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直有关单位、各村委、各企业:
为强化我镇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保障全镇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推动安全发展。因党政班子人员调整,现将《柳林镇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重新修订完善,并经镇党委、镇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林镇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林镇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镇政府、各村(居)委及镇直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参照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镇直各单位、站所必须按照本细则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第三条镇、村两级机构及其镇直有关单位、站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主体,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四条全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包片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全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制。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同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他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三管三必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职责要求和具体分工分别承担相应安全生产工作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及其镇直各单位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责任
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镇直各单位相关站所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统筹安排,认真推进。
(二)规划责任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镇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考核,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镇、村两级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执法监管队伍。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层层签订责任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层层制定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发展指标体系。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全镇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必要时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四)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
1.组织村(居)委镇直各单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
3.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五)监督检查责任
1.组织村(居)委及镇直各单位站所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2.负责辖区内公共设施、破产企业存在的以及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上报,按上级安排实施治理。
3.配合上级有关单位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事故调查处理责任
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经费保障责任
1.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
2.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建设,宣传、教育、培训、举报、表彰奖励,应当由政府负责的公共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和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各项支出。专项资金应当与我镇经济发展规模相适应。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包片、分工及职责要求
镇党委书记高文斌:全面领导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和“谁包片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督促镇领导干部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重大安全生产活动和重点检查指导工作,研究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事项及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每月深入基层或企业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一次。
镇政府镇长康志斌:镇政府为全镇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全镇安全生产负总责,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委会主任职责,主持政府全面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全镇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安排部署全镇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每月深入基层或企业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一次。
人大主席陈探兵:主持镇人大主席团工作。主持镇人大主席团全面工作。负责工会、脱贫攻坚、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乡村振兴等工作。分管镇扶贫办、镇工会、镇农技组、镇林业组、镇水利组、镇农机组、镇畜牧组。对接县人大办、县扶贫办、县下乡办、县工会、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农机服务中心、县红枣中心、县水资办、县气象局、世行项目办。包片:贺昌村、毛家庄村。
镇党委副书记、政协联络组长薛晓平:主持政协联络工作。主持政协联络工作。负责党建、综治、信访、司法、民调、网格、综合执法、风险防控、社区矫正、610办等工作。分管镇综治中心、镇司法所、镇派出所、青龙派出所、镇信访办、镇综合执法办公室。对接县政协办、县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610办、县金融办、县信访局、县综合执法队。包 片:青龙村、龙门会村。
副镇长杨婧:负责教育、科技、卫健体、科协、疾控等工作。分管镇中心校、镇卫生院、镇卫健体站。对接县教科局、县卫健体局、县科协、县疾控中心、县妇幼保健院。包 片:王家山村
副镇长刘丽华:负责民政、劳保、医保、市场监督、公租房、特种设备、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分管镇民政办、镇劳保、镇贺昌、青龙、庙湾、薛家湾市场监督管理站。对接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工伤保险中心、县劳动保障事务所、县医保局、县市场监督局、县检验中心、县住建局(公租房工作)。包 片:庙湾村、屈家沟村。
副镇长兼任镇安委会常务副主任高彦生: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应急、发改、工信、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城建、环保、光伏、天然气、危化品、民爆、中小企业、自来水、人民防控、抗震设防、监测地震等工作。分管镇安监、镇土地执法中队、镇环保组、镇村镇组。对接县能源局、县应急局、县中小型企业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包 片:雅沟村、王家庄村。
纪检书记丁炎:主持镇纪委监委工作。分管纪检、党风廉政建设、监察、农经、重点工作项目督查。对接县纪委、县监委、县巡察办、县农经中心。包 片:双兴村。
组织员王榕:党委委员、组织员。负责组织、人事、老干部、老龄工作、三支队伍、干部下派、人才工作、非公党建、社区党建、两新组织等工作。分管镇组织、西街、东街、中街、城东、城南社区。对接县委组织部、县委党校、老干部局、人才中心、人社局。包 片:穆家焉村。
武装部长梁琛:负责武装、退役军人服务、消防、民兵等工作。分管镇武装部、镇退役军人服务站、镇消防。对接县人武部、县退役军人局、县消防队。包 片:薛家湾村。
刘小燕:党委委员。包 片:寨东村。
镇四级调研员贾秀丽:负责青年、妇女、关工工作。分管镇团委、镇妇联、镇关工委。对接县团委、县妇联、县关工委。包 片:刘家焉头村。
一级主任科员于万录:一级主任科员。负责307国道改线、电力、移动、联通、电信、遗留问题处理组组长。对接县电力公司、通讯公司、307改线指挥部。
二级主任科员张成祥:二级主任科员。负责统计、人居环境整治、爱卫、环卫、机关内务、后勤等工作。分管镇党政综合办公室、镇环卫、镇统计。对接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编办、县统计局、县调查队、县采购中心、县环卫中心、县爱卫办、县人居办、县档案局。包 片:于家沟村。
二级主任科员张建平:二级主任科员。负责交通运输、治超等工作。分管镇交通、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对接县治超办、县公路局、县交通局、县交警队、县汽车站、公路养护中心、运管所、征费所。包 片:杨家港村。
三级主任科员杜宝珍:负责统战、宗教工作。对接县统战部、县工商联。包 片:户掌垣村。
三级主任科员王彦琴:负责残联、红十字、慈善工作。分管镇残联。对接县残联、县红十字会。包 片:上青龙村。
四级主任科员庞天生:负责锄沟二期工程建设工作。副片长:刘建荣。包 片:锄沟村。
四级主任科员贾媛媛:负责宣传、文旅、新闻媒体等工作。分管镇文化组。对接县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县文旅局。包 片:后山垣村。
财政所所长刘涛涛:负责财政、财务等工作。分管镇财政所。对接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税务局、县人行、县农商行、各类保险公司、县国资中心。
