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
为加强三交镇集体资产管理,规范集体用工行为,构建公平、透明、高效的用工管理体系,保障村集体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村级公益事业发展和集体经济健康运行,现将《三交镇农村集体规范用工制度(暂行)》印发给各村委。请各村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附:《关于印发三交镇农村集体规范用工制度(暂行)》。
柳林县下三交镇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4日
三交镇集体规范用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三交镇集体资产管理,规范集体用工行为,构建公平、透明、高效的用工管理体系,保障村集体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村级公益事业发展和集体经济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及三交镇关于村级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三交镇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村级组织”)在开展村庄环境整治、卫生保洁、基础设施维修、农田水利维护、自然灾害应急处理、公益事业建设、普查调查等公共事务中产生的临时劳务用工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用工计划、工价标准、派工结果、薪酬支付等信息全程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2.公平公正原则:派工坚持机会均等,优先保障本村成员权益,杜绝人情工、关系工;
3.按需用工原则:严格控制用工规模,杜绝随意用工、重复用工,提高集体资金使用效益;
4.安全规范原则:强化用工安全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用工过程规范有序。
第二章 用工范围与禁止情形
第四条 用工范围
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情形,可纳入集体用工管理:
1.村级公共区域(道路、广场、绿化带等)的日常保洁、维护及环境整治用工;
2.村内小型水利设施、灌溉渠道、路灯、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的维修养护用工;
3.植树造林、秸秆禁烧、防汛抗旱、灾后自救等公益性事务用工;
4.人口普查、政策宣传、档案整理等临时性事务用工;
5.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种植、养殖等产业发展项目的劳务用工;
6.其他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集体事务用工。
第五条 禁止列支情形
下列情形不得作为集体用工列支费用:
1.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村民代表参与议事的劳务;
2.村干部、网格管理员等享受定额报酬或误工补贴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用工;
3.学校维修、县乡道路养护等政府职能范围内的用工;
4.危房改造、政府专项投资项目等已包含用工成本的专项工作;
5.其他不符合集体事务属性的个人或家庭事务用工。
第三章 用工方式与人员管理
第六条 用工方式
根据用工需求特点,采取以下用工方式,优先保障本村村民就业:1.直接用工:对于技术要求低、用工分散的劳务(如保洁、简单维修),由村级组织直接组织本村村民务工,优先安排低收入群体、有务工意愿的劳动力;2.以工代赈:符合政策条件的小型基础设施项目,“一事一议”等公益事业,积极争取“以工代赈”政策,组织村民参与务工获取报酬。
第七条 劳务人员库建设
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集体用工人员库,登记本村有务工意愿、具备劳动能力的村民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技能特长、联系方式等。人员库实行动态更新,优先吸纳脱贫户、监测户等重点群体,方便派工管理。除特殊技术岗位外,集体用工原则上从人员库中选用。
第八条 派工规则
派工坚持“本村优先、困难优先”原则,同等条件下按以下顺序安排:1.脱贫户、监测户;2.有务工需求的低收入村民;3.其他登记村民。派工结果需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查询。
第四章 工价标准与协议管理
第九条 工价制定与备案
村“两委”结合本村集体经济状况,参照周边用工市场价格,根据工种技术含量、劳动强度、作业环境等因素,分类制定工价标准(如技术工、非技术工、特殊作业工等)。工价标准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三交镇审核备案,在村务公开栏长期公示,年度内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五章 考勤与安全管理
第十条 考勤管理
每个用工项目指定专人(村组干部或项目负责人)担任监工,负责现场考勤和质量验收。每日工作完工后,监工人员(记工人)填写记工表,作为薪酬结算依据。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
1.村级组织作为用工主体,对务工过程中的安全负总责,用工前须对务工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和简易培训,特别是涉及机械操作、高空作业等危险环节;
2.为务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手套等),明确使用要求;
3.禁止安排务工人员从事超出其体能或技能的危险作业,不得强令冒险作业;
4.务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组织救治并及时上报三交镇人民政府。
第六章 薪酬结算与公示监督
第十二条 薪酬结算
1.结算周期:集体用工薪酬实行“一事一结”或“一月一结”,跨月度的单项工程完工后一次性结算,不得长期拖欠;
2.支付凭证:结算时须提供每日记工表和总记工表及临时用工人员的银行卡等资料,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无误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公示监督
薪酬支付情况纳入村级“三务公开”范围,公示内容包括务工人员姓名、用工项目、时长、薪酬金额等,公示期不少于7天;
监督责任: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集体用工全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违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村“两委”须限期回应。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责任主体
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为集体用工管理第一责任人,对用工合规性负主要责任;监工人员对记工真实性、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追责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三交镇人民政府处理,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
未经民主程序擅自用工或超预算用工的;
虚列用工、虚报工时套取集体资金的;
考勤记录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安排人情工的;
未按规定公示用工信息或拒不接受监督的;
拖欠务工人员薪酬或违规支付用工费用的。
本制度由柳林县三交镇负责解释。本制度报三交镇人民政府备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