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拟定柳林县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全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政策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受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及有毒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划;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审定管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以及风景名胜、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级自然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五、负责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辐射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六、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开展辖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七、负责全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编制、发布全环境质量和环境状况公报。 

  八、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负责机关及下设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 

  十、监督、指导各乡(镇)等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承担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