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刘勇永:分管行政审批。对接县行政审批局。包片:东凹村。
镇党群服务中心主任杨燕琴:对接县组织部。包片:杜家垣村。
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站长解丽琴:对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包 片:胡家垣村。
镇党政其他各位分管领导的安全职责。对分管站所和所包的村居的所有安全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对镇党委、政府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具体抓好贯彻落实;协调配合县直有关部门,解决所分管领域方面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督促所分管站所抓好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分管站所开展常态化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清除事故隐患;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组织开展有关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落实有关安全预警救援网络建设工作;监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督导分管站所抓好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组织、领导对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各分管领导每周深入所管辖基层或企业检查不少于一次。
镇党政班子成员及站所负责人因工作或职务变动不再担任的,由继任者履行职责。
第八条镇直各单位各相关站所按照各自职责,除承担本规定第六条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贯彻落实外,还承担以下责任:
(一)行政检查责任
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配合县政府职能部门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行政处罚责任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责任
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依法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2.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予以暂扣或者暂时封存。
3.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予以扣押或者暂时封存。
(四)宣传教育责任
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安全生产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五)应急救援责任
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和值班制度;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或者接受政府授权、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按职权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建立生安全事故统计报送制度,定期汇总报送管辖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镇政府各站所职责要求
第九条镇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查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和承办镇政府、镇安监组召开的安全会议;负责承办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镇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镇政府办公室负责全镇安全生产的宣传报道工作,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刊播全镇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公告和通报,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客观报道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镇政府安监组
(一)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镇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镇政府各村(居)委(包括自然村)的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管的基本职责:
1.认真研究和协调安全生产中带有全局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案、政策和措施,积极支持镇直各单位工作,当好镇政府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2.切实贯彻实施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拟定和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政策,制定安全生产行为规范。
3.牵头组织开展集中或专项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整治活动,通过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抽查检查,对镇直各单位负责的专项监管工作进行督促,推动镇直各单位做好专项监管工作。
4.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负责事故报告、统计分析和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
(二)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全镇范围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批发等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责任,配合上级部门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五)负责对煤矿、坑口洗选、煤炭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落实煤炭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实施行业调控;协调组织全镇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和安全调度工作;负责全镇煤矿事故预防和事故上报工作。
(六)负责承担区域内所属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属地监管职责;负责辖区内企业民爆用品的日常安全监管;组织开展辖区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对各村的安全管理员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各村安全管理员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七)负责承担镇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向县安委会报送本镇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镇市场监督管理站负责承担职责区域内食品药品、食品流通行业及小作坊的日常安全监管职责;负责辖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饮餐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等相关产品及经营使用单位许可的现场复核、现场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负责辖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饮餐服务环节食品相关突发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救援、后勤保障、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对辖区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饮餐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负责全镇农村红白理事(超100人)家庭宴席的备案管理及食品安全检查工作,严防群体性餐饮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负责受理区域内的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工作,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和意见回复工作。
第十三条镇派出所、青龙派出所根据属地包片原则分别负责辖区内除消防重点单位以外的其它社会单位及九小场所(小餐馆、小购物、小住宿、小公共娱乐、小休闲健身、小医疗、小教学、小生产加工、小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等)的日常消防监管工作。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消防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对全镇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并指导、监督有关责任单位落实;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辖区内的村(居)委进行日常消防排查工作;负责对全镇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履行管辖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制,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做好火灾事故防范工作。
