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
按照柳林县应急管理局2020年全县冶金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要点要求,县局决定在全县开展工矿企业内部配套危化装置集中整治和建材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为目标,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强化底线思维,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责任落实,下大力整治工矿企业配套危化装置和建材企业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巩固发展冶金工矿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县应急管理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安排部署全县专项整治工作,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矛盾问题;及时了解掌握全县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收集、汇总、通报有关信息。
组 长:薛建斌 执法大队大队长
副组长:刘亚军 县冶金工矿安全监督管理股股长
成 员:县冶金工矿安全监督管理全体人员
三、专项整治的时间、范围及主要内容
(一)整治时间。专项整治从2020年4月开始,建材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至2020年11月结束,配套危化装置集中整治至2021年11月结束。
(二)整治范围。危化装置主要包括工矿企业内部配套的煤气发生炉等生产装置及附属储存设施,液氨(氨水)、汽油(柴油)、煤气、LNG、乙醇、液碱等储存设施。建材行业主要包括水泥、石灰、耐火材料等企业。处于长期停产状态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整治范围。
(三)主要内容。配套危化装置重点整治未经正规设计,总平面布置不合理、设备设施选型不达标、工艺路线不规范、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未依法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设备设施安装与设计文件不符、安全设施未依法进行检测检验;未依法进行专项安全评价,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工艺改变后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两重点一重大”自动化控制系统和连续在线监测报警装置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建材企业重点整治煤粉制备系统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超限监测及报警装置、未配置气体自动灭火装置;燃气(煤气)系统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易燃易爆气体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脱硝系统氨水储罐区未规范设置防泄漏报警及自动喷淋装置、未规范设置围堰、防静电接地、防雷设施等重大隐患和问题,以及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不严格、作业前不通风不检测、安全条件确认不到位等“三违”行为。
四、实施方法步骤
配套危化装置集中整治采取企业自查自改与中介机构服务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建材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专家“会诊”检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一)制定整治方案,企业自查自改。各企业须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于4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报送县冶金工矿安全监管股。配套危化装置的企业按照《工矿企业内部配套危化装置安全生产基础自查汇总表》(附件1)中的内容逐项排查、认真填写,于4月16日报送属县冶金工矿安全监管股;建材企业按照《冶金工矿行业建材企业专家“会诊”检查表》中15项内容逐条自查、对标整改。
(二)机构(专家)对标对表检查,企业照单整改。
1.建材企业专项整治。5月份,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展开专家“会诊”检查工作,拟于9月底前完成,企业隐患整改于11月底前完成。
2.配套危化生产装置和煤气储存设施的整治。
(1)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齐全(依法进行了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且三年进行一次专项安全评价的企业,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自查自改。
(2)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不齐全(未依法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的企业,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诊断和安全验收评价。
(3)未依法定期进行专项安全评价的企业,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专项安全评价。
3. LNG、汽油(柴油)、氨水、液碱、乙醇等储存设施(不含煤气)等配套危化储存设施的整治。
(1)未依法履行配套危化储存设施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设施设计诊断和安全验收评价。
(2)未定期进行专项安全评价的企业,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专项安全评价企业要对专家组和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严格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全面整改。配套危化生产装置、煤气储存设施的企业需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和配套危化储存设施的企业需进行设施安全设计诊断和安全验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的必须在2020年11月前完成;配套危化生产装置和煤气储存设施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诊断和安全验收评价的企业要制定工作计划,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度作出承诺,并于2020年9月底前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合同,2021年10月前完成验收工作。
请各企业于12月1日前将本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县冶金工矿安全监管股。
(三)监管部门核查,整治重难点问题。配套危化装置企业完成专项安全评价、设计诊断和安全验收评价后,及时告知县局。市局负责组织生产装置和煤气储存设施的设计诊断审查和安全验收、专项安全评价的现场监督核查,县局负责LNG、柴油、氨水、液碱、乙醇等储存设施设计诊断审查和安全验收、专项安全评价的现场监督核查。建材企业完成隐患整改后,由县局组织专家对企业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县局将对现场核查中新发现或未整改到位的隐患,依法下达执法文书,并全程跟踪督导企业落实整改要求。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筹划部署。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工矿企业配套危化装置的高风险性、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贯穿全年,作为今年冶金工矿行业安全监管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实。要结合本企业内配套危化装置和建材企业的类型、风险程度、安全生产现状等实际,科学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落实专项整治经费,保障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展开,按时完成整改。
(二)精心组织,务求整治实效。县局按照工作进度聘请专家,成立专家组,认真组织配套危化储存设施的安全设计诊断审查和安全验收、专项安全评价现场监督核查;将根据建材企业类型,组成专业对口专家组,对职责范围内企业逐一“会诊”检查,逐企提出整改意见。对“会诊”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隐患,及时下达执法文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挂牌督办,按照“五落实”要求督促企业整改,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加强督导,彻底整改隐患。县局要强化服务意识,积极帮助指导企业对自查自改、中介机构服务、专家“会诊”检查、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发现的所有隐患和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列出清单、责任到人,逐条对标整改、销号。2021年,省、市、县三级将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对未依法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和专项安全评价,以及未按工作计划进度开展专项整治的,要坚决依法处罚;对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要依法采取停产、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并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非法企业,要依法提请政府关闭、取缔。
(四)认真总结,及时上报信息。各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收集、汇总,及时报送各类信息。县局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做法,全面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问题症结,系统梳理全县配套危化装置和建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易反复出现的隐患和问题,研究制定提高企业自主管理能力、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办法措施。
