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支部、村委,镇直各单位,各企业:
《成家庄镇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已修订完善,并经镇党委、镇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村、本单位实际,认真落实。
附:成家庄镇安全生产责任制
成家庄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4日
成家庄镇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柳林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本制度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第三条 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主体,应当对成家庄镇行政区域及其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镇、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责任:
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统筹安排,认真推进。
(二)规划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
(三)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签订责任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层层制定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发展指标体系。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实行“一票否决”。
(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
1、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3、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五)监督检查责任:
1、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2、组织治理公共设施、破产企业存在的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事故调查处理责任: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七)经费保障责任:
1、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
2、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建设,宣传、教育、培训、举报、表彰奖励,应当由政府负责的公共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和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各项支出。专项资金应当与县域经济发展规模相适应。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镇党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
党委副书记、镇长李江:是全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领导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对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党委副书记李光宗:对分管的党建、政协、政法、社会工作、综治、信访维稳、司法、宣传、统战、办公室、机关后勤等行业(领域)方面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人大主席梁拯民:主持人大全面工作,对人大安全工作及分管的农经、林业、民政方面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纪检书记岳彦云:主持纪检监察全面工作,对纪检监察方面的安全工作及协助党委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武装部长张亚军:对分管的武装、民兵、退役军人事务、村镇建设、电力、一事一议、交通、治超方面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政府副镇长冯尚龙:分对分管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地质灾害、市场监督、铝工业园区建设、采煤沉陷区治理方面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政府副镇长张亚娟:对分管的巩固衔接、乡村振兴、科技科协、旅游文化、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统计、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科方面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政府副镇长穆海富:对分管农业、水利、农机、畜牧、土地、“千万工程”方面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
四级调研员屈美生:对分管的协管安全生产、“煤改气”方面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主任科员高明海:对分管的妇联、团委、工会方面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主任科员李玉琳:分对分管教育、残联、爱国卫生、城乡清洁方面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八条 镇包片领导及有关下乡人员对所包片区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除承担本规定第六条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贯彻落实外,还承担以下责任:
(一)行政许可责任:
1、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
2、加强对行政许可项目的日常监督,发现许可项目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撤销原批准。
3、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行政检查责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四)行政强制责任:
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依法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2、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器材,依法予以暂扣或者暂时封存。
3、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予以扣押或者暂时封存。
(五)宣传教育责任: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安全生产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六)应急救援责任: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和值班制度;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或者接受政府授权、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按职权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送制度,定期汇总报送管辖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安监站负责承办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对各级各类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属地监管职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对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配合有关单位实施有效打击;开展安全宣传工作,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级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及时传达到村委、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对各村的安全管理员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各村安全管理员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向县政府和县应急局报送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
第十一条 派出所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和跨地区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示威等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储存、邮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公共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的防治,负责对民爆、剧毒物品等运输、储存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交警中队具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超速行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查处交通违章,严格进行机动车安全检查,依法打击流动加油车等危货运输车辆,负责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十三条 综合执法队负责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业户,负责把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纳入城乡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负责城市燃气(煤气、煤层气、液化石油气)、供水、集中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取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气站,负责供气管网的隐患排查治理,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起重机的安装、使用管理,参与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企管办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中小企业(含乡镇企业、民营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推动中小企业提升安全水平;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和服务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安全行为,做好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司法所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 林业站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森林公园、景区、景点、设施等森林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餐饮业、机关、学校等集体食堂的监督检查,有效预防群体性中毒事件,负责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参与食品、药品、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对食品市场进行综合监督,组织协调食品、药品事故案件的查处。工商所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的行为,负责取缔非法经营企业或经营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负责全镇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交易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土所要严格按规定发放采矿许可证,对应吊销或暂扣的采矿许可证要依法吊销或暂扣,负责查处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依法取缔无证开采业户,监督矿山企业按批准的方案开采,负责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与塌陷等地质灾害的排查与防治工作,监督矿山关闭后的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参与越层越界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水利站负责按照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全镇防洪防汛工作及水利工程(水库、沟坝、河道、电站等)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重要部门、重点企业防洪防汛措施的落实,组织参与防汛及水利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团委负责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等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教办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校园、教室、宿舍、食堂、礼堂等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危房校舍和事故隐患,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活动,严禁出租出让中小学校场地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严禁学生在校外出操,定期排查学校周边的危险因素,负责本镇范围内的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各类学校、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校车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体育设施、体育场馆、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文化站负责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和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化文化市场各单位的防火管理,负责重大文化艺术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民政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负责社会福利、慈善机构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四条 农技站负责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负责农药经营点的安全监管,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负责本镇境内动植物测报、防疫、动物屠宰单位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五条 农机站负责全镇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牌证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等作业场所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制定农机事故抢险预案,拟定农机安全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农业机械作业的安全检查,配合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拖拉机带病作业、违章载客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 财政所负责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的经费,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应与县域经济发展规模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 劳动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补偿和赔偿工作。
第二十八条 供电所要加强电力建设项目和设备运行的安全监管,加强全民用电安全教育和员工执行规程制度的教育,有效预防电力安全事故。
第二十九条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十条 镇人民政府必须建立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明确领导分工,明确工作目标措施,安全责任没有落实的由行政一把手负全责;配合有关单位对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实施有效打击;开展安全宣传工作,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级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及时传达到村(居)委、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安全乡村建设;督促乡村道路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单位对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主管责任,领导、组织、指导、协助、监督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主管单位是指与生产经营单位有人、财、物隶属关系或有全资、控股关系的上级管理机构,以及各级政府指定的对安全生产负有主管责任的单位。
第四章 责任落实措施
第三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组织、指导和综合监督,具体是:
(一)组织、指导、协调其责任的贯彻落实,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
(二)对其下达安全生产指令;
(三)监督其责任落实情况,对落实情况较好的,给予奖励或向本级政府提出奖励建议;对落实情况较差的,进行通报并建议政府督查机构将其列入督查对象。
第三十三条 建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制度。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镇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有权向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下达《整改指令书》,并由其主要负责人和“一岗双责”涉及的分管负责人签收后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验收,整改情况连同专家论证意见经签收人审核签字后上报。
有关部门和各企业每月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向镇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和驾驭全局能力的主要指标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镇政府对各村、镇直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每年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核。
镇直各有关部门必须建立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明确领导分工,明确工作目标措施,安全责任没有落实的由行政一把手负全责。
第三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不得提拔使用。
有关部门凡涉及相关表彰奖励的,应事先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予以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
(二)未履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未依法履行许可、审批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有其他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单位主体责任。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是原则,各类所有制性质的生产、经营、事业单位和活动主办单位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必须自觉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强化管理责任,确保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到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到位,安全设施和设备到位,安全工作标准化到位,安全管理机制和奖罚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