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经镇党委、政府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孟门镇农村“三资”管理各项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孟门镇农村“三资”管理各项管理制度》
孟门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6日
农村各项制度
孟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孟门镇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孟门镇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承包管理制度
孟门镇村级民主理财制度
孟门镇村级民主议事制度
孟门镇村级民主决策制度
孟门镇村级民主监督制度
孟门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孟门镇农村集体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孟门镇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孟门镇农村集体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孟门镇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孟门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合理筹集资金,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民主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财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二)公开透明。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重大经济事项等应当向全体成员公开。(三)成员受益。保障全体成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四)支持公益。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应当用于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农村公益事业。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
第二章 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委托代理记账。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八条 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起草、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二)实施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三)提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的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条 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组织开展民主理财;(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三)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五)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二)会计人员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依规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筹集资金应当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确定筹资方式、规模和用途,控制筹资成本和风险。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各级政府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管。通过接受捐赠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加强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成员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等原则,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应当纳入村级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或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与社会资本合作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严禁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
第四章 资产运营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管理,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计提折旧。在建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组织章程加强集体的牲畜、林木等生物资产管理,做好增减、摊销、死亡毁损等核算工作,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无形资产权属及价值,纳入账内核算,落实经营管理责任,依法合规进行摊销。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进行严格管理。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发生产权转移的厂房、设施、设备等大宗资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未纳入账内核算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与程序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集体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五章 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投资收益、让渡集体资产资源使用权和政府给予的经营性补贴等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应当依法依规加强管理,做好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经营活动、日常管理、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各种支出,应当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以效益为基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向全体成员公示。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提取公积公益金;(三)向成员分配收益;(四)其他。公积公益金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
第二十九条 年终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第六章 产权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核实集体资产,明确资产权属,登记资产台账,编制资产负债表;建立成员名册和份额(股份)登记簿。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资产权属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村庄撤并的,不得混淆集体财务会计账目,不得随意合并、平调集体资产。
第七章 财务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应当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使用科学有效的方式采集、存储、管理和运用财务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按要求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财务公开制度,以易于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成员监督。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会计档案建设和管理,做好会计资料的保管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参照执行本制度。
孟门镇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村(组)集体经济经营和资产的管理,确保经济稳步发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根据《山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主要对象
(一)农村集体资产承包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资源性资产,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创办的企业、公益性项目。
(二)农村集体资产租赁适用对象主要包括:由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投入形成的房屋、生产设备、农用机械、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
(三)农村集体资产出让适用对象主要包括:长期投资、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投入形成的房屋、生产设备、农用机械、农田水利设施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誉、非专利技术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基本原则
