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

为规范本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行为,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上级“三资”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制度。请各村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有的各类资产处置活动,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及经营性、非经营性资产。

资产处置坚持以下原则:

1. 依法依规、程序规范;

2. 民主决策、公开透明;

3. 保值增值、效益优先;

4. 全程监督、责任追究。

第二章 处置范围与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处置程序:

1. 闲置、报废、淘汰、毁损无法修复的资产;

2. 因村庄规划、项目建设、公益事业需要处置的资产;

3. 产权转让、出售、拍卖、发包、出租、置换、入股;

4. 核销坏账、呆账及盘亏资产;

5. 对外捐赠、无偿划转;

6. 其他依法需要处置的集体资产。

集体资产处置主要方式:

1. 公开招标、拍卖、挂牌;

2. 协议转让、置换;

3. 承包、租赁、经营权流转;

4. 报废、拆除、报损、核销;

5. 作价出资、入股;

6. 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处置权限与决策程序

条 村集体资产处置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

1. 党支部提议;

2. 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

3. 党员大会审议;

4. 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

5. 决议公开;

6. 实施结果公开。

第六条 决策表决要求

1.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

2. 处置决议须经到会代表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3. 涉及重大资产、大额资金的,须召开村民大会表决。

第七条 分级审批管理

1. 小额、简易资产处置:由村“两委”按程序决策,报乡镇“三资”管理中心备案。

2.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的资产处置经民主决策后,报乡镇审核批准。

3. 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的资产处置、涉及群众重大利益事项:按规定报农业农村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四章 处置实施流程

第八条 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执行:

1. 提出申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管理部门或村委会提出处置申请,说明资产名称、数量、原值、现状、处置理由、处置方式。

2. 清查核实: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共同对资产进行清查、核实、登记。

3. 价值评估:大额或重要资产处置,应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底价。

4. 民主决策:按“四议两公开”程序审议通过,形成书面会议记录。

5. 张榜公示:处置方案、评估结果、底价、交易方式等公示不少于7天。

6. 审核备案:按权限报乡镇“三资”三资中心或上级部门审核、批准。

7. 公开交易:原则上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或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方式进行,严禁暗箱操作。

8. 签订合同:统一使用规范合同文本,明确价款、付款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9. 资产移交:按合同完成资产交割、权属变更。

10. 账务处理:处置收入及时足额入账,核销资产台账,做到账实相符。

11. 结果公开:处置结果、资金到位情况、使用安排再次公开。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九条 集体资产处置收入全额纳入村集体账户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侵占挪用。

第十条 处置收益主要用于:

1. 村集体扩大再生产、购置更新集体资产;

2.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环境整治、公共服务;

3. 偿还村级合理债务;

4. 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成员分红及福利支出;

5. 其他符合规定的集体支出。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大额支出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并全程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资产处置实行全程监督,重点监督:

1. 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2. 决策是否民主;

3. 信息是否公开;

4. 交易是否公平;

5. 资金是否规范入账。

第十三条 镇“三资”管理中心负责业务指导、审核把关、账务监管。

第十四条 定期开展集体资产清查,建立资产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做到账、卡、物、权属证明一致。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在资产处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 未经民主决策擅自处置集体资产的;

2. 隐瞒、截留、侵占、挪用处置收益的;

3. 弄虚作假、低价处置、暗箱操作造成资产流失的;

4. 违规担保、违规发包、违规签订合同的;

5. 不按规定公示、不履行审批程序的;

6. 其他损害村集体利益的行为。

留誉镇人民政府 

20264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