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柳林县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9日 

  柳林县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制”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4号)和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林县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柳政办发〔2020〕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柳林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林县范围内相关区域落地投资的新增工业项目,探索实行“标准地+承诺制”的工业投资项目审批模式。 

  第二章  操作流程 

  第三条  区域评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由县发改局、工信局、审批局、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柳林分局、水利局、文物旅游局、住建局、气象局、税务局、能源局等责任部门完成区域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价、水资源论证、文物调查勘探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新改扩建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区域节能审查评估、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并适时新增区域评估事项。根据区域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并公布工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四条  确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根据区域评估,产业区划、产业准入要求,结合全县实际,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会商确定地块出让标准,建立切实可行的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投资、能耗、环保、规划、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在试点基础上结合产业类型和项目特点,建立“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并适时作出调整。 

  第五条  组织项目评估。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在收到招商部门项目移交材料后,与县自然资源局核实项目预选址地块土地转征情况;与项目单位核实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产税收、能耗、环保、建设计划及资金到位等情况。根据核实情况,书面函告县“标准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组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确定“标准地”项目。 

  第六条  三通一平。拟出让“标准地”地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标准地出让前,保障项目地块具备开工所必需的通电、通水、通路、土地平整等“三通一平”基本条件。 

  第七条  统一告知。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汇编地块控制性指标、政府统一服务、承诺(审批)、设计方案编制要求等事项及办事指南,统一告知项目单位,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提供咨询导办服务,加强项目前期的精准指导。 

  第八条  按标出让。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具体地块控制性指标要求,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严格执行净地出让。经县“标准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发布“标准地”公开出让公告,并组织公开出让。企业竞得土地后,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招商部门签订《“标准地”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并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企业按照有关审批部门制定的条件和标准作出书面承诺,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承诺书》,提交县行政审批局。 

  第九条  承诺审批。“标准地”出让后,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4号)和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林县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柳政办发〔2020〕37号)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基于企业自愿原则,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及时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事先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要求。企业进行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后,由县行政审批局作出审批决定,通过“一网通办”办理有关承诺审批手续。在项目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向企业出具《开工通知书》,并告知有关监管部门。 

  第十条  按标施建。企业根据承诺条款自主开展设计和施工,履行承诺事项。县“标准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统筹协调企业办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手续。县自然资源局依据职责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动态监管,检查企业履行承诺情况,推动项目按照承诺条件和相关标准施工。项目开工后,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对照合同和承诺内容,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在项目单位提出联合竣工验收申请后,县行政审批局、住建局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联合验收并复核企业承诺事项,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联合验收。 

  第十二条  投产验收、达产复核。在项目达到《“标准地”项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的投产、达产期限后,由相关部门按程序开展投产验收、达产复核,并出具投产验收、达产复核意见书。未通过验收、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标准地”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其违约责任按有关约定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奖惩。根据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投产验收、达产复核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惩。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标准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图解:柳林县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