(一)民主管理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及其实施方案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依法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实施(注:村民代表同意,必须由代表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
(二)公平、公开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全面公开的原则,订立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必须由当事人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否则合同无效。
(三)依法监督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必须经镇经济发展办审查规范,合同审查时发包方必须如实提供会议记录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村委会章,提供人签字,包村干部审查签字),合同文本经市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核规范后,方可办理合同签订手续。必要时镇经济发展办合同审查人员应列席村民代表会议,做好会场资料的收集。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的工作程序
(一)资产经营流转方案拟定和价值的评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根据本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流转资产的现状,拟定承包、租赁、出让资产、资源的具体方案。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通途、公开招标和承包的条件、起止日期及资源性资产的边界四至等。
(二)民主程序和履行资产评估价值的确认。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方案,必须要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时,还要对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价值进行民主讨论确认,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的内容必须形成会议记录,参会人员签字认可后(他人不得代签),存档备查。
(三)资产经营流转方案审核。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外部监督,经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的资产经营流转方案在执行前,必须报经镇经济发展办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方案制定程序、标的价值确定、条款等主要内容。经审核后的方案要通过村务公开栏向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法定假日除外)。
(四)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及有关资料的备案。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签订后,发包方必须到镇经济发展办备案,同时备案的还包括:资产经营流转方案及方案公示记录,有关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内容
在农村集体资产公开竞价及招投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有关资产承包方、承租方、受让方确定后,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以书面形式与承包方、承租方、受让方签订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合同条款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发包方(出租方、出让方)负责人和承包方(承租方、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租赁、出让)农村集体资产的名称及基本情况,其中资源性资产必须标明名称、坐落、面积、四至、质量等级等(应附明细表)。
(三)签订合同的日期、限期和起止日期(三者必须相符)。
(四)承包(租赁、出让)农村集体资产的用途。
(五)承包(租赁、出让)价款及支付时间、方式。
(六)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及处理办法。
(八)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和清算办法。
(九)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十)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必须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
第五条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
(一)完善集体资产台账制度。镇经济发展办要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对每项农村集体资产的数量、金额、规格、形态、坐落、面积、新旧程度等都要详细记录、登记造册(由村报账员登记),并责成专人管理,资源性资产还需表明边界四至,逐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的档案管理。
(二)实行资产报告制度。镇经济发展办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对农村集体资产流转情况要随时发生、随时报告。
第六条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管理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有两种办法: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其他方式承包。
(一)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的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是:
1、发包方是集体组织经济,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
2、承包方式主要是耕地、林地、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确定每户承包地数量时,采取按人口平均分配的方式,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
4、承包期限: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理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
6、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二)其他方式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四荒”地、养殖水面、其他零星土地等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承包方式,其特点是:
1、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也可以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外部单位和个人。
2、承包对象主要是“四荒”地、养殖水面及其零星土地。
3、根据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承包,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市场化方式运作,承包通过公开竞标、经济双方议定来确定,承包费纳入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账户监管。
4、承包期限有长有短,由承包双方协商确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复垦等方法增加的土地,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自愿交回的土地,依法收回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在未用于调整之前,采取招标、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权。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承包双方协定。
6、土地承包经营权需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才能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
孟门镇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
承包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承包管理,杜绝集体资产发包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和不合理现象,确保村集体资产及权益的安全、完整,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本制度所称经营性资产资源是指村集体所有,需对外承包、出租的部分及全部的资产或资源,包括村集体店面、楼房、标准厂房、仓库、土地、滩涂等。
二、凡各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承包、出租等行为,均按本办法执行。
三、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管理工作由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和村共同配合管理,村负责经营性资产资源承包前期准备工作,乡镇便民服务中心配合村公开发包具体操作,检查和落实执行情况,反映和纠正存在问题;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全过程监督经营性资产资源发包过程操作合规性和合理性,及时处理违规行为。
四、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发包都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条件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拍卖中介机构进行公开发包。个别经公示发包中承包对象达不到2家的,经报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确认后,方可实行协议出租,协议租期,租金一年一定。
五、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公开发包程序及条件:
