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明晰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体福利等待遇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省、市、县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乡镇所辖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界定、备案、变更及资格管理等相关工作。

一、基本要求

全面贯彻县委、县政府、镇党委、政府一系列农业农村改革部署,以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以有效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坚持合法、合理、合情,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积极稳妥开展成员身份界定,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妥有序推进。

二、界定原则

成员资格界定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三、成员界定核心要件

(一)资格取得

1. 户籍关联:户籍在本村、或曾经落户本村集体

2. 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在村生产生活、履行村民义务、享有集体权益

3. 生活保障依附:以本村土地、集体资产作为基本生活保障

(二)应当认定为成员(强制必认)

1. 本村集体成员婚生、非婚生子女,落户本村

2. 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始在册本村农户及家庭成员

3. 政策性整村移民、易地搬迁落户本村人员

(三)一般应当认定成员

1. 合法婚嫁迁入本村(嫁入、入赘),长期居住生活

2. 本村成员依法收养子女、落户本村

3. 离婚、丧偶后回原籍长期居住,未在其他村享受成员待遇

(四)户口迁出、仍保留成员资格

1. 在校大中专学生(未就业、未入编)

2. 现役义务兵、初级士官(军官、高级士官除外)

3. 外出务工、经商、灵活就业人员

4. 服刑羁押人员

5. 外嫁女、上门女婿未在婆家岳父村取得集体资格

(五)直接丧失成员资格(不予界定)

1. 死亡、宣告死亡

2. 已在其他村取得集体经济成员身份(不能两头占)

3. 公务员、事业编制、国企正式职工、缴纳城镇职工社保终身保障

4. 全家迁入区市落户城镇,享受城市社保保障

5. 本人书面自愿放弃集体成员资格

6.空挂户、寄挂户口、不履行义务、不依靠土地生活,一律不认定

7. 出国定居、丧失国籍

四、界定程序

摸底登记→村级拟定方案→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公示7天→乡镇审核→县级农经部门备案→录入成员台账、确权分红

五、资格认定的基准时日。

1. 2026年界定基准日在册人口为准

2.20264188时为成员资格界定基准时日

柳林县下三交镇人民政府

2026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