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18-01769
- 发文机关:县国土局
- 发布日期:2018年03月19日
- 发文字号:柳国土资发〔2018〕35号
柳林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柳林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精神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股、站、室、中心、队,各基层所:
经局党支部研究同意,现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林县国土资源局
2018年3月5日
柳林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8年3月6日印发
柳林县国土资源局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加强作风建设,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进一步改进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的工作作风,根据《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吕发〔2017〕22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章 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
第二条 完善调研制度。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县关于调查研究的制度规定,局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要保证调研时间,局领导每年下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60天,统筹安排住村、蹲点与联系点调研,每人每年合计不少于5天。要大力推行领题调研制度,围绕国土部门工作职责,每年确定若干重点调研内容,由局领导领题开展调研。
第三条 制定调研计划。局党支部每年至少研究1次调研工作,到基层调研,要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重点,制定调研年度计划。调研要围绕主题,科学合理安排调研方式,深入一线,增强调研工作的针对性,防止调研工作走形式、走过场。
第四条 严肃调研纪律。局领导到基层调研,要坚持“节约、简约、俭朴”的原则,调研活动严格遵守公车使用规定。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调研期间不超标准安排住宿,不安排宴请,一律吃工作餐,并注意节俭。需要用餐、住宿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自觉交纳相关费用,不给基层增加负担。
第五条 强化调研成果应用。局领导干部每人每年至少撰写2篇资料翔实、分析透彻、见解独到、措施可行的研究报告。要加强调研成果转化,重要调研要及时撰写调研报告,形成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并做好向局党支部的汇报反馈工作。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要抓好事后督办,有效加以解决。
第三章 精简规范会议活动
第六条 从严控制会议次数。要本着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召开会议和举办活动。要严格控制召开本系统全县性会议,原则上每年1次。每年至少确定10个“无会周”。要建立并会套开制度,对于时间相近、主题相近、参会范围相近的若干会议,一律实行并会套开。必须召开的会议,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避免层层开会。
第七条 规范请示报批程序。召开的本系统全县性会议,如需邀请县委、县政府领导参加的,要按程序报县委办、政府办审批;班子成员组织有关会议活动,按要求向局办公室报呈。
第八条 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召开系统性、全局性的会议,与会人员不超过80人,会期不超过半天。班子成员召开的业务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参加,与会人员不超过50人,会期一般控制在半天。会议议程要紧凑,尽量缩短会议时间,领导同志的讲话控制在30分钟以内。
第九条 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凡可在本机关举行的会议,一律不安排在宾馆和其他经营性场所。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配发公文包和高档文具,笔记本、笔等会议文具按需发放,会议不安排水果、饮品等。会议用餐为自助餐,一律不饮酒,严格执行财政部门规定的用餐标准。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发放纪念品、礼品;严禁印制各种与会议有关的台历、挂历、纪念册、画册。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会议经费一律不准报销。办公室、监察室等部门要加强对会议经费的控制、管理和审核。
第十条 严格控制各类检查和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县有关清理规范节庆、展会、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的相关规定,必须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的活动,要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开支,不准向企事业单位摊派费用。涉及本部门工作需开展的全县性检查要按规定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减少领导事务性活动。未经局党支部批准,班子成员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开竣工、揭牌、签约、展览活动和未经批准的庆祝会、纪念会、研讨会、展销会等各类论坛等。
第四章 精减规范文件简报
第十二条 精简各类文件。减少各类文件简报,严格控制发文总量,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做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已发会议文件或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的,能通过电话通知或内部网站发布的,不再制发文件;已标注公开发布的,一律不翻印、不转发。局领导的讲话,一般不制发文件。除重大决策部署和综合性重要文件等确需印发分工方案外,其他分工方案不再以文件形式单独印发,可在文件中同步予以明确。没有上级明确要求,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不得将是否发文作为硬性要求。
第十三条 减少信息和简报种类。局机关的工作信息和简报原则上只保留1种。各科室(单位)报送的参考资料和研究报告要从严控制,尽量压缩合并报送。已通过正式文件或信息资料上报的情况,不再通过简报报送。
第十四条 提高质量和效率。严格控制文稿篇幅,文件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内容简洁,请示一般不超过1500字、报告一般不超过3000字。简报资料要反映重要的动态、举措、经验问题及意见建议等,内容要客观反映情况,既要报喜也要报忧,减少一般性工作情况汇报。简报资料要短而精,每期篇幅应控制在1000字以内。各科室(单位)要加强对文件和简报资料的报送程序、格式、种类、份数的审核把关。要加快推进机关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等,降低运行成本,缩短流转时间,确保办理工作高效有序。
第十五条 规范程序。提请局党支部会、局务会审议的文件,除时限要求急或其他特殊情况外,牵头起草各科室(单位)按规定履行完审议或审批程序后,报法规科进行前置审核。规范统一事项或类似事项新起草文件,牵头起草科室(单位)应对以往文件相关内容进行全面梳理研究,并就其适用或废止等提出明确意见。控制发文规格,能以局办公室文件行文的,不以局机关名义行文,临时机构、内设机构一般不对外发文。
第五章 遵守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县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有关规定,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市国土局安排,参加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因公护照、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应在回国入境后7天内交发证机关保管;因公办理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应在入境后7天内按干部管理权限交市国土局保管。
第六章 规范新闻报道
第十七条 简化和规范局会议活动新闻报道。要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实际效果决定是否报道。局工作会议等具有全局性重大意义的会议,对柳林县国土资源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活动等,要进行及时、准确、充分报道。由办公室对接新闻媒体提供素材,记者撰稿,新闻单位自行安排报道。对报纸和电视新闻没有报道的内容,可在局门户网站根据新闻价值确定是否报道。
第七章 密切联系服务群众
