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委、办、局:

  现将《柳林县城市蓝线管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 8月13日

柳林县城市蓝线管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协调城市建设开发,防止水环境污染和水域面积的减少,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柳林县总体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法办。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即包括水体及其外侧因拓宽、整治、生态景观、绿化等目的而规划预留的水域控制控制保护范围。

  第三条 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直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各类规划时划定城市蓝线,并与县城规划一并报批。

  第五条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策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六条 城市蓝线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县城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四)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范围的要求。

  第七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以及城市蓝线的保护范围;

  (二)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明确重要的城市蓝线实施时序,以及城市蓝线内建设项目的规模和选址;

  (三)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明确城市蓝线的功能、等级、断面、宽度等控制指标及具体 坐标 ;

  (四)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明确城市蓝线用地范围和具体坐标 ,提出城市蓝线建设原则或方案 。

  第八条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钱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九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上报并经县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 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一 条进行各类建设,包括水体整治、修建控制引导水体流向的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蓝线要求和有关规划管 理技术规定。

  第十二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蓝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 条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 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