联 系 人:杨 斌
联系电话:0358-4022803 13753851180
电子邮箱: llajsg@163.com
附件:1.冶金工矿企业内部配套危化装置安全生产基础自查汇总表
2. 冶金等行业建材企业专家“会诊”检查表
3. 建材行业省、市会诊企业名单
柳林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7日
冶金工矿企业内部配套危化装置安全生产基础自查汇总表 ![]()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 名称 | 危化装置基本情况 | 安全生产状况 |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具备化工相关专业知识人员数 | 分管安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
类别 | 主要设备设施(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 产品名称及产能 | “两重点一重大”情况 | 最近一次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间 | 安全设施设计或设计诊断时间 | 最近一次安全评价时间 | 存在的重大隐患 | ||||
1 |
| 配套危化生产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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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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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配套危化生产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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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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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配套危化生产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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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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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主要设备设施栏填写生产、储存危化品的设备设施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2.表中的第7-9列填写具体时间或“未进行”。 3.“两重点一重大”要详细描述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有关情况。 4.表中的重大隐患要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填写。 5.可根据每家企业实际删减不涉及项,以便于汇总。 | |||||||||||
冶金等行业
建材企业专家“会诊”检查表
企业名称: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安 全 基 础 管 理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参考依据 | 检查结果 | 整改意见及建议 |
1 | 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 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文件等 | 《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21条 | |||
2 |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操作技能;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 | 查资料,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资质证书;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等 | 《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22、24、25、27条 | |||
3 | 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作业管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查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执行记录等 | 《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18、22、41条;《山西省安全生条例》第13条 | |||
4 | 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时排查治理隐患,并如实记录。 | 查隐患排查台账,“两个清单”、“四色图”,风险管控措施落实等 | 《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38条,《山西省安全生条例》第23条 | |||
5 | 安全设施“三同时”: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化品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 查资料 | 《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28、29条 |
6 | 危险作业管理:危险作业票内容设置、填写是否规范。(包括作业证的时限、动火分析、作业风险分析、安全措施、各级审批、验收签字)。至少抽查动火、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临时用电作业。 | 抽查危险作业票 |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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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备 设 施及生产现场管理 | 重大隐患 | 7 | 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超限监测及报警装置,或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 查现场及设备维护保养台账 | 《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安全规程》7.1.2;《工矿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
8 | 筒形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 查清库作业管理制度;查承包方资质,查作业方案、审批票等 | 《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安全规程》7.1.7;《工矿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
9 | 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 查现场及设备维护保养台账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6、7条;《工矿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
10 | 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 | 查现场 | 《耐火纤维工业安全规程》第4.9,《工矿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
11 | 进入筒形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 查现场及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审批票等 | 《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安全规程》第7.1.3;《工矿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
其他 | 12 | 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 查现场及设备维护保养台账 | 《玻璃工业安全技术规程》(GB15081)第5、6;《工矿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 |||
13 | 是否存在淘汰类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 查现场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 | ||||
14 | 氨水储罐区未规范设置氨气泄漏报警及自动喷淋装置,氨水储罐未规范设置接地、遮阳棚、及防雷设施。 | 查现场、防雷检测检验报告 | 《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安全规程》7.1;《水泥工厂脱硝工程技术规范》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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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燃气管道未规范设置排水器,排水器阀门不完好可靠、漏气,集水坑满溢。 | 查现场及设备维护保养台账 |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第6、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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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企业负责人:
附件3:
建材行业省、市会诊企业名单
1.山西华润福龙水泥有限公司(省局)
2.山西金恒建材有限公司(省局)
3. 森泽特种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