第十八条 完善基层联系点制度。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建立基层联系点,班子成员联系到乡镇国土所,各层级联系点一般不重复交叉,可与扶贫点、驻村包村点、包联服务企业等相结合,1个联系点的联系时间不得少于1年,可以长期联系。
第十九条 定期接待群众来访。严格执行局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轮流接访制度。领导干部接访要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承办科室(单位)和负责人,以便督办落实和答复来访群众。对所接待群众反映的诉求,要进行包联,一督到底,跟踪问效。
第二十条 征集群众意见建议。班子成员到基层调研时,要与干部群众开展谈心交心活动,虚心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有组织的谈心谈话每年至少开展2次,通过设立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卡等方式,就涉及国土资源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和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广泛征集群众意见建议,与群众协商,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公布群众意见建议采纳处理情况。要定期收集汇总、分析研判群众意见建议,作为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车辆配备管理。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捐助的车辆,不得向企事业单位摊派购买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执法、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固定个人使用。车改后局机关保留的公务用车实行派车制,由局办公室统一调配,先报批再使用。城区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派车。非工作时间、节假日除应急值班需要,公务用车一律停放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外出。公务用车按规定实行定点保险、维修、加油等制度,严格执行维修、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制度,降低运行成本。不得在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第九章 规范办公用房管理
第二十二条 规范办公用房。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配置办公用房,县级正、副职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分别不得超过24m2/人、18 m2/人;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得超过9 m2/人。严格执行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通用办公设备配备标准,办公用房装修材料不得选用高档材料,严禁豪华装修;不得配置高档办公用品、高端设备和豪华家具,不得配备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10年内不得重复装修,办公家具的更换必须达到最低使用年限,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能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随意更换和添置办公家具。
第二十三条 落实用房规定。领导干部原则上只能占用一处办公用房,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由主要工作单位安排办公用房,其他任职单位不再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另行安排的,须经严格审批后,由兼职(任职)单位提供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1个月内由调入单位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退休后,所在单位办公用房应当在退休文件下达后1个月内腾退,所在单位按规定及时收回;经组织批准到社会组织、企业等单位任职的,新任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标准内安排办公用房。
第二十四条 规范用房管理。局机关办公用房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权属、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处置。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用途。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市局办公室,不得继续占用自行处置。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宾馆、酒店、培训中心等场所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十章 严格公务接待
第二十五条 严格落实报批制度。各科室(单位)需公务接待的,要依据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单位公函如实填报《柳林县国土资源局公务接待审批单》。要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活动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接待公函、接待清单、财务票据的一律不予以报销。严禁公款报销或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食宿标准。公务接待应安排在县政府定点接待单位。严禁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场所进行公务接待活动,不得利用国有企业接待场所搞变相吃喝,不得要求企业为公务接待支付任何费用。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食宿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用餐安排以自助餐为主,不具备条件的,按标准安排桌餐。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差旅费管理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以家常菜、地方菜为主。接待住宿按照财政部门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标准。不在房间内摆放香烟、鲜花、水果等,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同城(主城区)接待不安排食宿。
第十一章 规范领导干部兼职
第二十七条 从严规范在企业兼职(任职)。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员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已退休的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执行。辞去公职或者退休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辞去公职或者退休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经局党支部按规定审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辞去公职或者退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由局党支部按规定审批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含退休),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职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行政机关各种待遇。
第二十八条 从严规范在社会团体兼职。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发起成立社会团体。在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学会、协会、商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分支机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不得超过1个。已退休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且只可兼任1个职务。凡经批准后在社团兼职的在职和退休党政领导干部,除因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任职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两届,兼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