镇派出所、青龙派出所根据属地包片原则负责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的安全监管;负责对剧毒化学品购买环节实行监管;负责大型活动(群众文化、体育、商业、集会、游行示威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协助、配合镇直各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镇派出所、青龙派出所根据属地包片原则负责全镇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好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配合各村搞好车辆信息的登记工作;负责加强对镇村道路行驶车辆的稽查和管理,严禁无证无照、违规行驶、超速行驶、违规上路、超载超限、酒后驾驶、农用车、三轮车违规载人等违法行为,坚决打击一切违法上路车辆的行为,确保镇村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负责依法组织或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镇中心校负责全镇教育系统的各类小学及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教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各小学及幼儿园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负责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活动,严禁出租出让中小学校场地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严禁学生在校外出操,定期排查学校周边的危险因素;负责协调镇直各单位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承担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规模较大的重要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柳林县自然资源局柳林镇执法中队负责查处无证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以采代掘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把各类违法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负责协助县局完成各类建设用地的登记、丈量、初审、报批等工作,规范土地二级市场管理,依法对集体用地、国有土地的用地情况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的用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工作;负责辖区内信访接待、调解、查处土地、矿产纠纷和违法违纪案件;协助县局搞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取得采矿权企业的采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和执行;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监察大队搞好查处和执行;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协助编制矿产资源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协助县局搞好辖区矿产资源储量和块段管理工作,协助县局管理矿产资源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工作,对辖区内的矿山企业定期进行图纸交换、块段管理,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县局查处和打击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业管理秩序,配合镇直各单位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负责全镇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和测量标志保护工作;负责编制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辖区内地质勘查资质初审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点调查、防治和立项初审;负责督促指导各村委和责任主体单位落实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与塌陷等地质灾害的排查与防治工作;依法保护耕地,负责编制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协助制定耕地补充方案;搞好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的立项验收;参加建设用地预审会审;及时制止辖区内闲置、荒芜和破坏耕地的行为;协助做好各类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出让、征地拆迁、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审批的前期审查等工作;负责辖区居民宅基地初审、审批。参加辖区国家、集体单位建设用地报批会审;参加征地补偿方案的制定、落实和拔地放线;参加辖区低效利用土地收购及建设单位进行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镇交通按照“镇道镇管、村道村管”的原则,负责对全镇乡村公路巡查,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及时排除道路安全隐患;镇交通站和各村委要严格履行做好所辖区域内的道路养护工作,负责对各村道路养护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管理养护责任制;负责排查和管护好镇村道路,指导、检查、督促各村道路管理和排查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运输企业的备案检查和农用车、农用三轮车辆的备案工作,严厉打击农用车载人行为,负责农村道路交通运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镇寄递物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镇镇村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及清障工作;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做好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公路(桥梁) “安全、畅通、整洁、高效”运行;协助县交管部门做好乡镇公路路政管理及清查工作,防止侵害公路路产路权的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第十七条镇城建负责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村镇建设的各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全镇城区除外农村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的初审工作;负责监督和管理城区以外已审批的农村建筑施工的安全工作;负责完成上级主管部门所交办的农村危房改造、排查、摸底、上报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农村各种违法乱建行为;依法打击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单位施工,负责把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纳入建设的前置条件,参与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全镇燃气行业、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含天然气母站)、液化气充装等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镇林业组负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各有林单位(林场、公园、景区、景点)对森林资源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全镇植树造林绿化工程的安全监管;负责对全镇退耕还林地的安全管理及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会同镇直各单位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十九条镇水利负责按照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全镇防洪防汛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重要单位、重点企业防洪防汛措施的落实;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全镇堤坝等水利设施的属地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建设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镇卫生院负责乡镇职业卫生咨询指导,按时建立底册和管理档案;负责本镇学校卫生服务,饮用水卫生巡查,建立底册和管理档案;负责辖区内传染病的预防、上报等工作;负责全镇儿童接种疫苗的发放、登记、免疫接种工作;负责全镇各村卫生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负责全镇安全生产突发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第二十一条镇兽医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搞好春秋集中免疫,月月补免工作,负责搞好夏季消毒灭原,疫病监测,严防辖区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负责全镇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严格把好畜禽产地检疫关、药残检测关和市场监督检查关,防止病害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流通渠道,确保人民群众食肉安全放心;负责做好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努力提高养殖业的科学饲养和安全管理水平;负责做好饲料、兽药的安全监管工作,规范辖区内饲料、兽药经营行为,防止不符合规定的饲料、兽药进入养殖户,维护畜牧业生产正常秩序;负责做好防灾救灾工作,自然灾害来临前,及时通知养殖户做好防灾减灾工作,使畜牧业自然灾害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二条镇农技负责农产品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负责农药经营点的安全监管,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负责对全镇蔬菜大棚、豆芽、蘑菇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向基层推广农业新技术、新成果、要按照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的程序,做到“谁推广、谁负责”。
