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乡镇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全体村民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促进村级事务规范化、制度化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本村名义对外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归档及监督管理的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
村民内部劳务约定、邻里简易协议等不涉及集体利益的,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合同管理遵循依法合规、民主决策、公开公平、权责一致、全程监管、档案完整的原则。
第四条 村“两委”对本村合同管理负主体责任;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合同事项的全程监督;村报账员负责合同统一编号、归档保管;合同承办人负责具体洽谈、起草、履约跟踪。
二 、合同范围与禁止性规定
第五条 本村订立合同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 集体土地、林地、荒地、水面、滩涂等发包、出租、流转合同;
2. 集体房屋、厂房、商铺、设备、设施等租赁、处置合同;
3. 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维修、绿化、保洁、安保等服务类合同;
4. 集体资产投资、合作经营、入股联营等合同;
5. 物资采购、货物供应、劳务外包等合同;
6. 其他涉及村集体利益的各类合同。
第六条 严禁订立下列合同:
1. 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擅自以村集体名义签订合同;
2. 以村集体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借款、抵押、质押;
3. 低价处置、无偿出借集体资产,损害集体利益;
4. 违反招投标、询价、公示等程序订立合同;
5. 超越本村权限、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 虚构项目、虚增金额、签订“阴阳合同”;
7. 临时机构、个人私自以村集体名义签约。
三 、合同订立程序
第七条前期调研与资信审查
1. 订立合同前,由村“两委”指定承办人对合作事项进行可行性调研。
2. 对合作方主体资格、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资质证照进行审查,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3. 涉及资产资源发包出租的,应合理确定底价,必要时进行评估。
第八条 民主决策程序
1. 一般合同:由村“两委”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签订。
2.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金额较大、期限较长、土地流转、资产处置、重大工程项目、对外合作等,须经村“两委”会议研究→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形成书面会议记录,方可进入签约程序。
第九条 公开公示
涉及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工程项目等事项,应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十条 合同起草与审查
1. 优先使用上级示范合同文本;无示范文本的,条款应齐全规范,明确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2. 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报请乡镇法律顾问或司法所进行法律审查。
第十一条 分级审批与签订
1. 合同经村“两委”负责人审核、村务监督委员会签署监督意见。
2. 由村法定代表人(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或村委会主任)签订,特殊情况可书面授权他人代签。
3. 合同一律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多页合同须加盖骑缝章。
4. 严禁在空白合同上盖章,严禁先履行后补签合同。
四、 合同履行、变更与解除
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管理
1. 合同签订后,明确专人负责履约跟踪,建立履约台账,记录履行进度、验收情况、款项收付等。
2. 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按程序支付资金。
3. 村报账员严格审核付款手续,无合同、无验收、手续不全的,不得支付。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1. 合同确需变更、解除或提前终止的,必须经村“两委”会议研究,重大事项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 补充协议适用本制度规定的订立程序和管理要求。
3.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放弃集体债权、减免对方义务。
第十四条 款项支付管理
合同款项支付须严格执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一支笔审批,并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做到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凭证齐全。
五、 合同纠纷处理
第十五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承办人应及时向村“两委”报告,妥善保存合同、往来函件、验收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 优先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经村“两委”研究并报乡镇同意后,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集体权益。
第十七条 未经村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与对方达成和解、放弃权利或承诺赔偿。
六、 档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合同归档
1. 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人将合同文本、会议记录、表决结果、公示材料、补充协议、履约资料等一并移交村文书统一归档。
2. 合同实行统一编号、专柜存放、专人保管,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做到一份合同一档。
第十九条 档案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合同档案的,须经村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涂改或带出。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合同订立、履行、资金支付、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乡镇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清查村“两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合同清理核查,对到期、违约、未履行的合同及时处置,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七、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1. 违反民主决策程序擅自签订合同的;
2. 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村集体利益的;
3. 违规使用公章、签订空白合同、阴阳合同的;
4. 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或放弃集体权利的;
5. 不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合同纠纷、造成损失的;
6. 合同资料不归档、丢失、损毁或弄虚作假的;
7. 其他违反合同管理制度的行为。
八、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柳林县下三交镇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