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

为规范农村公共财产管理,防范资产流失,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结合我镇实际,现围绕转让、投资、担保、处置,特制定全流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地区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财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耕地、林地、荒地、滩涂等)、经营性资产(房屋建筑、机器设备、企业股权、无形资产等)、非经营性资产(公共服务设施、公益物资等) 。凡涉及农村公共财产的转让、投资、担保、处置等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 民主决策原则:重大财产处置事项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保障成员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2. 公开透明原则:交易流程、价格、结果等信息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 保值增值原则:各项行为以维护集体利益为核心,确保资产价值不流失、收益最大化;

4. 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禁止任何侵占、私分、擅自处置集体财产的行为。

第四条 责任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公共财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镇人民政府“三资”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和备案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参与监督。

第二章 财产清查与登记

第五条 定期清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年末开展公共财产全面清查,采用实物盘点与账务核实相结合的方式,逐笔逐项核对资产名称、数量、位置、原值、现状等信息,次年3月前完成清查工作 。清查结果须向全体成员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后,上报乡镇“三资”管理机构备案,并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 分类登记

建立健全公共财产台账,按资产类型分类登记:

1. 资源性资产:登记权属证明、四至界限、面积、用途、流转情况等;

2. 经营性资产:登记购置资金来源、购置时间、价值、经营状态、收益情况等;

3. 非经营性资产:登记建设资金来源、管护责任、使用状况、维修记录等 。

对权属有争议的资产,应及时核实确权后再行登记;资产信息发生变动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台账。

第三章 转让管理流程

第七条 转让条件

1. 产权清晰无争议,已取得合法权属证明;

2. 无司法、行政强制措施限制;

3. 不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 决策程序

1. 提出方案:村“两委”牵头制定转让方案,明确转让标的、原因、底价、年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

2. 民主表决:转让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到会人数及表决同意数均需达到法定比例(一般不低于三分之二),形成书面决议;

3. 上级报备:将转让方案、表决决议等材料报乡镇“三资”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第九条 价值评估

1. 标的额2万元以下的,可采用市场价格比较法,参考同区域同类资产近五年平均价格确定底价;

2. 标的额2万元以上或资产情况复杂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为基础确定转让底价,可结合市场行情动态调整 。

评估结果需向全体成员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实施转让。

第十条 公开交易

1. 标的额2万元以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委会公开竞标;标的额2万元以上的,须在镇招投标中心或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采用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方式,实行最高价中标 ;

2. 发布交易公告,载明标的信息、竞标资格、交易时间、保证金要求等,公告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土地经营权的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 竞标过程邀请挂村领导、包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全程监督,可邀请党员、村民代表参与见证;

4. 交易结束后,发布中标公告,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需明确“严禁非农建设、严禁私自转包、严禁拖欠款项”等约束条款 。

第十一条 合同备案与资金管理

转让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镇“三资”管理机构备案;转让资金须全额存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使用需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主要用于集体公益事业、产业发展或成员分红。

第四章 投资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 投资前期论证

1. 村“两委”提出投资项目方案,明确投资金额、合作方资质、投资期限、预期收益、风险防控措施等;

2.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可行性、收益前景、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3. 组织党员、村民代表、财务人员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修改完善方案。

第十三条 民主决策与报备

1. 投资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表决,投资额占集体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项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方可通过;

2. 表决通过后的投资方案、评估报告、合作方资质证明等材料,报乡镇“三资”管理机构审核,乡镇党政班子会议研究批复后实施。

第十四条 投资实施

1. 与合作方签订正式投资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收益分配、风险承担、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合同需参照示范文本拟定;

2. 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拨付投资资金,严禁截留、挪用;

3. 指定专人负责跟踪投资项目运营情况,每季度形成运营报告,向村“两委”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汇报。

第十五条 投资监管与退出

1. 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核查,重点监督资金使用、收益实现等情况;

2. 投资期限届满或符合合同约定退出条件的,按程序办理退出手续,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

3. 若项目出现重大风险,及时启动风险防控预案,采取止损措施,并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研究后续处理方案。

第五章 担保管理流程

第十六条 担保限制与条件

1. 严禁以农村公共财产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2. 仅允许为集体经济组织自身产业发展项目或成员共同受益的公益项目提供担保,且需满足:

1)担保标的产权清晰、无争议;

2)项目具备合法审批手续;

3)有明确的还款来源和反担保措施。

第十七条 决策与评估

1. 担保方案由村“两委”拟定,明确担保金额、期限、担保方式、被担保人信息、风险防控措施等;

2. 委托评估机构对担保标的价值进行评估,核实被担保人偿债能力;

3. 担保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形成书面决议;

4. 将担保方案、表决决议、评估报告等材料报乡镇“三资”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担保实施与监管

1. 签订规范的担保合同,明确担保范围、责任划分、逾期处置等条款,必要时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2. 建立担保台账,跟踪被担保人履约情况,每半年核查一次还款能力;

3. 若发生逾期未还款情况,及时采取法律途径追偿,避免集体资产损失。

第六章 处置管理流程

第十九条 处置情形

农村公共财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处置:

1. 闲置超过1年且无使用计划的;

2. 因技术落后、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的;

3. 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用途的;

4. 法律法规规定可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处置程序

1. 制定方案:村“两委”拟定处置方案,明确处置标的、原因、现状、处置方式、基准价格、收益分配等;

2. 价值确定:处置基准价格参照三家以上处置方市场报价的平均值确定,不得低于报价平均值;

3. 民主表决:处置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后生效;

4. 上级审批:标的额较大的处置项目(具体标准由镇制定),报镇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5. 公开处置: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十条公开交易规定执行,禁止暗箱操作。

第二十一条 处置后续管理

处置完成后,及时办理资产核销手续,更新台账;处置收益全额纳入集体财务管理,优先用于资产更新、公益事业建设等,分配方案需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开公示

所有涉及公共财产的转让、投资、担保、处置事项,从方案拟定、表决结果到交易过程、最终结果,均需在村政务公开栏、基层小微权力监督平台等渠道全程公示,公示期不少于规定时限,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督

镇“三资”管理机构每年对农村公共财产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重点核查决策程序、资金使用、合同履行等情况;任期届满或主要负责人离任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成员公示,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1. 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擅自处置公共财产的;

2. 暗箱操作、虚报价格,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3. 擅自用集体财产提供担保,或截留、挪用相关资金的;

4. 隐瞒资产真实情况,逃避监督的;

5. 阻挠、干扰审计或监督检查工作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特殊情况处理

对产权争议未解决、紧急避险需要等特殊情形的财产处置,由村“两委”提出应急处理方案,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临时处置,事后1个月内补开成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六条 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柳林县陈家湾镇人民政府

202658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