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优抚对象:

为了顺利衔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共济政策,确保优抚对象合理用药,规范用药,安全用药,根据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保险收费目录的相关规定,对优抚对象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提出如下要求:

一、1-6级伤残军人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需提供票据及医疗保险药店结算单,中药还需附当日医师处方。

  二、重点优抚对象在公立医疗机构所购药品名称,规格无法进入票据的,需提供医疗保险药店结算单和医师处方。

  三、所有票据必须姓名、日期、金额、药品名称、规格与票据相符,而且清晰可见,票据需打印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相互不合的票据无法予以接收。

  四、

门诊医疗费用按月申请补助,当年结清,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进行跨年度结算。

  五、

此规定从202351日起执行。

柳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426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