1、村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后,提出公开发包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发包资产产权,资产坐落及面积,发包流程等;
2、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予以审核确认;
3、公开发包前,由村两委干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根据当地实际共同研究确定发包起拍价,并对起拍价保密;有第三方中介机构由中介确定发包方案、披露信息,按市场规模和行业规则进行拍租;
4、公开拍租的竞租方应不少于2家(含2家),最高竞价者为中标人;竞租方少于2家或公开发包流拍的,方可按第五条规定,实行协议出租;
5、各村应加强资产管理,防止承租户转租和随意拆除改造行为等,并不得擅自延长合同期限。
6、资产资源发包须报乡镇包村包片领导知晓。
六、规范发包租赁年限。机动地的承包(租赁)期限为1-3年/次,建设用地的承包(租赁)期限为1—20年/次,“四荒”地的承包(租赁)期限为1—50年/次,其他资产的承包(租赁)期限为1—20年/次。
七、建立动态调价机制。按照“三年一调整、一年一兑现”的原则,每三年结合当地物价指数和市场行情,评估确定一次资源资产发包价格;坚持“先买票再上车”,每年11月为“合同兑现月”,收缴下一年度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费,严禁超收,防止寅吃卯粮。对不能如期兑现的合同予以收回,重新公开发包。
八、各村应负责及时收足租金,按“收支两条线”规定,当天缴存村集体银行账户后,方可按村财支出计划安排支出,杜绝收取承包款后坐支现金行为。
九、镇便民服务中心每年对各村经营性资产公开发包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执行本办法或违规发包村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限期整改,造成集体资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孟门镇村级民主理财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村财务管理,结合实际,大胆创新民主理财管理,成立村民主理财小组,实行“阳光理财”,使村财务管理逐步走向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民主理财管理制度。村财务实行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代管方式。为规范民主理财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使村财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得到规范,凡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活动和财务事项,都要接受理财小组的监督。
2、民主选举理财工作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在每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时由新任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3-5名村民组成。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中,推选一人为民主理财小组组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有一定文化基础,懂财务知识,思想道德好,作风正派,办事公正,责任心强。民主理财小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工作程序要规范、措施制度要严谨、监督管理要有效。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不能履行职责、严重失职,多数居民不满意的,可按程序予以罢免。理财小组的报酬根据村集体经济的实力予以适当解决。
3、明确民主理财小组工作职责。村民主理财小组在广大村民的监督下具体负责村集体经济的管理和监督,一是负责村集体资金、资产的日常监管。二是负责审议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三是负责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月的财务收支情况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四是负责监督集体基建工程和经营项目的发包,参与重大经济投资的研究决策。五是负责向村民汇报和公布民主理财工作及集体经济情况,提出今后财务管理的建议。
4、规范理财小组工作程序。村“两委”只明确一名报账员。在具体操作程序上,由报账员对发票的用途、金额等逐笔进行说明,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对发票的合理性作出解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经讨论后签字确认,方可报销。村民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如有疑义,可向村干部提出,也可向镇纪委、镇会计服务中心反映。
孟门镇村级民主议事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村集体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努力提高有章议事水平,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村级民主议事制度。
第一条议事原则
村重大事项和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决策。在民主决策过程中要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原则。
第二条议事程序
(一)由村党支部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事内容。
(二)召开村“两委”班子会议讨论,提出决议事项。
(三)召开党员会议,广泛听取党员意见。
(四)根据议事内容和职责权限,分别提交村民大会或居村民代表会作出决定或决议。
第三条党员议事
党员议事活动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保证党的各项工作贯彻落实的有效途径。
(一)议事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的具体措施。
2、制定本村经济发展的远景规划和党支部的任期目标。
3、入党积极分子的确立和培养。
4、本村重大项目实施,重大财务支出。
5、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6、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
7、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其他需要党员议事的内容。
(二)党员议事形式
1、对事关本村全局的大事,要召集全体党员议事。
2、对无关全局的事,可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分散议事。
3、对居住偏远、行动不便、年老体弱的党员,党支部要分头深入家庭,个别征求他们的意见,进行走访议事。
4、对外出从业的党员,在回村时要向他们通报重要事情,并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5、召开党支部会议,在对每一个问题进行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通过对比、论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议事决策。
(三)必须经村“两委”班子会议、党员大会审议并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并讨论决定。
1、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2、村财务预算安排及决算情况。
3、村集体经济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和投资方案。
4、村5万元以上项目的立项、资金安排和承包情况。
5、村集体资产的租赁、承包等处置方案。
6、土地征用方案和征用、征收土地的补偿、分配的使用方案。
7、宅基地安排、使用方案。
8、村救济、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等福利事业方案。
9、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和修改。
10、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由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四)党员议事要求
1、每一名党员都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参与议事,积极主动反映群众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
2、党员议事前党支部要做好安排,每次都有议事重点。3.党员议事要和党员大会区别开来,党员议事不能代替村委会的工作。
第四条会议召集
村“两委”班子会议或全体党员会议由党支部书记负责召集: 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村党支部、村委会提议或1/3以上居村民代表、1/10以上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代表大会: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孟门镇村级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条村重大事项决策应在村党总支的领导下,由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
第二条村党总支在村重大事项民主决策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党组织是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应在村党总支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二)充分发扬民主。民主决策要在广泛征求居民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三)坚持依法办事。民主决策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四)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本村发展的需要,切实体现广大居民群众的意愿。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村重大事项主要包括:讨论、通过村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和修订村自治章程和居村民公约,村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涉及大多数村民利益的公益性事项,村党支部、村居委会提交的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其他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是否列入村重大事项,应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共同研究决定。
