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股室、监管专员组、主体企业、煤矿: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从严落实各级政府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会议精神,深刻汲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机电运输设备安全运行可靠性和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遏制煤矿安全生产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因素,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2025年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文件安排,结合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经局务会研究决定,20258月至9月在煤矿开展以机电运输和安全培训工作为重点的执法检查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县局成立工作领导组,统一指导协调执法检查工作。

组 长:刘元科

副组长:卫学河赵宗尧 耀江

贾天财 贺静兵 白芮奇

成 员: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股、煤矿瓦斯防治安全监督管理股、煤矿防治水安全监督管理股、监管专员全体人员和综合协调股相关人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煤矿安全监管管理股(1425办公室主任由张孝忠担任,负责全煤矿机电运输和安全培训工作为重点的执法检查日常工作。

检查对象

县地方监管的正常生产建设矿井。

三、开展时间

202581日—930日。

、开展方式

此次执法检查工作要与当前开展的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督查检查工作柳林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柳林县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的通知(柳应急发〔202550号)、吕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件安排和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检查同步进行采取企业自查自改、县局全面检查的方式开展。

(一)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2581日—831日)

煤矿要认真落实检查主体责任对照相关规程规范及检查内容,制定自查自整方案,逐条逐项全面排查,列出问题清单,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形成自查自改报告

各主体企业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在县局全面检查前对所属煤矿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督促整改销号。

监管专员组对全县煤矿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跟踪督查。

(二)县局全面检查阶段202591日—930日)

县局成立三个检查组会同监管专员组对ABC类矿井全面开展执法检查,D类矿井由监管专员组结合日常巡查和全覆盖检查同步开展,如检查期间D类矿井转为生产矿井,郭家山、王家沟煤矿由第一组检查;赵家庄煤矿由第二组检查;龙门塔、哪哈沟由第三组检查,具体分组情况如下:

第一组:

组 长:卫学河

副 组 长:贾天财

成 员:赵忠尧 贾润廷 刘利勇 陈荣峰 刘如泽

综合协调股刘应军、毛李照

检查企业:同德、毛家庄、兴无、安泰、柳家庄、贺昌。

第二组:

组 长:赵宗尧

副 组 长:白芮奇

成 员:张孝忠 李志全 刘志峰 李存坚 杨亮亮

综合协调股张文军、穆锦忠

检查企业:寨崖底、曹家山、西坡、兴家沟、金家庄、大庄。

第三组:

组 长:高耀江

副 组 长:贺静兵

成 员:刘瑞明 高建忠 高建国 王亚军 张泽伟

王超宇 综合协调股杨海鹏、高永亮

检查企业:聚德、邓家庄、成家庄、碾焉、柳林煤矿、下山峁。

五、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修正,2009827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202191日起施行);

3.《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第774号,202451日起实施

4.《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129日修订,202331日起实施);

5.《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4号令);

6.《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2022版;

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公布,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3号、第80号修改部分条款);

8.《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2号);

9.《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6146号);

10.《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0849号);

11.《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7号);

12.《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75号);

13.《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14.《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四批)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39号);

15.《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禁止、限制和控制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通知》(晋安办发〔2018110号);

16.《关于公布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2013年修订)、(第二批)(2013年)的通知》(晋煤监技装〔2013161号);

17.《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矿安〔2022123号);

18.《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机电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2278号);

19.《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井下辅助运输安全工作的若干措施》(晋应急发〔2022374号);

20.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煤仓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晋应急规发〔20244号);

2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202410号);

22.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煤矿供用电系统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晋安办发〔202422号);

23.《关于推进全省煤矿井下危险作业区域安设“电子围栏”的通知》(矿安晋〔202456号);

24.《煤矿工业视频安装及联网接入规范(试行)》(矿安综〔202458号);

25.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的通知(矿安〔2024109号);

26.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领域推动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晋能源煤技发〔2024285号)

27.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用自救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矿安〔20252号);

