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县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利用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的宣传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以下简称文博)事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与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体制机制改革。指导协调全县基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 和文博工作。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博活动。指导县级重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建设。组织全县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产业对外合作和国内外市场推广,提高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资源开发利用效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助推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协调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创作生产,推动全县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拟订全县艺术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全县艺术教育。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全县旅游集散、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平台体系建设,推动旅游服务便利化。

  (六)指导、推进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事业

  科技创新发展,推动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旅游业的地方性标准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行业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负责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代表传承人的评审、认定工作。

  (八)统筹规划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博产业,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资源普查、发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旅游、广播电视和文博产业的健康发展。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负责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相关工作。负责假日旅游、特色旅游和红色旅游等工作。指导培育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新产品和新业态,组织构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博产业体系。

  (九)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博市场发展规划,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市场发展,对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市场。强化对全县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监管,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引导全社会文明旅游。监测全县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十)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出版、电影等市场的违法行为,协查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对外交流政策。指导管理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对外交流、合作、宣传和推广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博对外交流活动,推动柳林文化走

  出去。

  (十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网

  络视听和文博行业人才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职

  业资格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职称评定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对全县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监管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十四)对全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进行具体规划和管理。负责监管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对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

  导、协调和管理。

  (十五)负责县级以上文化遗产的推荐申报和保护、管理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承担国家及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推荐申报和相关保护管理的监督工作。

  承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认定工作。

  (十六)管理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利用工作,配合上级文物部门做好县域内的考古相关工作。

  (十七)指导全县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全县博物馆有关审核、申报和相关资质、资格的审核、申报、认定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十八)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安全体

  系建设规划和安全工作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县

  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行业安全防范体系和预警体系。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博系统的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工作。负责县级转播台、站的安全播出等工作。

  (十九)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