第四条村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的工作程序:
(一)议题提出和受理。村党支部、村委会、五分之一以上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五分之一以上户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议题。议题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统一受理。
(二)形成初步意见。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召开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联席会议。对受理的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具体意见。对影响本村发展全局或涉及村民群众重大利益的事项,要报镇党委政府审定。
(三)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召开本村党员大会,听取党员对议题的意见、建议。通过村居民代表就议题广泛征求村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涉及村单位利益和需要村单位参与的事项,要征求村单位意见。
(四)会议决策。根据征求到的意见,由村委会对议题进行修改完善并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表决,形成会议决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应参会人员的过半数参加,方能举行。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五)公告。村民会议所作出的决定,要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布,保证村民群众的知情权。
(六)组织实施。决定形成后,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村委会按照会议决定组织实施。
(七)公开落实情况。村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和完成结果要及时公开,接受居民代表的审议和村党员、全体村民的监督。
第五条村委会要及时做好决策事项有关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村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的会议记录、征求意见情况要保存备查。
第六条在决定执行过程中,如确需更改决定内容, 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应及时召开“两委”会议进行研究,并以书面形式将拟更改内容报镇党委政府审定,然后由村民会议重新进行讨论决策,并向村民公开,说明理由。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与原决定内容相违背的行为。
第七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级大事项民主决策工作的监督,确保民主决策依法有序进行。
孟门镇村级民主监督制度
村民监督委员会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民主监督的要求,对村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一、决策决议执行情况监督。负责监督村“两委”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情况。
二、党务、村务公开监督。凡是上级规定和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村务、党务事项,社区“两委”应当全面、真实、及时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要认真审查公开的内容、时间和程序,如公开情况不能满足村民要求,应督促村“两委”及时重新公布。
三、财务管理监督。对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督促村委会严格执行各项制度。
四、资产资源管理监督。督促村委会完善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村集体资产、资源台帐;督促村委会在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和集体资源开发利用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标投标,并参与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集体资源有效合理利用。
五、重大事项监督。对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村重大事项实行“一事一监督”,重点监督村“两类”在决策前是否广泛征求广大居民的意见,是否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研究决定,实施过程是否顺利、实施结果是否达到群众认可。如发现村“两委”有决策不民主、运行不规范等问题,应督促其及时纠正。
六、人事安排监督。对村配套组织负责人、集体资产运营机构负责人以及村“两委”自聘人员的人选进行监督审查,向村“两委”提出意见或建议;对换届选举时的村“两委”成员初步人选进行监督审查,向镇党委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村干部效能作风监督。监督村“两委”及其成员的工作效能和作风建设情况,必要时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要求其接受质询或评议;根据多数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意见,对不称职的村干部提出处理或罢免建议,提请村党支部研究,依纪依法启动处理或罢免程序。
八、其他方面职责。收集社情民意,及时向村“两委”反映村民对村事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支持和配合村“两委”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信访稳定工作;认真完成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孟门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中具有高度的流动性。
(二)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控制,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安全,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三)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执行本制度。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资金管理工作接受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五)本制度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现金管理
(一)现金亦称库存现金,指存放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部门,由出纳人员经管的货币。
(二)现金是日常经济活动中一种最重要的支付手段,可以随时购买产品物资,支付费用,偿还债务,存入银行等,具有流动性强、收付频繁两个特点。
(三)现金的两个特点,决定了现金在保管和使用过程中容易出现差错,比如计算错误或者丢失,甚至被挪用、贪腐等。因此,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加强现金的管理和核算,监督现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现金使用范围。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条例》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包含村、组干部)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科技、文艺、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质的款项;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上述现金结算范围内的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从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提取现金支付。不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围内的支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转账结算。
(五)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了保证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零星支出,按规定允许留存现金的最高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或信用社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需要(一般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确定),和距离银行远近等情况核定。远离银行或交通不便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最多可以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15天的正常开支需要量来核定库存现金的限额。正常开支需要量不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
库存现金限额一经核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遵守,不能任意超过,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信用社);库存现金低于限额时,可以提现补足限额。
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向开户银行(信用社)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信用社)重新核定。
