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柳林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30日 

  柳林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光伏扶贫项目管理,规范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益分配,依据《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法〔2017〕61号)、《山西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脱贫攻坚组〔2018〕16号)文件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主要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等条件的贫困村建设。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规模300千瓦以下(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不具备建设单村电站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可以联建方式建设联村扶贫电站。 

  第三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归村集体所有,联村扶贫电站资产按电站规模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 

  第四条 享受光伏发电财政补贴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需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并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 

  第二章  资金投入与收益构成 

  第五条 光伏扶贫电站建设由县财政投入,县扶贫开发公司承载,村级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规模根据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按户均5千瓦配置,最大不超过7千瓦。 

  第六条 村级扶贫电站全部收益用于扶贫。并网发电取得的收入扣除占用土地费用、税费保险、运营运维等费用后全部用于扶贫。 

  第三章 收益结转 

  第七条 县扶贫开发公司设立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专账,负责核算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入结转等工作。 

  第八条 县电力公司根据村级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月度结转到县扶贫开发公司专户,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次月结转至县扶贫开发公司专户。 

  第四章 分配对象与分配程序 

  第九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由贫困村进行二次分配,鼓励贫困户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劳务收入,重点向老弱病残贫困人口倾斜。不得平均分配、不得分配给非贫困户。 

  第十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主要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收益分配范围: 

  (一)设置公益岗位。如道路维护员、保洁员、安全巡护员、护林防火员、照料护理员等。 

  (二)开展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如村内生产设施维护、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 

  (三)设立奖励补助。如奖励文明贫困户、资助困难等。无劳动能力深度贫困户,经过贫困户申报、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扶贫办审批备案等程序,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实行二次分配的制度。一次分配是指县扶贫开发公司将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直接拨付到所在乡镇。二次分配是指所在乡镇会同所属村委,按照本村制定的年度收益分配计划和收益使用方案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一次分配程序,由县扶贫开发公司依据本办法,结合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确权到村情况及电站收益情况,每季度制定全县光伏扶贫收益分配计划,并将全县光伏扶贫收益分配计划提交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以文件形式下发乡镇。 

  第十三条 二次分配程序为两备案、一公告。 

  (一)两备案:贫困村村委于每年年初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评议通过并公示后,由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扶贫办备案;贫困村村委根据县扶贫开发公司下达的季度收益分配计划,结合贫困村年度收益分配计划,制定本季度光伏扶贫收益资金使用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评议通过并公示后,由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扶贫办备案。备案资料包括乡镇的备案报告、乡镇给贫困村审核批复、贫困村光伏扶贫收益使用计划、会议记录复印件(加盖乡村两级公章)、村内公示影像资料(加盖乡村两级公章)等。 

  (二)一公告:每年年终,由村委将本年度本村光伏扶贫收益资金使用结果向全体村民进行公告。公示公告时间均不得少于10天。 

  第十四条 各有关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要求,负责指导贫困村制定年度收益分配计划和季度收益使用方案,并负责审核监管贫困村收益分配程序的合规性和资金使用的规范性。 

  第五章 收益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光伏扶贫收益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县扶贫开发公司每年第一季度向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专题报告上一年度光伏扶贫电站运行管理、收益开支等情况,并接受检查和审计。 

  第十六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县扶贫开发公司要在县扶贫局和县财政局的监管指导下,建立光伏扶贫收益分配信息档案,县扶贫办将收益分配工作纳入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到村到户收益分配信息录入。县电力公司按年度录入电站发电量、补贴资金到位以及发电收入等信息。 

  第十七条 县、乡纪监部门、审计、农经部门要加强对光伏扶贫电站运营、收益分配、资金使用等情况监督,对违规操作,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光伏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如有变化,本办法将进行相应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解读:关于柳林县光伏扶贫项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