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各办(站)、各相关单位:
现将《庄上镇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庄上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5日
庄上镇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最大限度遏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减少对社会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卫健委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国卫疾控发〔2018〕13号)以及柳林县《关于印发<柳林县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柳办发【2024】39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真诚关爱、服务为先、预防为主”的理念,坚持“属地管理” 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村、卫生院、派出所、患者单位分别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患者负服务管理责任,对镇外流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管理由固定居住地负责,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家庭配合”的管理服务格局。
二、工作目标
以“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为目标,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的“五个体系”即:以政府为主导的工作体系、以部门联动为平台的排查防控体系、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监测预警体系、以社会保障为基础的救治救助体系、以社会化援助为补充的帮扶助困体系,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得不到救治, 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危害社会。
三、 组织机构
镇成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由镇长任组长,政法委员、分管卫生副职、派出所所长、卫生院院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派出所、卫生院、司法、民政、财政具体业务负责人以及村主任等。每月召开会议调度本辖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情况,抓好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行政村成立患者关爱帮扶小组,由村主任任组长,成员包括镇包村干部、网格员、村医、派出所民警、民政办理员、残疾专干、患者监护人、志愿者等,负责对本辖区的患者开展排查摸底,随访走访、困难帮扶等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动态筛查。卫生院牵头,建立精准动态摸排筛查机制。各村关爱帮扶小组成员要通过入户走访、查阅资料、医院反馈等方式,开展不漏村、不漏户、不漏人筛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确保动态筛查落实到位。一是各村关爱帮扶小组每季度开展入户走访筛查,走访发现有精神行为异常的患者,填写精神行为异常线索调查登记表,并动员其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二是各办所部门要及时了解本单位职工及管辖范围内人员的健康状况,发现有精神行为异常者,及时报告镇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由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安排关爱帮扶小组入户核实登记,并动员其到精神卫生机构进行诊断。三是各村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长期居住的流动人口排查,发现疑似精神病患者及时上报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及相关单位,做好后续相关管理、诊断、建档工作,并做好登记。
(二)诊断评估。卫生院牵头,建立科学诊断评估机制。各村关爱帮扶小组及时动员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到精神卫生机构进行诊断,并追踪诊断情况;针对疑似病例多,就诊不方便的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可以集中汇总上报县精防机构(县疾控中心),由县精防机构邀请市荣军医院专家下沉进行诊断。
对于诊断明确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镇卫生院牵头成立危险评估工作小组,由评估小组开展危险性等级评估,出具危险等级评估报告,实行危险性等级动态管理并汇总上报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卫健局,
(三)建档管理。各村对辖区筛查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根据危险性等级建立“一人一档”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包括患者基本情况(身份、监护人、亲属、单位、疾病诊断书、发病史,有无警情、有无肇事肇祸史、办理医疗保险、困难认定书、精神医学鉴定、危险性等级评估)等。村委指定专人负责保存管理患者档案,原则上不可以随意变换管理员,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换管理员的必须在关爱帮扶小组的监督下完成档案交接手续;派出所负责保存需公安列管患者档案。镇综治办负责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重点人群管理,并将信息录入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卫生院负责把属于卫健列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全部录入山西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系统;派出所负责把属于公安列管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和治安重点人员防控平台,同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动态的管理服务。
(四)监护管控。各村负责监护责任的落实,逐一落实患者的监护人,指导督促监护人履行好监护职责,向监护人送达监护人告知书,与监护人签订监护承诺书,同时,落实上级部门的相关政策。对于家属有监护能力的,由近亲属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为监护人负责日常监护,派出所民警、村网格员定期上门巡查;对于无家属或家属无监护能力的,由村委、患者单位明确专人监护。监护人负责居家患者日常生活的照料看管,按医嘱监督患者按时服药;引导患者逐渐适应社会,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随时监测患者病情变化,如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立即向村委和派出所报告,在村委和派出所的协助下将患者送至定点医院治疗。对住院患者,监护人要定期向医院了解患者救治康复情况,经救治达到出院条件的,要提前向村委报告出院时间。监护人失去监护能力或出现其他情况而不能保证有效监护的,及时督促患者家属、单位予以变更,落实新的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患者肇事肇祸造成他人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随访监测。各村关爱帮扶小组具体落实随访走访工作,关爱帮扶小组对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定期随访走访。具体随访次数可根据患者基本情况酌情开展,村医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求进行定期随访,确保日常随访和定期随访的有机结合,动态了解患者的基本情况。对于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既往有暴力史、有滥用酒精(药物)、被害妄想、威胁过他人、表达过伤害他人的想法、有反社会行为、情绪明显不稳定或处在重大压力之下等情况的可以开展联合随访走访。