(六)现金收支规定。
1、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银行(信用社),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信用社)确定送存时间。
2、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现金,可以从本村库存现金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信用社)提取,不得从本村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时,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信用社)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信用社)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内进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的现金都必须入账,定期向开户银行(信用社)报送坐支金额及使用情况。
3、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开户银行(信用社)提取现金时,应当如实写明用途,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信用社)审核后,予以提取和支付现金。
4、村集体经济组织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时,应向开户银行(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信用社)审核后,予以提取和支付现金。
5、不准用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
6、不准向开户银行(信用社)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7、不准用银行(信用社)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8、不准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即不得“公款私存”。
9、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设置“小金库”。
10、不准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11、禁止非出纳人员保管和经手现金。
12、不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只收现金,拒收银行本票、支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七)现金管理的内部控制。
1、原则:
(1)严格职责分工。不相容职责分由不同人员担任,形成严密的现金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的内部牵制制度,以减少和降低现金管理上舞弊的可能性。
(2)实行交易分开。如果可能的话,现金支出业务和现金收入业务分开进行处理,防止将现金收入直接用于现金支出的坐支行为。
(3)实施内部稽核。设置内部稽核人员,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加强对现金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时改进对现金的管理控制。
(4)实施定期轮岗制度。对涉及现金管理和控制的业务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岗位,通过轮换岗位,减少现金管理和控制中产生舞弊的可能性,并及时发现有关人员的舞弊行为。
现金的内部控制目的并不是在于发现差错,而是要减少发生差错、舞弊、欺诈的机会。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允许由单独一人自始至终地操纵和处理一笔业务的全过程,不允许经管现金的人员兼管现金账册。
2、现金收入的内部控制要求:
(1)开票与收款应由不同的经办人员负责办理,做到职责分开。
(2)控制发票的数量和编号。领用发票时,必须由领用人对领用数量和起迄号码签字确认。
发票存根由发票保管人签字回收、清点、登记、封存和保管。销毁时必须按规定手续上报审批。
对尚未使用的空白发票要定期检查,防止短缺遗失。
(3)建立“发票的销号”制度,监督收入的及时入账。即发票存根与发票入账联核对注销(作废的发票应全联粘贴在存根上),确保已开出的发票无一遗漏都收到了款项和入了账。
(4)一切现金收入都应无一例外地开给收款收据。
(5)邮政汇款,在收到时应由两人会同拆封,并登记来源、金额、收据情况等。
(6)一切现金收入必须当天入账,尽可能当天存入银行(信用社),不能当天存入的,应该于次日上午送存银行(信用社)。
3、现金支出的内部控制要求:
(1)必须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
(2)采购、出纳、记账工作必须由不同的经办人员负责,不能职责不清,一人兼管。
(3)支票的签发和付款必须有两人分别盖章,互相监督。
(4)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任何一项需要开支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验收证明人签字,财务会计人员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出纳人员才能据以付款。
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发票,不得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财务人员等有权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5)已经付款的发票等凭证,应盖上“银行付讫”或“现金付讫”印章,编好号码,及时登账,妥善保管,以防丢失、遭盗、窜改,甚至重复报销等情况发生。
(6)存出保证金、押金、备用金等应定期清理和核对。
4、库存现金的内部控制要求:
(1)正确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严格按规定限额控制库存现金。不违规坐支现金,超过限额部分按规定办理。
(2)出纳人员必须做到日清、日结,确保账款相符。如发现账实不符,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处理。
(3)内部审计或稽核人员必须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核查,有必要时可以临时抽查。
(八)现金的明细分类核算。设置“现金日记账”, “现金日记账”由村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现金收、付款发票、单据,和提现时填制的支票存根等,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出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支出合计数并结出余额,与现金实存数核对,确保账实相符;每月终了,“现金日记账”余额要与“现金”总账余额核对,确保账账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处理。
(九)现金清查的核算。现金清查指对库存现金的盘点与核对,包括出纳人员每日终了进行的现金账实核对,和清查小组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金盘点、核对,达到账实相符的目的。
现金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
清查小组清查时,出纳人员必须在场,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有挪用现金、白条抵库、超限额留存现金的现象,以及账实是否相符等。
对于现金清查的结果,应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注明现金溢缺的金额,由出纳人员和盘点人员签字(章)。
三、银行存款管理
(一)银行存款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存放在银行或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是独立核算的单位都必须在当地银行开设账户。
(二)银行账户的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在地银行(信用社)开设结算账户时,必须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带好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章、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员印章等印鉴,到当地银行(信用社)开立账户。开立账户必须注意:
1、不得为还贷、还债和套取现金而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3、不得违反规定在异地存款和贷款而开立账户;
4、不得利用银行账户进行非法活动。
(三)银行结算方式。银行结算方式包括票据结算(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等)、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根据我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下面只就支票结算方式作具体规定。
1、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支票的领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向银行(信用社)申请购买支票。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剩余的空白支票全部交回银行(信用社)注销。平常工作中,作废的支票也必须妥善保存备查。
3、支票的种类。支票分为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转账支票(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普通支票(未印“现金”或“转账”字样,可以支现也可以转账,但划线普通支票〈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4、支票的签发。
(1)转账支票的签发。指由支票存款人开出,委托金融机构见票后无条件从其账户中拨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填写转账支票时,各栏项目必须使用碳素墨水笔填写齐全:① 出票日期必须大写;
② 收款人要填写收款单位全称;
③ 付款行名称、出票人账号要填写正确;
④ 金额大、小写要一致,小写金额前加人民币符号“¥”,大写金额紧靠“人民币”字样之后,不能留有空白;
⑤ 用途如实填写;
