- 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2-27665
- 发文机关:成家庄镇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25日
- 发文字号:成发[2022]11号
成家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家庄镇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村、镇直各有关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
《成家庄镇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已经镇党委、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成家庄镇委员会
成家庄镇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4日
成家庄镇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健全和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各级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镇党委、镇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部门依据本清单履行职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
第三条 镇党委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规定,将安全生产作为党委的重要工作,统筹安排部署,督促推进落实;
(二)落实党委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三)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委会议,研究解决本乡镇安全生产工作及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的整改治理;
(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文化建设和舆论引导;
(五)加强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保证人员编制、装备、经费到位。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
(一)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规划和工作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保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费;
(二)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并落实班子成员及相关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三)建立健全辖区内安全监管机构,构建乡镇、村(社区)、企业安全监管网络体系,保障工作落实;
(四)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开展对住宿、生产、储存、经营公用场所以及群租房等薄弱环节的治理, 做好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消防工作;
(五)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安排部署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六)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组织排查并督促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七)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委托权限履行委托执法职责;
(八)编制和完善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组织本级并参与配合上级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 非行业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
第五条 镇政府办公室
(一)负责镇党委、镇政府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指示、批示精神的传达、转办、催办;
(二)负责镇政府出台的安全生产政策文件的审核;
(三)负责镇政府领导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活动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 镇纪委
(一)负责依法对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实施监察,查处安全生产违纪案件及其相关责任人员;
(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法作出监察决定和提出监察建议,并监督落实。
第七条 镇组织员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考核考察、选拔任用内容,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领导班子的选任工作,在领导班子建设中注重选配相关专业人员;
(二)将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并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培训;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县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行考核,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镇综治办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并加大考核权重;
(二)加强综治宣传,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纳入综治、政法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三)对尚未批准登记注册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各类培训机构,由综治部门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协调乡镇和有关部门担负起安全管理责任;
(四)履行县铁路护路联防中心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 镇党委委员
(一)负责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开展的大型宗教活动的安保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活动期间的场所设置、饮食、交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防食物中毒、拥挤踩踏、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活动安全;
(二)指导帮助全县各宗教活动场所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预案的修订、备案,定期开展演练。
第十条 镇党委副书记
(一)负责审核拟定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统筹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保证安全生产工作需要;
(二)负责综合协调和理顺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
第十一条 镇人大常委会主任(工会 )
(一)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代表职工对企业落实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二)负责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三)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负责将安全技能纳入“安康杯”竞赛内容,促进高危行业从业人员提升安全技能。
第十二条 镇共青团负责人
(一)负责在青少年中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将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纳入共青团工作,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等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十三条 镇妇联负责人
广泛宣传安全知识,引导广大妇女和家庭树立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养,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 镇财政所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二)负责对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镇司法所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普法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二)负责镇政府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三)负责督促指导全镇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审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资格;
(四)负责承办提请镇政府研究的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事项,指导监督全镇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五)督促指导律师、公证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多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第四章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
第十六条 镇安监站
(一)承担镇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镇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二)负责监督管理冶金工矿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镇属煤矿、镇属煤矿附属洗(选)煤厂、镇属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镇取得采矿许可证煤层气抽采企业一级加压站以内的安全生产监管;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三)指导煤矿、非煤矿山井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镇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镇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五)负责全镇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承担镇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按响应级别负责全镇抗震救灾、森林防灭火、防汛抗旱、地质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抗震救灾、森林防灭火、防汛抗旱、地质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和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六)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七)统筹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镇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全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九)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镇中心校
(一)承担校园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镇各级各类学校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开展安全检查,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学校(含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小学(含 幼儿园)校车的安全监管;
(二)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教育内容,普及安全知识;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实训实习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镇教育系统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生产监管;
(三)负责以学生为主要对象且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负责学校、幼儿园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
(五)支持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的应用转化,推动 “科技兴安”战略的实施,把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作为全县科技推广应用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派出所
(一)负责全镇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运输、流向和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三)负责全镇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取缔;
(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履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六)承担全镇公共安全、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十九条 镇民政办
(一)负责全镇养老、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机构等各类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镇社会福利彩票网点的安全监管和社会组织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镇自然资源所
(一)承担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镇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镇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应急演练;
(二)负责全镇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已关闭矿井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负责全镇土地治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镇村镇站