(六)分级救治。卫生院牵头,建立有效分级救治机制。一是对居家患者,由监护人按照医嘱做好患者服药管理和日常监护,配合精防医生做好患者年度体检,确保病情稳定。二是对贫困患者或监护人年龄偏大、偏远地区领药不便的,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落实代办救治手续、进行送医送药上门随访等服务。三是针对确需送医治疗的,由监护人负责,当地村委、派出所协助;监护人不愿送治的,由当地村委负责,派出所协助;对流浪乞讨、“三无”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查清原籍和监护人)患者的送治,由民政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进行救治。四是对治疗后病情稳定或痊愈的患者,由定点收治医院通知其监护人接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出院信息单转至其属地或长期居住地卫生医疗机构。属地或长期居住地卫生医疗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接收出院信息单,并将信息通报政府。
(七)应急处置。派出所牵头,建立由卫生院、各村委参与的快速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相互配合,果断处置、防止激化”的原则,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协调相关部门建立由精防人员、民警、村民委员会成员、网格员等关爱帮扶小组成员和精神科医师、护士等组成的应急处置队伍,组织危险行为防范措施等相关培训,定期开展演练。患者近亲属、监护人也应当参与应急处置。一旦发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突发案事件,派出所、卫生院、所属村委等相关力量必须第一时间到场,采取有效稳妥措施分类处置。
(八)困难救助。卫生院牵头,建立由财政、民政、残联等办所部门配合的困难患者及时救助机制和兜底经费保障机制。严格落实医保报销、民政救助、财政兜底、有奖监护等救助政策,确保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急性期住院和缓解期维持治疗得到有效救治;一是民政部门大力实施本辖区群众困难生活救助,凡符合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条件的,一律给予救助并对患者困难身份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为贫困家庭患者优先落实低保政策,对未享受低保待遇患者实施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二是卫生院积极对接精防机构,加强对患者出院后维持治疗期间免费基本治疗药品的协助发放工作,可扩大免费基本治疗药品的发放,让更多患者得到药物治疗;三是残联部门为符合精神残疾的患者办理残疾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联合分析研判机制。每季度召开分析研判会议,主要任务是通报患者排查管理、随访走访、救治救助、危险性等级评估等情况,协调解决按时服药、收治环节、健康体检、规范管理等突出问题,并对居家重点患者加强监测预警,实现信息共享。
(二)加强督促指导。镇综合管理小组每季度对关爱帮扶小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导,形成上下联动的分级督导机制, 确保督导检查落实到位。
(三)抓好培训教育。镇综合管理小组所有成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培训。镇政府要对各村关爱帮扶小组成员,每年至少开展两次集中培训。关爱帮扶小组在走访随访摸排时,要教育指导监护人掌握规范服药、康复护理、危险行为识别等知识。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实操性,并通过考试等形式检验培训效果,确保培训教育落实到位。
(四)注重信息互联互通。由镇综合管理小组牵头建立由派出所、卫生院、民政、残联、村委等单位参与的患者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排查中发现有肇事肇祸、轻微滋事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三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互通共享,迅速有效处置。综合管理小组、关爱帮扶小组成员之间要加强协作,保持沟通,及时交换患者信息,共同解决患者管理、治疗、康复和生活中的难题。在信息互通时,注意保护患者个人隐私,不得将患者信息泄露给此项工作无关的任何机构与个人,不在公共场所公开谈论患者隐私。
(五)落实好经费保障。财政所牵头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确保经费保障到位。
(六)严肃追责问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支持配合派出所、医疗机构、村委对患者开展随访走访和治疗送治等工作,不得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对不听劝阻的由派出所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对因工作不重视、排查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送治不及时、救治不到位等,发生肇事肇祸案事件的,特别是发生恶性案事件的,进行责任倒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庄上镇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
2.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保密协议
3.柳林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登记表
4.柳林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情况汇总表
5.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交换单
6.监护人告知书
7.监护人承诺书
8.村关爱帮扶小组名单
9.相关专业知识解读
附件1:
庄上镇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
组 长:刘永强 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
副 组 长:刘蒲卿 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李 燕 党委委员、分管卫生副镇长
高中玉 庄上派出所所长
许秀宇 庄上卫生院院长
成 员:杨乃平 庄上司法所所长
姚春平 庄上财政所所长
张国斌 便民服务中心副主任
梁彩燕 庄上卫生院精神疾病防治科
负责人
白书锋 庄上派出所辅警
各村委主任
综合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刘蒲卿兼任,办公室成员梁彩燕、白书锋、侯嘉萱组成。
附件2: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保密协议
甲方:(服务管理部门及人员)
乙方:(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
鉴于甲方作为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管理机构,在服务管理工作中会获取到乙方的个人信息、病历资料等敏感信息,为确保这些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就信息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内容