⑥ 支票填妥后,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2)现金支票的签发。指由支票存款人开出,委托金融机构从其账户中支付一定金额现金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现金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
现金支票的填制与转账支票的填制方法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用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时,收款人必须在支票背面签章。
5、支票的背书。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而且可以多次转让,背书方法:
限于个人转让给在银行开户的单位或个体经济户。背书转让时,应在“转账支票”背面的指定位置填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并由背书人签章,填明背书日期。
6、支票的受理。
(1)收款人收到付款人开出的转账支票后,应认真审核:
一是审核支票票面是否整洁,有无涂改。出票日期、收款人、金额有更改的支票无效;
二是审核支票各项目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支票是否在付款期内(自出票日起10日内),收款人是否为本收款人,金额填写是否正确;
三是审核付款人签章是否清晰,有背书的,背书是否连续。
支票审核无误后,方可受理,填制“银行进账单”连同转账支票一同交银行办理转账手续。
(2)出票人开户银行收到支票后,按照前述方法进行审核,无误后受理。对于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出票人开户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必须引起重视的是:签发支票前,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查明银行(信用社)存款的实际余额,防止签发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除退票外,还按票面金额的5%但不低于1000元处以罚款)。
7、支票的挂失。支票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票据,应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如果已签发的转账支票丢失,银行不办理挂失,可与收款人联系协助防范;如果已签发的现金支票丢失,可到银行办理挂失。挂失前已被冒领的,银行概不负责。
8、支票结算的内部控制。支票和财务印鉴应由不同人员保管,相互监督,形成严密的内部牵制制度,减少提现舞弊的可能性。
(四)银行存款的明细分类核算。按金融机构的名称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银行存款收、付款单据、支票存根等,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出当日银行存款存入合计数、支付合计数并结出余额。每月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总账核对,确保账款、账账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更正处理。
(五)银行存款清查。银行存款清查指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与其开户行转来的银行对账单余额进行核对。
如果查明双方余额不一致的原因是属于记账错误,应立即加以更正。
如果查明双方余额不一致的原因不是记账错误,而是因为未达账项(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银行取得有关凭证的时间不同,取得的一方已经登记入账,未取得的尚未登记入账的款项)引起的,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
孟门镇农村集体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一、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按照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对管理费用等非经营性开支要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支,保证增收节支、量入为出、降低债务、留有积余的分配核算原则,做好各项费用源头民主决策综合控制监督管理,各村(组)严格执行财务收支预决算的管理制度:
1、年初预算,每年年初,各村(组)主要负责人要组织两委成员和财会人员,参照上年度财务收支的实绩,结合本年度的经济发展计划和规划目标及村务管理任务,编制本年度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首先经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后,提请两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此方案和相关会议记录一式两份装订成册,一份上报经济发展办审核备案,另一份留存村里归档备查,同时将此方案所确定的数据公布于众,此预算方可执行,否则不予办理支付业务。
2、预算增减,按照民主程序确定预算指标,在年度内的各项费用支出严格控制在预算之内,在执行过程中,村级财会人员对本村(组)的各项收支要搞好限额登记对比控制工作,随时掌握收支实现情况,不准出现支大于收的问题,否则谁批准,谁负责。如财务收支业务需发生变化的,必须按上述民主程序审议通过方可执行。
3、年终决算,村级财务人员在年终(12月底)应及时清理帐目,编制财务收支决算报告,经两委会成员和理财小组成员共同审核确认后,提请村两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并通过决算报告,将决算报告及相关资料装订、上报,同时做好下年度预算工作。
4、使用登记,为保证各项支出不超出预算,各村(组)必须建立支出预算使用登记薄,由财会人员负责登记,在填报审批确认支付时,逐笔分项对应登记核减,在支付前核对预算剩余额度,不准超支,否则不予批办。
二、公益项目及基础设施工程预算管理
对公益项目及基础设施工程,两委会要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1、村主要领导组织两委成员和财会人员确定筹资和投资预算方案(属于大型工程的必须经有资质部门作出预算),首先经经理财组成员审核后,提请村两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公示,将实施方案和会议记录留存归档并上报镇经济发展办备案,此预算方可执行。
2、工期完工后经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拿出验收报告并经验收人员共同签字,同时做出决算,如决算高出或低于预算的要说明情况,经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后,提请村两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三、资金收取及使用管理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村集体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为保证资金来源清晰和使用真实有效,按照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下列管理制度:
1、资金收取,在收取各种款项时,超出库存现金限额的,必须及时存入银行账户进行管理,随时将收取的款项逐笔填制申报审批流程单,并扫描收款收据和相关资料一并上报镇经济发展办审核归档管理。
2、资金监管
①库存限额,库存现金严格实行限额管理,行政村2000口人以上的(含2000口)最高不准超过2000元,不足2000口人的不准超过1000元。自然村(村民小组)不准超过500元,备用金提取不准超过限额标准。
②银行存款,对银行存款严格实行村帐户乡镇监管(村审批、乡镇审查)的网络化监管制度。一是村审批:财会人员将支出审批单和原始凭证、属于会议决定的开支或工程项目开支相关会议记录和工程预决算、承建合同、协议等全部扫描附带,按编排的申报审批流程流转批复意见后,传到镇监管员审查。二是镇审查:由镇监管人员对村级传来的财务申报审批内容和附带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只要手续齐全、票据规范、填写内容完整的、村级审批同意的,镇监管员即可批发同意发往乡信用社审核,否则签注否决意见;三是社审核:信用社审核员,对持有村级出据的取款支票取款时,对村级财务申报审批栏目核对,经镇监管员批复同意的即可办理取款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③现金支付和挂账结算:村集体使用现金支付和挂账结算时,同样按照上述流程传递和审核要求批复意见,只限于传至镇监管员批复为止,批复同意的办理支付结算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3、票据审核,为保证原始票据清晰无误,除经办人签字和理财小组加盖财务审核专用章外,书记、主任、理财组长在统一使用的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审核单上签批。财务报支严格实行双重审批管理:一是手工签批,经办人或报销人必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在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并签名,票据未能填写明细的必须附货物明细单。首先经财会人员对票据进行审核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准填报,否则追究会计责任;符合要求的,填制财务支出审批审核单,经村主任、书记在审批单签批后,再经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同意后由理财组长在审批单上签字并在原始票据上加盖“财务审核专用章”,再交给财会人员。二是防伪设密电子签批,财会人员依据手工签批单填制 “财务申报审批单”按照流程进行审批(注:防伪设密的密码泄漏人承担后果)。
4、支票填写,在使用存款支付款项出据支票时,除按银行要求填写外,还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填写:一是出据转账支票时,包括电汇、信汇票据填写取款人必须与报支凭证上的个人或单位名称(印章)一致;填写付款用途时,要与票据内容相符。二是出据现金支票,填写付款用途时必须与支付凭证上的取款人或单位及付款内容相符。
5、结算方式,根据现行农户普遍开设有一折通个人银行账户的情况,村集体与农户、工商户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业务往来时,日常工作中的小额零星开支可使用库存现金支付。在2000元之下的可采用现金支票从银行存款中直接支付;大于2000元以上的必须使用转账支票或电汇、信汇等转账方式转账支付。
四、专项资金管理
为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建立专项应付款科目,将收到的专项资金记为贷:专项应付款,借:银行存款;在支付使用款项时,直接记为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借:专项应付款,贷:公积公益金。
