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事务局
政府信息公开
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为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退役军人事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退役军人事务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开的内容 

(一)本局机构概况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事关全局的重大医疗保障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政策; 

(三)重要退役军人事务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四)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建设和使用情况; 

(五)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六)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七)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二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正在讨论、研究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公开方式 

(一)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和其他报纸、杂志; 

(二)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四条 公开程序 

应该主动公开的信息,机关各科室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整理汇总后,报局长审批,最后在20日内由办公室负责实施公开。 

第五条 责任 

(一)机关各科室及其所属的国家公务员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二)机关各科室及其所属的国家公务员在公开信息时,如有违反本制度的情况,权利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要求其纠正,并向本局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