1.乙方的基本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乙方的病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用药记录、心理评估结果等。
3.乙方的隐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家庭背景、个人喜好、生活习性等。
4.甲方在服务管理过程中了解到的乙方及其家庭成员的任何敏感信息。
二、保密义务
1.乙方提供的上述信息和资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有虚假行为,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2.甲方承诺对上述保密内容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3.甲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后,不得将乙方提供的任何信息用于商业目的或个人用途。
4.甲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被泄露、篡改或丢失。
5.甲方在离职或任何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将所有涉及保密信息的相关资料、电子文档等在关爱帮扶小组的监督下移交。
三、保密期限
1.本协议的保密期限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乙方病愈或死亡之日止。
2.协议终止后,甲方仍需对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直至保密信息不再具有保密价值。
四、违约责任
1.若甲方违反本协议,泄露保密信息,导致乙方或第三方遭受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停止泄露行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五、争议解决
1.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按手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柳林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登记表
排查人员 | 排查时间 | 年 月 日 | ||||||||
患者姓名 | 出生日期 | 性 别 | 文化程度 | |||||||
身份证号码 | 民 族 | 婚姻状况 | ||||||||
监护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与患者 关系 | 就业情况 | |||||||
户籍地 | 现住址 | |||||||||
严重精神障碍家族史 | 有 无 不详 | 初次发病 时间 | 是否已进行抗精神病药物治疗 | 是 否 | ||||||
首次抗精神病药物 治疗时间 | 既往住院 情况 | 曾住 医院 次 | 残疾 等级 | |||||||
既往 危险行为 |
5.无上述危险行为或风险 | |||||||||
既往危险性 评估 | 0级 1级 3级 4级 5级 | 送诊主体 | 本人 家属 乡镇 村委会 公安机关 其他 | |||||||
本次 访视方式 | 家庭访视 电话访视 门诊访视 | 本次访视 对象 | 患者本人 患者监护人及家属 其他知情人 | |||||||
现抗精神病药物 使用情况 | ||||||||||
最后一次就诊医院 及时间 | 诊断 | |||||||||
目前危险性 评估 | 0级 1级 3级 4级 5级 | 关锁 情况 | 无关锁 关锁 关锁已解除 | |||||||
睡眠情况 | 良好 一般 较差 | 饮食情况 | 良好 一般 较差 | 自知力 | 完全 不全 缺失 | |||||
危险行为 | 1轻度滋事 次 2肇事 次 3肇祸 次4其他危害行为 _次 5自伤 次 6自残 次 7无 | |||||||||
社会功能情况 | 个人生活料理 | 1良好 2一般 3较差 | 治疗 效果 | 1痊愈 2好转 3无变化 4加重 S不适用 | ||||||
家务劳动 | 1良好 2一般 3较差 | |||||||||
生产劳动 及工作 | 1良好 2一般 3较差 4不适用 | 用药 依从性 | 1按医嘱规律用药 2间断用药 3不用药 4医嘱无需用药 | |||||||
学习能力 | 1良好 2一般 3较差 | |||||||||
社会人际交往 | 1良好 2一般 3较差 |
附件4:
柳林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情况汇总表
乡镇/单位 | 村 (社区)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诊断 | 评估 等级 | 已转诊入 院还是在 家观察 | 家庭住址(已入 院治疗的同时 填写诊疗医院 名称) | 监护人 姓名 | 监护人联 系电话 |
附件5: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交换单
报送单位名称:接收单位名称:
报送人员签名:接收人员签名:
报送日期: 接 收 日 期:
患者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诊断 | 危险 等级 | 备注说明 |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交报送单位,一份报所辖精卫办,一份留底
附件6:
监护人告知书
为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1.监护人要保障被监护人的基本生活权益,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其他人发生争执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禁止对被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被监护人。
2.监护人应当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被监护人有病情波动情况,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3.被监护人出现危及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时,监护人应当立即报告村(社区)委员会、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并配合公安机关采取适当措施制止,以防止和减轻危害的发生。监护人应当遵从司法或公安机关的意见,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合理的监管,必要时可限制其行为自由,或强制住院治疗。
4.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下列情形的,监护人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有伤害自身危险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
5.被监护人经治疗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接回家庭妥善安置,并通知属地派出所。
6.监护人应当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患者,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定期向公安、卫生等部门通报被监护人基本情况及动向。
7.监护人应当协助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8.监护人应当每年及时为被监护人完成医疗保险的入保手续。
9.被监护人应当住院治疗而其监护人拒绝,致使被监护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或者被监护人有其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情形的,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告知书一式三份,监护人、村(社区)委员会、乡镇各一份。
监护人(签字、按手印): 身份证号码:
与被监护人关系: 联系方式:
被监护人: 身份证号码:
家庭详细住址:
村(社区)委员会联系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附件7:
监护人承诺书
为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和管理,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和避免因监管不到位导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生危害自身和社会的行为,本人作为的监护人,作如下承诺:
1.照料看管好居家患者日常生活,按医嘱监督被监护人按时服药。
2.引导被监护人逐渐适应社会,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3.随时监测被监护人病情变化,如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立即向村(社区)和派出所报告,并将患者送至定点医院治疗。
4.被监护人住院期间,我将定期向医院了解被监护人救治康复情况,经救治达到出院条件的,提前向村(社区)报告出院时间。
若因本人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致使被监护人肇事肇祸造成他人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8:
村关爱帮扶小组名单
单 位 | 姓 名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备 注 |
附件9:
相关专业知识解读
一、本方案所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主要是: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精神疾病的确诊患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情形,并经诊断、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不限于以上六种疾病。
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危险性评估分为6级:0级是指无符合以下1-5级中的任何行为;1级是指存在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2级是指存在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3级是指存在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4级是指存在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和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5级是指存在持械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三、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现实表现分为3类:
1.肇事肇祸类。是指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应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或者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经精神病司法鉴定确认为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行为包括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妨碍交通安全的,抢夺、损害公私财物的,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较重后果的行为、肇祸行为包括杀人、强奸、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以暴力等手段严重侵犯公私财产,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2.轻微滋事类。是指有扰乱秩序、扬言闹事等行为,尚不构成行政拘留处罚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3.其他有潜在危害类。是指虽未有过肇事肇祸和轻微滋事行为,但有潜在暴力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四、精神行为异常包括:
1、曾在精神科住院治疗;2、因精神异常而被家人关锁限制自由;3、无故冲动,伤人、毁物,或无故离家出走;4、行为举止古怪,在公共场合蓬头垢面或赤身露体;5、经常无故自语自笑,或说一些不合常理的话;6、变得疑心大,认为周围人都针对他或者迫害他;7、变得过分兴奋,话多(说个不停)、活动多、爱惹事、到处乱跑等;8、变得冷漠、孤僻、懒散,无法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9、有过自杀行为或企图。对符合以上任一行为或症状的,卫健部门应对其进行进一步诊断筛查。
五、卫生院精防医生随访重点:
1、观察病情稳定性,通过观察患者、询问监护人、走访邻居等方式,掌握患者是否有过肇事肇祸行为,观察了解患者病情是否稳定,对患者的危险性级别进行鉴定评估,危险性级别升降情况及时通报所在乡镇;2、指导患者的监护人按医嘱监督患者不间断、按时服药,并对服药情况进行监管,提醒监护人一旦患者服药期间或未连续服药导致病情出现反复,及时报告送治;3.定期健康体检,每年至少为患者进行1次健康检查;4.开展健康宣教,提供健康教育、康复指导和心理方面的支持帮助;5.加强信息录入,及时将随访信息录入山西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系统。
六、公安派出所民警走访重点:
1、督促监护人按照有奖监护协议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长期外出的,督促及时更换监护人,家属不愿承担监护责任的,告知村(社区)或患者所在单位指定一名村(社区)或单位干部为监护人,确保患者得到有效监管;2、了解认定患者危险倾向,通过观察患者、询问监护人、走访邻居等方式,了解掌握患者最新病情变化,根据患者日常行为认定其是否具有危险倾向,对具有危险倾向的患者,动员并协助家属及时送治;3.密切关注动态,督促监护人随时监测患者动向,一旦发现有肇事肇祸倾向,第一时间向公安派出所报告;4.对具有危险倾向的患者住房进行检查,发现危险物品一律收缴;5.加强信息录入,及时将走访记录录入全国重性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系统和治安重点人员防控平台。
七、乡镇包村(社区)干部和村(社区)网格员走访重点:
1、督促监护人按照有奖监护协议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责任,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长期外出的,督促及时更换监护人,家属不愿承担监护责任的,指定一名村(社区)干部作为监护人;2、督促监护人按医嘱监督患者不间断、按时服药,提醒监护人为患者及时购买药品;3、了解患者危险倾向,通过观察患者、询问监护人、走访邻居等方式,了解掌握患者最新病情变化,根据患者日常行为判断其是否具有危险倾向,对具有危险倾向的患者,协助家属及时送治,必要时协调公安派出所协助;4、将家庭贫困患者纳入民政救济对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协助办理新农合、居民医保、临时救助等。
八、现场处置注意事项:
1、周围群众的安全。应尽快判明现场情况,疏散围观群众,划定警戒带隔离现场范围;2、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参与现场处置的民警和工作人员要做好自身防护,如患者持有刀棍武器、易燃易爆物品或自称有此类物品,以及现场、周边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按规定携带警务装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护措施,严密组织、统一指挥、协调行动、避免伤亡。3、患者的安全。现场处置过程中要采取措施,防止患者自伤自残或发生意外。4、现场处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报告,请求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