五、借贷款项管理,村集体在经济活动中,不准随意借贷款项支付其它费用,在生产经营和公益基础设施建设及兴办集体企业方面,因实施启动资金不到位或在实施过程中资金周转暂为困难,确需借贷进行周转的,必须经过民主会议决定,在5万元之上的经两委会议或村民会议决定,5万元以下的经两委会决定,并明确出借(贷)方名称、借贷金额、具体用途、归还资金筹集来源、归还期限及利息标准(但利息不准高于国家金融部门标准)。借(贷)款项必须进入集体银行存款账户进行管理使用否则按坐支处理或利息由当事人自付,在发生借贷业务时依据借贷渠道分别做下列账务处理:
1、出借(贷)方为国家金融部门,按该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手续,并与其建立应付借(贷)款的科目。
2、出借(贷)方为个人,必须与其签订借(贷)款协议,并与其建立应付借(贷)款的科目。
3、以个人名誉从国家金融部门借(贷)款项的,与其个人签订借(贷)款协议,并与其个人建立应付借(贷)款的科目。
六、决策审批管理
1、民主决策
一是凡属于下列事项必须经两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①每年度的财务收支预决算;
②大型公益项目工程实施预决算;
③购置大型固定资产和核销或变卖集体资产及其它项目投入的;
④对于群众反映较大的其它财务事项;
⑤集体资产发包项目和大额借贷款项的;
⑥国家征占用土地,拍卖四荒林地林木等;
⑦其它事项需要的。
二是凡属预算内规定的事项和其它需要两委会审批决策的事项,必须经两委会审议通过。
2、财务审批,属于下列情况的,经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同意,理财组长、书记、主任审批即可支付:
①经过民主会议审议通过的本年度财务支出预算限额内的所有开支;
②经过民主会议审议通过的公益项目实施预算内的工程款项;
③已通过民主程序审议形成的帐面债务;
④有法律部门调解或裁决依据的款项;
⑤属政府部门或上级部门有明文规定需要支付的款项。
七、财务记帐核算管理
1、财务记账:记账依据必须统一以打印的财务申报审批报账单和文本审批单及电子扫描过的原始票据及相关资料粘贴一起作记账依据,每月在1-5日将上月经申报审批所发生的财务收支业务,及时输入财务核算系统进行账务处理,严格做到日清月结的网上(三资监管平台)传送监督管理,否则停止业务批办。
2、财务核算:财务收支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管理,①凡在每年度财务收支预算额内发生的财务收支业务,必须在本年度进行账务核算,未经申报审批程序结算的,在每年12月底之前要搞好财务收支清理结算工作,对已形成债权暂未收回的款项和已形成债务暂未兑付的支出,包括村干部垫支的各种款项,要按照财务核算制度和要求的财务手续进行清收和兑付。②挂账结算,对未能收回和兑付的款项,应做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账务处理,对未兑付清的债务由财会人员给债权人出据未支付此款项的凭据。严禁跨年度报账和白条抵库,对跨年度支出一律不予报账,由经办人自负。
八、财务收支票据管理
1、收款收据,在收取各种款项时,必须统一使用农经部门印制的收款收据和该部门印制的其它专项收款收据,实行以本领取、交旧领新,由财会人员专人负责管理,不准撕毁、丢失、借给他人使用,否则追究财会人员或领导的责任。如付款单位要求出据税票的,必须将出据税票的记账栏做为收款凭据。
2、付款票据:各村(组)在经济业务活动中,凡发生下列经济业务的,报销人或经办人必须取得填写规范完整、物品真实相符、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①税票支付:凡购买商品货物和产品物资、加工维修制作、租用车辆或资产、使用办公用品耗材和照明通信、公务餐饮外出交通住宿、外来文艺演出、购置资产设备材料、属发包工程建设(包括预支工程款)企业公司发生购销等必须取得出票人的相关税票。②收据支付:凡与行政事业单位和服务性组织发生经济业务时,属于经济业务往来的,必须取得山西省财政厅印制的“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属于服务性的,必须取得山西省财政厅印制的“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属于罚没款项的,必须取得财政部监制的罚没款收据;属于特种行业的,必须取得特种行业的“专用收据”。③一般票据支付:与村民或其它个人发生购买小额农副产品、临时用工及干部报酬、红利分配、补偿补贴、债务往来、奖金福利等(凡报支村民或有关人员发放物品的,必须附有领取人签领明细表),取得一般收据即可。④专用票据支付:凡与其它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经济往来,必须取得农经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⑤一项工程两种票据:凡属集体组织实施工程的,所购置材料设备必须取得相关税票,村民务工一般收据即可。⑥禁止使用票据:一是凡未经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商业零售部门和餐饮服务部门,必须出据税务部门开据的相关税票,不准使用他人发票报取,更不准使用与出售货物不相符的税种发票。否则不予报支并追究村签批人和经办人的责任。⑦凡实施各项工程时,外来的承建施工队必须出据税务部门出据的相关税票。
九、公务外出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1、公务外出人员差旅费报销,根据现行实际情况外出办事实行定额补助,执行标准为:除车船费、住宿费实支实报外,误餐补助按定额领取,不予报销饭票,在本县内每人每天补20元,在省内每人每天补助30元,省外每人每天补助50元,报支时必须填差旅费报销单。
2、外出招商引资的,产生的一切费用实行以奖代补,按引资实到账总额的15%-20%给予奖励,领取时,由乡农经站审核确认,经乡主要领导批准后从集体收入中兑付。
3、在外出办理其它事务确需开支招待费的:一是预先经两委会决定的,二是因临时特殊情况需要招待的,需请示两委会同意方可执行,报支时附两委会会议记录,否则不予报支。
十、公务外出借款管理
因公务外出经两委会研究确定所办事项、外出人员、外出时间需预借款的,按下列方式办理:
1、外出人员需预借差旅费和其它小额费用的,支取时按照统一要求使用的“公务借款记账单”办理借款手续,并经申报审批程序与借款人做应收款账务处理,返回后在5日内经申报审批程序向财会人员结清相关差旅费用手续,必须做到长退短补、一次一清,否则再次外出不予借款,并对所剩余的款项按挪用处理。
2、如属外出购置货物需大额资金支付的,不准随身携带,必须采用电汇、信汇方式支付(但此款项必须在预算内,否则不予支付),汇款时按照申报审批程序凭汇款单与汇入方做应收款项账务处理,收到发票后再经审批程序与汇入方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十一、村级公务接待费用管理
为了严格控制村级公务接待费用的超额开支,村级公务接待对象要明确,事由要真实,对于村级公务接待要指定专人管理(一般为财会人员负责公务接待和就餐安排工作),公务接待就餐时要与管待方填具“村级公务招待就餐核对清单”,具体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1、村级公务接待就餐一般确定农户定点管待,如安排有困难的可在本村就近的饭店安排工作餐。凡在本乡镇区域以外公务接待就餐的,按外出办事规定审批。
2、公务人员到村确需就餐的,要经管理人员统一安排,村级陪同人员不得超过2人,如因特殊情况主要领导安排的,事后报管理人员办理登记手续,任何人不准随意安排,否则集体不予支付。
3、在公务接待就餐时,管理人要与管待方填具“村级公务接待就餐核对清单”,此单一式二联,一联村留存根,二联交管待方作为报支结算凭据连同菜单一并保存。报支结算时,管待方凭清单、菜单和饭票一并进行结算,并将二联清单收回与饭票、菜单装订一起作为记账查阅明细。
4、村两委人员不准假借公务名誉个人或组织亲朋到饭店就餐,不准假公济私,否则不予报支,并追究责任。
5、不准借助任何活动集体性到饭店吃饭。
6、对于临时用工的本村人员享有工资待遇的,不准再以集体管待就餐。
7、如有突发性事件,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可以适当安排。
孟门镇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更好地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增强村集体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农政改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孟门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章 分配原则
第三条 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合理的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形成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得越好、效益越高,村级组织运作经费就越多、服务群众和发展公益事业就越好的良好局面,严禁举债分配。收益较多的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 民主决策原则。严格履行民主决策机制,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形成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并报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备案,确保收益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发展优先原则。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同时兼顾发展公益事业,保护成员权益。提取的公积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经济发展,激发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确保分配水平可持续。
第六条 激励促进发展原则。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成效与激励经营管理人员挂钩,以“大岗位制”为参考,坚持以财政投入为主、集体经济收益为补充的村干部待遇保障机制,充分调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引导村“两委”干部、经济能人积极参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集体收益,推动形成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良好机制。
第三章 分配程序
第七条 核实经营成果。在年终收益分配工作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开展全面的资产清查,清理债权、债务,对应收款项加大清收力度;搞好经济合同的结算和兑现,按时足额收缴合同、租赁协议等所规定的上缴款及其他收益。在此基础上,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承包费用和利润,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核实可供分配收益总额。
