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包保组、主体企业、煤矿: 

  按照“基础建设达标、水害普查彻底、分级管理到位、探放措施有效、应急处置及时”的煤矿防治水工作要求,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和做好汛期煤矿水害防治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排查现场管理薄弱环节,着力强化措施落实,全面提升煤矿防治水工作水平,结合县局年初重点工作安排,现决定对全县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矿井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检查领导组和检查分组 

  组  长:康志跃 

  副组长:刘元科    卫学河    赵宗尧   

  高耀江    贾天财    贺静兵   

  成  员:煤矿防治水安全监督管理股、煤矿瓦斯防治安全监督管理股、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股及包保组全体人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煤矿防治水安全监督管理股,办公室主任由高彦明担任,负责全县煤矿防治水专项执法检查的日常工作。 

  第一组:

  组  长:刘元科 

  副组长:贺静兵  贾天财 

  成  员:王宏伟  王小平  刘瑞明   

  张孝忠  贾润廷  王亚军 

  检查煤矿:兴无、金家庄、赵家庄、陈家湾、同德、曹家山、郭家山、龙门塔、庄上、寨崖底、邓家庄、成家庄、兴家沟 

  第二组:

  组  长:赵宗尧 

  副组长:高耀江 

  成  员:高彦明  王海成  高建国  董消愁  

  高小平  赵忠尧  李存坚 

  检查煤矿:西坡、安泰、王家沟、聚德、碾焉、大庄、下山峁、柳家庄、柳林、贺昌、毛家庄、哪哈沟 

  二、开展时间 

  2020年5月20日—7月15日。 

  三、开展方式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采取企业自查自改、县局全面检查、督查整改及复查的办法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20年5月20日开始)

  煤矿要对照煤矿防治水专项执法检查内容,制定自查自改方案,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自查自改工作(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矿井每月一次),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形成自查自改报告。 

  各主体企业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对照煤矿防治水专项执法检查内容,在县局全面检查前对所属煤矿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督促整改销号。 

  (二)县局全面检查阶段(2020年6月1日-6月30日)

  县局检查组对全县煤矿自查自改情况进行检查的同时,会同煤矿所属包保组全面进行检查。 

  (三)督查整改及复查阶段(2020年6月30日-7月15日)

  各包保要对所属煤矿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县局检查组结合检查情况,对确定的重点矿井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他的矿井采取抽查复查;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处罚。 

  四、检查重点内容 

  (一)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1.《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并经主体组织审定;划分是否合理。 

  2.矿井是否根据实际情况按《煤矿防治水细则》建立防治水基础台账(16种),并至少每半年整理完善1次。 

  3.建设矿井是否按照矿井建设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水文地质资料。 

  4.生产矿井是否编制包括防治水内容的生产地质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并至少每半年修订1次。 

  防治水机构及制度

  1.防治水机构是否正常运行,是否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2.煤矿是否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门探放水队伍和专用探放水设备;2017年之前购买的瞬变电磁仪6月底前是否更换新设备。 

  3.煤矿是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应急处置制度、探放水作业优先制度、探掘分离制度、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含单孔和循环验收)及安全确认移交制度、探放水作业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探放水日常巡检及绩效考核制度。 

  4.煤矿是否根据审定的分区管理论证报告及时修订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计划中要有老空水防治专项措施,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列入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计划;是否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5.煤矿主要负责人是否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威胁地点的人员,是否有授权书。 

  (三)井下探放水

  1.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是否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其他矿井是否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2.采掘工作面探水前,是否编制探放水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积水区是否标定“三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 

  3.探放水设计内容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细则》,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 

  4.巷道掘进前,地测部门是否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措施,并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检、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批。 

  5.回采工作面回采前是否完成物探(瞬变和坑透)、钻探工作,地测部门是否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评价报告和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是否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检、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批;受水患威胁的回采工作面在探放水结束后是否经主体企业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并提出效果评价报告。 

  6.查阅探放水记录,物探、钻探结果是否严格执行矿长(煤矿总工程师)签字确认制度,掘进探放水能否实现闭环管理。 

  7.对受水患威胁的区域,是否摸清水源和周边采掘情况(通过调查及地质资料分析)。 

  8.采掘作业面是否按探放水设计布置钻孔,验证孔深是否达到超前距离的要求,有无验证孔深的“探条”;探放水作业时间是否与人员定位系统轨迹相吻合。 

  9.涉及上邻近层采空积水威胁的矿井(层间距不超10米)是否执行“长探与短探”相结合的办法探放水。 

  10.探放水管理牌板是否按要求悬挂,允许掘进距离确认牌是否按规定每班班后确认并签字。 

  11.掘进面两帮是否有残留孔且挂牌管理,残留孔附近0.2米范围内瓦斯不超限时是否封堵钻孔。 

  12.采掘工作面探放水效果检验图是否按要求绘制。 

  13.探放水设备是否按规定要求配备,掘进面附近是否有探放水设备。 

  (四)矿井防治水技术

  1.受承压水威胁开采矿井是否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由主体企业总工程师审批;无法保证承压开采的安全性时是否聘请专业人员论证其可行性。 

