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0-04526
- 发文机关: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0日
- 发文字号: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环保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建立行之有效、约束有力的环保行政行为规范和监督约束机制,真正做到管理规范化、决策科学化、政务公开化,进一步提高环保人员素质,提高环保队伍的管理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要紧紧围绕依法行政这条主线,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原则,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逐步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管理的多媒体技术支持系统,构筑环境行政执法的责任制制度系统;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审批窗口、信访举报接待窗口;明确执法主体、明确执法职责、明确执法依据、明确执法权限、明确执法程序;公开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公开工作制度和程序,公开办事机构和办事人员及其职责,公开工作计划、受理事项的进度安排及办理结果,公开廉政规定、投诉部门和举报电话以及行政复议办法,公开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处罚决定和执行结果;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建立一套依
法行政、监督有效、服务优质、管理科学的环境管理系统;创建一流的工作业绩、树立一流的环保形象。
第三条 局机关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政务公开工作。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对政务公开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分管局长具体抓,局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股、站、队、中心具体落实。
第四条 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事业单位技术、业务秘密的内容,均应公开。
第五条 下列内容必须实行公开:
1.本局工作职能、内设机构职责。
2.本局工作人员姓名、职务。
3.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包括预审,下同)和验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竣工验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工作的机构、办事人员及其职责;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时限、审批和验收结果(需保密的项目和内容除外);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程序和处罚结果;经审定的建设项目环保咨询中介机构名称,以及环评证书管理办法、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
4.环境执法工作:受理群众投诉或举报工作的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证据;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5.污染防治资金使用:年度污染防治资金规模、污染防治资金使用计划、污染防治资金使用项目。
6.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限期治理项目名称、治理目标、治理期限。
7.勤政廉政建设:廉政规定、投诉部门和举报电话。
第六条 局设立政务公开固定窗口,建立政务公开栏。
第七条 政务公开应建立电脑触摸屏查询系统,方便群众。
第八条 政务公开内容应进入生态环境保护网站,实行网上公开。
第九条 各有股、室、站、队、中心在政务公开栏上动态公布的内容由部门、单位内部自行组织实施;需在电脑触摸屏和生态环境保护网站上公布的内容统一交信息中心发布。
第十条 建立政务公开监督机制,开展监督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整改。
第十一条 建立政务公开奖惩机制,对成绩突出的股、室、站、队、中心和个人,给予必要的表扬和奖励,否则予以批评教育,造成后果的,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政务规范公开承诺机制,对已实行政务公开的事项均向社会作出承诺,责任人违反承诺内容和工作要求的,按照《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政务公开奖惩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