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
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制定本制度以规范债权债务管理,防范村级财务风险,望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石西乡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7日
石西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支要精打细算、开源节流,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严禁村干部以个人名义为集体借债不入账的行为。对未经“四议两公开”程序通过由村干部私自借入的新债,由借款人承担责任。乡经济发展办公室或会计服务中心要监控村级债务,评估村级债务带来的风险,预防和控制债务引发的突发事件。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把集体资金借给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特殊原因或遭遇天灾人祸确需向村集体借款,借款人要向村集体写出书面申请,说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及偿还期限。借款在3000元以下的(含3000元),须经村两委会议讨论同意;借款在3000元以上的,须经“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通过后方能借出。否则,谁审批谁负责,造成集体资金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大债权清收力度,对拖欠的应收款项,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组织催收;对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实无法追还,债务人死亡,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经“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通过,报乡人民政府审查后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