第二十九条 从严规范兼职取酬。局领导干部现职和退休后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兼职的,一律不准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准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兼职期间,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退休或不担任现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兼职的,确因工作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兼职期间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本人应在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属党支部。
第十二章 加强廉洁自律
第三十条 严禁违规公款消费。严禁违规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严禁用公款支付因由个人承担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违规用公款购买、赠送礼品。严禁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变相旅游。到外地进行公务活动,住宿就餐费用由本人自行交纳,严禁将相关费用转嫁给接待单位。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和支出进度安排,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三公”经费支出。
第三十一条 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严格履行向局党支部报告备案制度,办理婚丧喜庆事宜须提请向局党支部报告,由局党支部备案和监督。严禁通知管理和服务对象单位或个人参加,或者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严禁接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严禁直接或者变相使用公款支付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减免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公款公物,或者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的私营企业或者个人的车辆;严禁大操大办,或者采取分期宴请、分批宴请、少报多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严禁违反规定参加婚丧事宜。操办婚丧事宜,宴请标准每桌不准超过1000元(含烟酒);动用车辆不得超过8辆;礼金限定在200元以内。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间、地点、规模、用车等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本人年度述职述廉内容。
第三十二条 规范干部福利待遇。严禁违反有关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认真执行关于基层工会慰问、补助、奖励事项和标准等有关规定。用于解决本单位工作人员生活困难和集体福利的福利费,严禁违规发放给个人。
第三十三条 规范网络言行。领导干部严禁参与以下网络传播行为:发表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出版、购买、传播非法出版物;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制作、传播其它有严重问题的文章、言论、音视频等信息内容。禁止参加以下网络活动: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利用网络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浏览、访问非法和反动网站等。党员干部以职务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应当向党支部织报告。
第三十四条 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党员干部不得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公开发表不当言论;不得信教和参加迷信活动;不得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宗族势力妨碍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实施或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不得参加邪教组织及其活动;不得编织“关系网”,拉帮结派搞“小圈子”,要努力净化朋友圈、交际圈、生活圈、休闲圈;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合耍特权、逞威风;不得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第三十五条 严格外出报备和请销假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因事因病不能上班、因公因私外出均应事先请假和报备。局主要领导外出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外出报备制度,局班子成员有事须向主要领导请假,同时告知办公室。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请假1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内,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局长审批;超过3天须局长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如确有特殊情况必须续假的,要在假期未满时提前办理续假手续。无特殊情况又未经组织批准超假,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坚持廉洁从政。党员干部严禁违规收受年货节礼、红包、礼金、礼品,以及银行卡、购物卡、充值卡、会员卡、加油卡等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通过提货券、微信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等方式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从事古玩字画、珠宝玉石、名贵花木及其他艺术品、奢侈品收藏和交易,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严禁出入私人会所等规避组织监督的场所。
第三十七条 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党员干部要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做斗争,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行为,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严禁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严禁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十三章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第三十八条 强化主体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对班子成员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市、县实施办法以及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管,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和分管范围内的干部职工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第三十九条 加强督促检查。局党支部要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市、县实施办法以及本实施细则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作为日常监督管理重点工作,作为督查、考核重要内容,狠抓贯彻落实,确保抓出成效。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要切实担负起抓落实职责,定期督促检查各科室(单位)贯彻执行情况。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科室(单位)认真纠正整改、汲取教训,及时完善制度措施。
第四十条 强化执纪问责。局纪检组要把监督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市、县实施办法以及本实施细则作为以党风带政风促民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强化执纪问责。对违反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失职失责的,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问责。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是局机关、局属各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