(一)承担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镇房屋建筑(包括拆迁、改造)、建筑业、房地产业、抗震设防、人防建设、物业管理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负责全镇铁路附属设施(货物集运站、站台等)建设过程中的属地安全监管工作;
(三)承担全镇矿山矿井工程、生产设施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墙体革新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管;
(五)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检查、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镇区内道路、桥涵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 安全监管工作;负责镇区内道路、桥涵、路灯、供水、供气(含加气站)、供热、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八)负责镇内城市园林绿化(包括公园、游乐园、城区河道景观等,另有主管部门的除外)及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监管工作;
(九)负责镇内城市户外广告、临街门户装饰、户外大屏、街道悬挂物和临时搭建的建(构)筑物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负责镇政府投资的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垃圾(生活废弃物、建筑垃圾、餐厨垃圾、装潢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和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镇区的防洪安全与减灾工作;
(十二)负责全镇农村危房改造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镇交通站
(一)承担交通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包括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客货运输站场、运输企业、公交、出租企业、驾培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及水 路运输企业(含码头)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指导、监督客运车站、客运码头、公共交通和公路、水运行业等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指导、监督公路隧道、公路施工驻地等场所和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三)指导公路、水运行业消防应急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建立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队伍,做好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消防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
(四)依法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消防安全检查;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路建设、维护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道路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六)负责全镇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和人员资质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履行全镇铁路运输及客货站台属地监管职责;
(九)承担物流市场建设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镇水利站
(一)负责全镇水利行业(水库、河道堤防、饮水工程、水保工程、大水网工程、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上网之前等水利 工程)的安全监管职责;
(二)负责全镇河道行洪及水利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镇水库安全鉴定、病险水库、淤地坝除险加固及河道采砂等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和打击取缔河道非法采砂行为;
(四)负责管理范围内景观河道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镇农技、农机站
(一)负责全镇种植业、畜牧业等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农药生产经营主体、涉氨制冷果蔬储藏库、畜禽屠宰行业、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饲料兽药生产加工企业、渔业、生鲜乳、养殖场及各类专业合作社等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兽药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沼气、秸秆气等农村应用的气态燃料等能源生产、储存工程建设及气态燃料等能源生产、储存、经营、输送和使用活动)安全生产监管;
(四)负责全镇农业机械的生产、经营、维修、使用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农业工程、农业设施建设环节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镇动物疫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五条 镇林业站
(一)负责全镇林业(城市园林除外)、林木、林地及国营林场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镇森林防灭火工作;
(二)负责全镇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造林绿化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安全监管职责;
(三)负责全镇林木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县国有林区内企业和生产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镇文化站
(一)负责全镇文化和旅游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各类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景区内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及设施(不包括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镇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文物场馆实施安全监管;
(三)负责全镇文艺演出场所、歌舞娱乐场所、图书馆、印刷企业、酒吧(带点播设施)、文化馆(站)、剧院(场)、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等文化单位和文化市场经营单位以及全镇重大文化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负责全镇文物保护和考古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按响应级别负责全镇文化旅游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文化旅游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七条 镇卫生院
(一)负责全镇卫生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及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镇公共场所卫生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全镇卫生健康机构(医疗、卫生、计生、老龄)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相关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等处置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镇体育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对体育经营活动场所(包括体育用品门市、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运行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镇棋牌馆和公共体育场馆等的安全管理;
(六)按响应级别负责全镇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组织管理工作,承担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第二十八条 镇市场监督管理站
(一)承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镇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三)负责全镇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安装、改造、维修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负责全镇餐饮服务业(饭店、不带点播设施的酒吧、茶馆、酒店餐饮、食堂、小饭桌等)、保健品、化妆品行业经营、酒类流通(包括仓储、批发、零售)、零售药店(连锁门店)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使用的安全监管;
(五)负责全镇食品生产、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
(六)负责广告企业和媒体广告以及直销企业安全管。
第二十九条 供电所
(一)落实供电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二)负责所属电网、电力设备设施建设、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企业实施限电、断电、拆除供电设施和设备;
(四)参与电力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第五章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
第三十条 镇党委书记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议事日程,纳入工作报告的内容,纳入向县委述职的重要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 理论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党委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安全生产集体学习;
(五)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党委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党政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并带队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六)组织参加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
工作。
第三十一条 镇长
(一)认真贯彻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乡镇重点工作和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纳入镇向县政府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重大事故隐患和灾害治理、应急救援和安全监管设施装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等,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四)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明确本辖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推行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
(五)担任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坚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制度,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会议,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带队开展 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六)制定完善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第三十二条 镇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要求,组 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镇安委会日常工作,统筹安排,组织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 文化建设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每月带队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不少于两次;
(五)督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按照分工组织和配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镇其他分管负责人
(一)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协调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涉及多部门安全监管的行业领域。由牵头监管 部门主要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实行安全隐患信息资源共享、联合执法制度,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领域安全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关于锅炉的安全监管。属于特种设备锅炉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站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属于其他锅炉的,由使用单位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职责规定,承担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清单中未明确的有关事项,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三必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清单由镇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清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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