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明晰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体福利等待遇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省、市、县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乡镇所辖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界定、备案、变更及资格管理等相关工作。
一、基本要求
全面贯彻县委、县政府、镇党委、政府一系列农业农村改革部署,以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以有效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坚持合法、合理、合情,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积极稳妥开展成员身份界定,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妥有序推进。
二、界定原则
成员资格界定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三、成员界定核心要件
(一)资格取得
1. 户籍关联:户籍在本村、或曾经落户本村集体;
2. 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在村生产生活、履行村民义务、享有集体权益;
3. 生活保障依附:以本村土地、集体资产作为基本生活保障。
(二)应当认定为成员(强制必认)
1. 本村集体成员婚生、非婚生子女,落户本村;
2. 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始在册本村农户及家庭成员;
3. 政策性整村移民、易地搬迁落户本村人员。
(三)一般应当认定成员
1. 合法婚嫁迁入本村(嫁入、入赘),长期居住生活;
2. 本村成员依法收养子女、落户本村;
3. 离婚、丧偶后回原籍长期居住,未在其他村享受成员待遇。
(四)户口迁出、仍保留成员资格
1. 在校大中专学生(未就业、未入编);
2. 现役义务兵、初级士官(军官、高级士官除外);
3. 外出务工、经商、灵活就业人员;
4. 服刑羁押人员;
5. 外嫁女、上门女婿未在婆家/岳父村取得集体资格。
(五)直接丧失成员资格(不予界定)
1. 死亡、宣告死亡;
2. 已在其他村取得集体经济成员身份(不能两头占);
3. 公务员、事业编制、国企正式职工、缴纳城镇职工社保终身保障;
4. 全家迁入社区市落户城镇,享受城市社保保障;
5. 本人书面自愿放弃集体成员资格;
6.空挂户、寄挂户口、不履行义务、不依靠土地生活,一律不认定;
7. 出国定居、丧失国籍。
四、界定程序
摸底登记→村级拟定方案→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公示7天→乡镇审核→县级农经部门备案→录入成员台账、确权分红。
五、资格认定的基准时日。
1. 以2026年界定基准日在册人口为准;
2.2026年4月18日8时为成员资格界定基准时日。
柳林县下三交镇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