第二十三条镇农机负责全镇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牌证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等作业场所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制定农机事故抢险预案,拟定农机安全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农业机械作业的安全检查,配合协助公安、交通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拖拉机带病作业、违章载客等行为;负责做好农机机动车辆的登记摸底和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和打击农建农耕作业中用农机或三轮等农用车载人行为,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镇文化负责辖区内冰雪运动、玻璃栈道等;旅游场所的安全巡查检查,负责辖区内网吧等文化娱乐场所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电管站负责辖区内电力运行的安全保障和巡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镇司法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镇直各单位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第二十七条镇财政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负责落实安全生产投入,支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的经费,将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镇直各单位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镇工会负责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负责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的拟订工作;指导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九条镇团委负责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列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等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组织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三十条镇民政办负责组织、协调镇直各单位做好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及自然灾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负责社会福利、慈善机构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
第三十一条镇政府其他镇直各单位、站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镇政府建立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明确领导分工,明确工作目标措施,安全责任没有落实的由行政一把手负全责;配合有关单位对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实施有效打击;开展安全宣传工作,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级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及时传达到村(居)委、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安全乡村建设;督促乡村道路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第三十三条下乡干部安全工作职责
各包片领导和下乡干部负责所包村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全程督促各自所包村(居)抓好安全生产和落实整改情况。
2.及时掌握所包村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对于无证非法和违法生产经营活动要及时上报并配合有关单位严厉打击,坚决予以取缔。
第三十四条村(居)支书、主任安全工作职责
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要求,以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五落实五覆盖”原则,各村支书、主任负责本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日常安全监管、安全隐患排查、提出安全隐患整治措施,全程督促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包片领导、下乡干部、各分管领导和镇安委会办公室。依法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在建工程等项目实施整体安全监管,并对辖区内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负总责,对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上报并积极说服教育相关人员自行关闭非法违法行为。
2.定期组织召开村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制定本村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提出和解决本村安全生产各种难点、热点问题,原则上全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不得少于4次。
3.负责辖区内安全乡村的创建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4.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逐条落实到当年具体工作安排中。
5.参加研究本村(居)安全生产问题,教育村干部起模范带头作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及时赶赴现场,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村(居)安全员工作职责
村(居)安全员负责本辖区内日常安全生产检查监管,在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镇政府安监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负责对辖区内学校、地质灾害、道路安全、消防、危化行业、食品药品、森林防火、建筑施工、非法违法企业的排查摸底上报工作,并及时组织人员治理辖区内的安全隐患。
3.负责对本辖区内开展的各项安全工作进行宣传,重点对辖区内食品安全、道路交通、地质灾害、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安全事故隐患,应跟踪督查,确保限期整改到位;对无法整改的,应及时提请镇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4.建立本村安全生产台帐,掌握本村安全隐患的动态,向安监组提供信息并及时组织排险工作;掌握本村潜在的安全隐患情况,配合安监组做好防患工作。
5.负责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搞好安全文化建设,提升全民安全意识,杜绝死亡事故。
6.积极推进村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有效的适时演练,切实提高群众自我保护和自我救援能力。
7.认真做好各类事故的调查配合工作,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责任落实措施
第三十六条镇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本级政府镇直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组织、指导和综合监督,具体是:
(一)组织、指导、协调其责任的贯彻落实,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
(二)对其下达安全生产指令。
(三)监督其责任落实情况,对落实情况较好的,给予奖励或向本级政府提出奖励建议;对落实情况较差的,进行通报并建议政府督查机构将其列入督查对象。
第三十七条建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督办制度。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镇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有权向本级政府镇直各单位和下级村(居)委下达《整改指令书》,并由其主要负责人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涉及的分管负责人签收后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验收,整改情况连同专家论证意见经签收人审核签字后上报。有关单位和村委每月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向镇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三十八条镇政府及其镇直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和驾驭全局能力的主要指标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第三十九条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镇政府及镇直各单位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 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不得提拔使用。
镇直各单位凡涉及相关表彰奖励的,应事先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条镇政府及其镇直各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予以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
(二)未履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未依法履行许可、审批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有其他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各类所有制性质的生产、经营、事业单位和活动主办单位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必须自觉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强化管理责任,确保对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教育到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到位,安全设施和设备到位,安全工作标准化到位,安全管理机制和奖罚到位。
本制度自2O22年9月1日起执行。旧的安全生产责任实施细则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