第八条 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根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经营情况,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提出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确定收益分配范围、金额、比例、使用方向等。严格执行章程的相关规定,保障成员管理、决策权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进行收益分配。
第九条 履行审核和备案程序。村级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报批乡镇党委、政府后方可实施。乡镇党委、政府应加强对制定村集体经济分配方案、会议讨论决议程序的指导和监督,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第四章 限定范围
第十条 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范围。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入股分红、服务费用、资产租赁、资源发包、征地补偿(集体)、资产处置以及其他按规定可以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应纳入年度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范围。财政“一事一议”等筹资筹劳以奖代补专项资金、财政下拨的村级组织运行经费、上级专项补助及政府部门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及其他按规定不得纳入年度收益分配的收入,不纳入年度收益分配。
第五章 分配使用
第十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用于基层党组织运作经费。可分配收益资金的10%用于基层党组织运作经费。
(二)用于村组干部绩效奖励。可分配收益资金的10%用于村组在强边固防、乡村振兴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优秀村组干部、网格长等干部绩效奖励;
(三)用于村内公益事业发展。可分配收益资金的30%用于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救灾救济等公益事业,着力改善民生。。
(四)用于扩大在生产资金。可分配收益资金的50%用于扩大再生产,特别是对群众广泛参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优先列支,保证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五)如遇灾难性事件,可全部用于抗灾救灾等方面。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快实施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接受镇政府指导实施,接受县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指导。收益分配管理要纳入财务预决算,及时公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收益分配方案应纳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监督委员会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将收益分配预决算及收益分配方案纳入监督重点内容。
第十五条 镇不定期组织开展入村检查集体经济收益运行情况,确保相关管理制度执行落地。防止私设小金库、挪用资金和坐收坐支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要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做好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和移交工作。
第十七条 镇组织调研指导组深入村组,妥善解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出现的矛盾,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孟门镇农村集体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加强债权债务的管理,统一建立债权债务登记簿,登记簿由乡镇经济发展办和村报账员负责管理。
2、按月对债权债务,月月清查核实,及时调整变更情况,切实做到账实相符。对核实清楚的债权债务每年公布一次。
3、村要利用多途径、多渠道并要积极引导税收尾欠款的农户,动员其自愿还债、主动还债。村还要确定好具体的清收办法和措施,加大化解村级债务的力度。
4、村级实行以收定支,规范预算,原则上不允许举债。如确需举债,必须写出专题报告,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政府审批后才能进行。否则谁举债谁负责。
5、加强村级资金监督。村级资金不准向外单位及个人借支,本村村民确需借款的,须经村委会集体讨论通过,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有村级干部担保才能借出,否则谁经手谁追回。
6、村级开展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建设,必须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做到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严禁向外单位和个人借款,增加新债。
7、村民主理财小组要对村级债权债务的变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8、加强对村级债权债务的管理,实行村主任负责制,并将债权债务催收,清欠情况作为对村干部的考核内容。
9、建立债权、债务台帐,定期清理债权债务,每年至少一次,并 做好清理记录,清理结果由清理人、责任人(经手人)及负责人签字确认。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10、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催收债券和清偿债务的程序,做到手续齐全,责任明确。每笔催收业务,至少应有2人以上经手、操作,防止舞弊现象的发生。
11、对确实需要核销的无法收回的支付的坏账呆账,必须按照规定的报批核销手续予以核销,不得由经手人或会计人员擅自核销。对确需核销的、无法收回的或不需支付的坏账、呆账,村负责人审批一万元之内,一至五万元由村委讨论,五万元以上的由村民代表表决通过,并在公开栏中进行公示。
12、审批权限:三万元以内由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三万元以上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确定,村委会执行并报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村委会不得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
13、严格控制新债务的发生和老债务的增加,确需发生和增加的,必须立项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14、对外投入金额两万元以内,由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两万元以上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确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15、如向外举债办实事,五万元以内由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五万元以上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确定。
孟门镇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一、实行科学管理,设备放置整齐合理。档案排列整齐美观、条理系统,编号科学规范、查找方便。
二、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修复、整理,保持整洁完好。
三、档案的接收和移出都必须手续完备,室藏档案必须账物相符。
档案借阅制度
一、查阅档案时,首先由借阅人认真填写查阅档案登记簿。
二、查阅档案只限于有关内容,任何人不得擅自将档案、资料带出室外。
三、如因工作需要借出档案时,要办理借阅手续,用完后按期归还,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对所借的档案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拆毁、涂改和对外传播。如需复制,要经档案室同意,重要内容须经经济发展办主任批准。在借阅期间发生的一切问题,一律由借阅人负责。
四、单位或个人需查阅时,应持介绍信,重要内容的材料需经经济发展办主任批准后,方可查阅。
档案立卷归档制度
一、凡记录活动情况、具有日后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材料,均列为归档范围。
二、各部门兼职档案员应根据归档范围将材料收集齐全,按档案立卷要求整理组卷。交档案室检查后,再编排页号,填写卷内目录,拟出案卷标题,装订。
三、编号抄目要严肃认真,案卷标题要简明扼要,正确反映卷内内容,由档案室统一书写。
四、凡立卷材料必须纸质优良,规格统一,书写规范,字迹清楚。禁止用铅笔、圆珠笔书写,也不能用复写纸复写。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返工重制。
档案鉴定与销毁制度
一、对档案要认真进行鉴定,确无保存价值或保管期满的档案,可确定销毁。
二、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必须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在经济发展办主任的主持下,由综合档案室和有关立卷单位人员组成档案鉴定、销毁小组,负责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
三、经过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编造销毁清册,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四、销毁档案时,必须由二人以上在指定地点监销,监销人员必须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注明销毁方式和日五、销毁档案清册要妥善保管,并将所销毁档案在目录中注销。
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一、非工作人员不得擅入库房,因工作需要进入库房时,必须有本室人员陪同。
二、库房要配备好“六防”设施(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强光),库房内严禁吸烟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物品。
三、库房内排列要整齐合理,要经常打扫和擦拭,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四、做好室内外温湿度记录,除湿,降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