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委会、各村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柳林县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柳林县农村集体债权清收办法》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债权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盘活集体存量资产,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了《薛村镇农村集体债权清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村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开展农村集体债权清查、清收、管理、核销和监督工作,确保村集体债权底数清楚、清收规范、管理有序。
附件:薛村镇农村集体债权清收办法
薛村镇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薛村镇农村集体债权清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债权的清收、管理、核销及监督工作。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债权,是指村集体在生产经营、服务管理、公益事业等活动中形成的,依法依规应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各类款项,包括但不限于:
1.农户、单位及个人拖欠的承包费、租赁费、土地流转费、有偿服务费、资源占用费;
2.村集体为成员或单位代垫代缴的水电费、公益事业分摊费等;
3.各类借款、押金、保证金、质保金、违约金、赔偿款;
4.历史形成的其他应收未收款项。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民主程序,规范清收流程,严禁违法违规清收。
(二)民主公开
坚持“四议两公开”,债权清查结果、清收方案、清收过程、清收结果全程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分类处置
区分债权性质、账龄、金额及债务人偿还能力,分类施策、精准清收。
(四)先易后难、先内后外
优先清收事实清楚、金额明确、具备清收条件的债权,优先清收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欠款,再稳步推进普通群众及外部单位欠款清收。
(五)教育与惩戒结合
坚持协商沟通、宣传教育为主,对恶意拖欠、拒不还款的,依法依规处置。
第三条 责任主体
(一)镇级责任
镇政府负责全镇农村集体债权清收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督促落实和审核把关。镇农经站负责业务指导、台账汇总、资料审核、进度调度和备案管理。
(二)村级责任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债权清收的具体实施主体,村“两委”负责组织开展债权清查、催收、处置等具体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全过程监督。
(三)监督责任
各村要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债权清收情况,并通过村务公开栏、村民微信群等方式公开清收进度和处置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债权清查核实
第四条 全面清查
各村要以财务账册、合同协议、原始凭证、会议记录等为依据,对村集体债权进行全面清查,逐笔核实以下内容:
1.债权金额、形成时间、形成原因、用途和账龄;
2.债务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偿还能力;
3.债权是否合法、真实、准确;
4.是否已开展催收,是否签订还款协议,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风险;
5.是否存在虚假债权、违规债权或事实不清债权。
第五条 建立台账
清查完成后,各村要建立《农村集体债权清收台账》,实行“一笔一账、动态管理”。台账内容应包括债权编号、债务人信息、债权金额、账龄、形成原因、催收记录、清收进度、责任人员、完成时限等内容。
第六条 公示确认
债权清查台账经村“两委”研究、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要在村务公开栏、村民微信群等平台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
公示期间群众提出异议的,要及时核实修正。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成后,报镇政府审核备案。
第三章 分类清收措施
第七条 按债务人类型清收
(一)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欠款
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拖欠村集体款项的,要督促其限期主动偿还。逾期不还的,视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规依纪处理。
(二)普通村民欠款
对普通村民欠款,要主动沟通、协商还款。一次性还款困难的,可签订分期还款协议,明确还款金额、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
对脱贫户、低保户、特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并履行公开公示程序后,可依法依规缓收、减收或免收。
(三)外部单位和企业欠款
对外部单位、企业欠款,要发送正式催收函,明确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逾期拒不履行的,可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清收。
(四)死亡、失踪债务人欠款
债务人死亡的,由其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无遗产、无继承人或确实无法清收的,按程序核销。债务人失踪的,要依法公告催告,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处理。
第八条 按账龄清收
1.逾期1年以内的,通过电话、短信、上门提醒、书面催收通知等方式进行友好协商清收;
2.逾期1年至3年的,安排专人催收,进行约谈提醒,必要时签订还款计划;
3.逾期3年以上的,纳入重点攻坚范围,依法依规采取律师函、诉讼、资产抵顶等方式推进清收。
第九条 按金额清收
1.小额债权,采取简易程序,快速催收,集中清缴;
2.中额债权,逐笔分析偿还能力,采取专项催收、分期还款、协议还款等方式清收;
3.大额债权,成立工作专班,必要时邀请法律顾问参与,实行一笔一策、重点攻坚。
第十条 创新清收方式
在依法依规、双方自愿、民主决策的前提下,各村可结合实际采取以下方式清收:
1.分红抵扣。对享有集体分红的欠款人,可依法依规用其集体分红抵扣欠款;
2.资产抵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用实物、资产等折价抵顶欠款;
3.债权债务抵顶。对集体债权债务存在关联的,可依法依规进行等额抵顶;
4.分期还款。对一次性还款困难但有还款意愿的,可签订分期还款协议;
5.依法诉讼。对恶意拖欠、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依法通过司法途径清收。
第四章 呆坏账核销
第十一条 核销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核实确认后,可申请核销:
1.债务人破产、注销、撤销,无财产清偿;
2.债务人死亡、失踪,无遗产、无继承人、无义务承担人;
3.逾期时间较长,依法追索无果,确实无法收回;
4.债务人确属特困群体,无偿还能力,长期无执行可能;
5.其他经依法依规认定确需核销的情形。
第十二条 核销程序
债权核销必须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1.村集体提出核销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
3.镇政府复核;
4.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5.在村务公开栏、村民微信群等平台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6.报镇政府审核备案。
未经规定程序,任何村、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核销债权。
第十三条 账销案存
核销债权实行“账销案存”,建立备查簿,继续保留追索权。以后收回的,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公开公示。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四条 监督机制
1.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对债权清查、清收、处置、核销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2.各村要定期公开债权清收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3.镇政府定期对各村债权清收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4.对群众反映强烈、情况复杂的债权问题,镇政府将组织专人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隐瞒、虚报、伪造债权,侵占集体资金的;
2.优亲厚友、违规减免、徇私舞弊的;
3.清收不力、失职渎职,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
4.违法清收、激化矛盾、引发信访稳定问题的;
5.擅自核销、违规处置债权的。
第六章 完成时限及执行要求
第十六条 全面清查时限
各村要于2026年4月底前完成本村集体债权全面清查,建立《农村集体债权清收台账》,并按程序进行公示确认后报镇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集中清收时限
各村要于2026年5月至7月底前完成第一轮集中催收。对事实清楚、金额明确、债务人有偿还能力的债权,要做到应收尽收、能收快收;对一次性还款困难的,要签订分期还款协议。
第十八条 攻坚处置时限
各村要于2026年8月至10月底前完成疑难债权、大额债权、长期陈欠债权的集中攻坚处置。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要依法依规采取进一步措施;对符合核销条件的,要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和审核备案程序。
第十九条 总结归档时限
各村要于2026年11月至12月底前完成债权清收“回头看”、资料归档和总结上报工作。所有清查台账、催收通知、还款协议、收款凭证、会议记录、公示照片、核销资料等要分类整理、规范归档,做到全程留痕、规范可查。
第二十条 长期执行要求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各村要将债权管理纳入农村集体“三资”日常监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排查、及时清收,严防新增不良债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薛村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