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柳林县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6日 

    

  柳林县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指示精神,认真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保护和培育森林草原植被,切实巩固我县造林绿化成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封山禁牧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中央、省、市的重大安排部署,按照统筹规划、保护优先,以封为主、封育结合,从严管理、禁牧与圈养,恢复生态和保护农民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大力开展封山禁牧行动,及时查处和制止违规行为,营造维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为建设绿色柳林奠定坚实基础。  

  二、封山禁牧范围 

  封山禁牧工作的范围:国家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区域;通道绿化、交通沿线荒山绿化、村镇绿化、厂矿区绿化、环城绿化等造林绿化工程区域;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县市核桃经济林区;市县两级政府确定的其他封山禁牧区域。 

  三、封山禁牧主要内容 

  县政府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范围内封山禁牧的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舍饲圈养及草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财政、自然资源、广电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封山禁牧的有关工作。 

  禁止在封山禁牧区域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二)焚烧、野炊、垦荒、非法采伐; 

  (三)违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 

  (四)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 

  (五)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等封山禁牧设施; 

  (六)其他破坏封山禁牧的行为和活动。 

  四、职责分工 

  县林业局:在封山禁牧区的主要路口、山口等地设立明显标志、标牌等设施,注明封山禁牧的有关要求。 

  县农业农村局:引进和改良家畜品种;引进优良草种,改良退化草地,扩大间草种植面积,提高饲草产量;推广农作物秸杆、树叶、牧草等农林副产品的使用,拓宽草、饲料来源;加强饲草加工、储藏和家畜圈养的设施建设。 

  县自然资源局: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合理安排家畜圈舍用地。 

  县财政局:负责封山禁牧工作经费的落实。 

  县公安局:组织森林公安派出所加大禁牧执法力度,配合乡镇和有关部门对阻碍禁牧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县广播电视台:做好封山禁牧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及时报道关于封山禁牧工作的政策,宣传我县封山禁牧工作取得的成效。   

  县监察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封山禁牧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建立封山禁牧执法队伍,认真做好封山禁牧法律法规宣传,深入村庄、农户、山头、地块进行巡查。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91120日至12月20日)

  各乡镇要组织护林员走家串户进行宣传;县林业局配备宣传车在全县范围巡回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电视台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随时跟踪报道相关信息,乡村两级干部要直接深入农村,引导教育放牧业主,使广大群众认识实施封山禁牧的重要意义,真正把封山禁牧转变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项整治阶段(201911月212020年11月20日

  县政府成立禁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副县长张兵 

  年担任,副组长由县林业局局长和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相关部门和乡镇党政一把手为成员。各乡镇、相关单位组织,实行联防联治,做到管护不留死角。县封山禁牧领导小组定期对封山 

  禁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等违法行为。 

  各乡镇要与各村护林员签订责任状,明确所管林区,管护范围内不得发生任何放牧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制止;各乡镇要与各村牛、羊等养殖户签订责任状,明确哪些区域为林区,不得从事放牧行为。否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乡镇要做好护林员的管理工作,把封山禁牧作为一项主要内容对护林员进行考核,督促各村护林员按时按规定做好林区巡查工作,检查护林员巡山记录,如发现有失职行为,要给予责任追究。 

  县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对随意进入草原和林地放牧、屡禁不止禁的养殖户,要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予以有力处置。对破坏森林资源影响较大的羊群毁林典型案件,要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对当事人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三)总结考核阶段(20201121日—2020年12月20日

  县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年封山禁牧工作进行总结考核,把依法封山禁牧工作作为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的经常性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巡回跟踪检查,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牧有人禁,形成封山禁牧工作监管的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封山禁牧工作的主体,直接负责本辖区内的封山禁牧工作。包乡的县级领导督促指导分管乡镇辖区内的封山禁牧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乡镇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的主体,乡镇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封山禁牧和实行舍饲圈养工作;包村干部、村组干部、森林管护员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对所属区域的养殖户实行包户监管,各乡镇要成立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要将封山禁牧工作逐级分解落实到村组,并明确责任人。 

  (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舆论氛围。封山禁牧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广泛的群众性,涉及广大饲养户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从保护生态的大局出发,结合《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的颁布实施,广泛宣传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做到舆论造势先行、宣传发动到位,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参与性。  

    (三)强化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相关单位要按照本办法所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监管。工作中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森林公安作为执法主体,要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执法,积极与森林管护员、营林者实行联防联治,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违规放牧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安排封山禁牧工作专项经费,为工作开展提供资金保障。自然资源、公安、监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促进封山禁牧工作顺利实施。  

    (四)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封山禁牧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县政府《封山禁牧通告》(柳政通〔2019〕14号)通告精神,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林业等相关部门配合组成督查组,对各乡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督促检查,督查过程中发现一次偷牧现象扣0.1分,两次者扣0.2分,三次以上者扣除相应的分值,在县电视台曝光、通报批评,并对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从事封山禁牧管理、监督的行政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渎职、失职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解读:柳林县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