  2.煤矿应当开展老空区分布范围及积水情况调查工作,是否查清矿井和周边老空及积水情况;否则必须采取井上下结合的钻探、物探、化探等综合技术手段进行探查,编制矿井老空水害评价报告,制定老空水防治方案。 

  3.近距离煤层群开采时,下伏煤层采掘前,是否疏干导水裂隙带波及范围内的上覆煤层采空区积水。 

  4.是否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观测。地面留设奥灰水长期观测孔的矿井水文动态监测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5.防治水分区成果是否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充水性图上。  

  6.矿井是否擅自开采按要求应当留设的防隔水煤(岩)柱。 

  雨季“三防”方面

  1.煤矿企业是否建立防汛机构、制定防汛措施、组建抢险救灾队伍、备足防汛物资;是否完善防汛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是否建立大雨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停产停建撤人制度,并严格执行。 

  2.是否按要求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在汛期前进行一次全面检修;是否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 

  3.煤矿应当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历史最高洪水位资料,是否查明采矿塌陷区、裂缝区分布情况及其他地表汇水情况。 

  4.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是否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否则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5.井田内已经关闭的井筒、古井是否关严、填实,有无裂缝和变形,周围有地面水影响的,是否设置排水沟。 

  6.工业厂区内办公室、职工宿舍及其他重要作业场所周围的排洪渠道(河流)是否完好、畅通,边坡挡墙是否牢固。 

  7.受采动影响的地表裂缝和塌陷区、沉陷区是否填平、填实,是否有地表水通过裂缝和塌陷区、沉陷区灌井的危险,是否安排专人定期巡查。 

  8.井田及工业广场内是否存在受山洪或山洪引发的山体滑坡等灾害威胁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 

  9.工业场区内及场区外矿属人员是否有危房居住职工的,井田内因采动影响致使村庄居民住房形成危房是否有人居住的。 

  10.地表受现采掘影响的范围内是否有淤泥、积水区,是否采取相应措施。 

  11.煤矿地面钻孔管理是否到位。 

  (1)受保护的观测孔、注浆孔和电缆孔等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在落煤点距离是否满足要求;对使用的水文观测孔,是否按规定安装孔口盖。 

  (2)对报废的钻孔是否封孔,有无封孔报告。 

  (3)注浆孔、电缆孔、抽放管路孔是否采取防止灌井的措施。 

  12.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火工品库、瓦斯发电站、供(配)变电站、监控室等重点建筑物和设施的防雷设施是否齐全、完好,并经测试合格,是否有对地面避雷设施进行检查的记录等。 

  13.入井的轨道、管路、皮带架是否在井口附近集中接地,通信线路在入井处是否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14.工业场区内的原煤堆和矸石山挡墙是否牢固,是否存在暴雨、洪水将原煤堆冲失及矸石山出现滑坡危及人员安全的。 

  五、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采取停产停建措施并对矿长计分 

  (一)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二)矿井未查明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的水文地质条件和未采取有效措施査明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水害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三)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未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的。 

  (四)矿井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五)矿井未按规定留设或者随意变动经确定的防隔水煤(岩)柱,或者擅自在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或者生产矿井延深水平,没有建成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统而进行开拓掘进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主体企业、煤矿要高度重视,将此次防治水专项执法检查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内容,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明确具体负责的分管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自查自整工作。 

  (二)检查突出重点

  各检查组要结合煤矿实际,突出以水害防治为重点,全面排查水害事故隐患,对矿井排水系统、防治水机构和人员配置、水害地质普查落实情况、各类水文基本措施及图件、承压开采安全措施、探放水人员培训、“探掘分离”管理执行情况、井下探放水现场管理情况、防治水设施设备配置情况等方面进行重点检查。 

  (三)严格监管,强化现场执法力度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探放水现场管理,加强煤矿防治水监管工作,打击违规掘进生产建设行为,提高我县煤矿防治水基础水平,达到多措并举抓防治的有利格局,为此规定在本次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煤矿有重大隐患的,一律停产停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编写总结报告

  各检查组要认真总结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及时编写执法检查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执法检查存在问题、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开展水害防治工作的建议要求、处理意见等情况,于检查结束3日内将总结报告交煤矿防治水安全监督管理股。 

    

    图解:应急管理局柳林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全县煤矿开展防治水专项执法检查...

    

  柳林县应急管理局     柳林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