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3-68848
- 发文机关: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15日
- 发文字号:柳政办发〔2023〕30号
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林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柳林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林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和政府担保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以及省、市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职责明确、界限清晰、运作规范、风险可控、良性发展的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一)明确政府债务举借主体。政府性债务是指县政府因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通过举借、担保等方式形成的债务。我县政府性债务必须通过县政府举借,且要在上级政府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内适度举借债务,偿债主体为县人民政府。
(二)严格限定政府债务举借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举借一般债务的,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举借专项债务的,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三、加强政府债务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
(一)规范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债务并报经县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列入本级预算或调整预算。政府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或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楼堂馆所建设。债务资金使用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协调配合,确保政府债务资金依法合规高效使用。债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债务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二)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债务余额不得突破批准的债务限额。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纳入债务限额管理。
(三)加强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县级财政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全面加快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升政府资金效率,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的有关规定,轻重缓急地安排好年度预算,适度举借政府债务,开源节流,优化支出结构,提升财政整体绩效预算的真实性、可靠性,特别是对于需通过举债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及时开展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跟踪,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债务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政府性债务收支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四、控制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
(一)落实偿债资金。坚持政府性债务“谁举借、谁偿还,谁审批、谁负责”,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债务单位要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期限,按时还本付息。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债务偿还责任,积极筹措、安排偿债资金,确保本部门本单位按期偿还到期债务。
(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政府债务的监督,根据政府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或有债务代偿率等指标,及时分析评估政府债务风险状况。
(三)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各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县财政局是政府性债务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政府性债务“上级不救助”原则,切实做到政府性债务“总量控制、严控增量、化解存量”,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四)健全债务风险防控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要对通过专项债务实施的项目收益进行预期客观评估,对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和偿债收益要予以监管,在确保债务资金安全使用的同时,督促使用单位加强财务管理、统筹安排偿债资金,确保偿债资金和收益不被挪用;对存量或有债务建设项目和偿债收入要进行有效监督,将政府连带偿债责任降到最低限度。
五、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一)积极降低存量政府债务利息负担。规范管理存量政府债务,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优先偿还财务成本较高债务,有效节约财政资金。
(二)妥善偿还存量债务。划清政府与企业间债务责任,不得将企业债务推给政府偿还,也不得将应由政府偿还的债务推给企业偿还。对企事业单位举借的不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到期债务,要遵循市场规则处理,减少行政干预。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要继续通过项目收入偿还。
六、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
(一)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项目外,各部门、乡(镇)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二)坚决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单位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回购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通过“保底回购”等形式变相举借政府债务;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
(三)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对计划拟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必须要有资金来源,对资金来源不到位或存在缺口的,县行政审批局不得立项、审批,严禁擅自开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从严控制建设成本,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施工合同和工程设计要求进行建设,严禁擅自增加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投资。新增债务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切实担负起政府性债务的管理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政策落实,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归口管理、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统筹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县财政局要充实债务管理力量,做好债务规模控制、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和行政审批局要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的新开工项目;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监督,将政府性债务纳入对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他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包括通过超预算实施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等变相举债;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将政府性债务纳入政绩考核范围,严格落实责任。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国家、省、市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地方政府性债券等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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