28.山西省能源局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关于推进全省煤矿配置应急电源的通知》(晋能源煤技发〔20258号);

29.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533号);

30.关于转发《关于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要求等4项地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柳应急函〔202574号);

31.《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AQ1038-2007);

32.柳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林县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柳安办发〔202439号);

33.柳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林县煤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4个子方案》的通知(柳安办发〔202468号);

34.柳林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柳林县应急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的通知(柳应急发〔202550号);

35.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晋应急发〔2019310号);

36.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运输车辆通用安全技术条件(MT/T 1199-2023);

37.关于转发《关于山西煤矿综采工作面安装回撤工作指南的通知》的通知(柳应急函〔202575号);

、检查重点内容

(一)机电运输管理方面。煤矿机电运输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是否完整,机电运输管理人员责任、分工是否明确;机电运输设备管理台账、技术档案、维修记录等是否齐全;机电运输设备的产品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证标是否有效;矿井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机电运输设备;采掘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要求。

(二)矿井供电管理方面。矿井供电系统是否完善可靠、符合要求;矿井是否实现“双回路”供电并分列运行;矿井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瓦斯抽放泵等主要设备机房是否实现两回路供电;井下中央变电所、井下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是否实现两回路供电;矿井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以及井上、下配电系统图是否按要求定期填绘;井下变、配电和机电设备硐室、移动配电点的构筑是否符合要求;井下电气设备和电缆是否符合要求,防爆型电气设备是否达到防爆标准。

(三)提升运输设备管理方面。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是否符合规定,各类安全保护或信号装置是否齐全、有效、灵敏、可靠;主提升绞车、带式输送机、架空乘人装置、无轨胶轮车等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是否存在消减检修计划、缩减检修时间、压缩检修程序等违规行为,设备是否存在“带病”运行情况;钢丝绳、主要连接装置及制动系统等安全性能是否满足要求;斜井井巷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轨道线路铺设及维护检修等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竖井提升系统、架空乘人装置、无极绳绞车、单轨吊等提人运料设备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司机是否持相对应的操作证;井下使用的运输胶带、风筒、电缆是否阻燃,是否有检测检验报告。使用无轨胶轮车的各种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是否健全且适用性强,若无轨胶轮车不能出井的,井下是否设置加油检修硐室,硐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四)大型固定设备管理方面。矿井大型固定设备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是否满足矿井安全生产要求;大型固定设备是否按照要求定期检测检验,技术性能测定周期及测试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维护保养的内容及周期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在用大型固定设备的各种安全保护、信号装置是否齐全、可靠、有效,安装位置是否正确。

(五)工作面设备安装、回撤及大件运输方面。采掘工作面设备安装、回撤及大件运输等重点工程是否建立健全专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是否明确牵头部门、责任部门、责任人;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上级公司批准后向所有参加施工人员进行贯彻学习;对大件的绑扎、固定以及运输流程和线路是否按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涉及到的所有绞车、电机车、钢丝绳、连接装置等是否经过计算校验和检测检验合格;供电线路以及设备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信号装置是否灵敏可靠,吊装硐室和装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轨道铺设、轨道轨型、运输巷两帮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各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有“三违”情况;是否按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测风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查;存在交叉作业现象是否落实相关措施;各岗位跟班人员是否保证跟班时间、跟班质量及落实责任等。

(六)治本攻坚方面。是否结合实际制定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确定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并将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纳入煤矿日常工作并建立台账,分管治理攻坚任务主要领导是否对治本攻坚任务底清数明,对未完成的治本攻坚任务是否拉清单、定计划。

(七)安全培训方面。按要求检查企业2025年度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复工复产全员培训情况、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培训制度建设情况、“一期一档”“一人一档”档案建设管理情况、同时进行“逢查必考”检验培训效果。

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近平总书记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今年以来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各主体企业、煤矿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深刻认识当前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特殊性,对标对表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找差距找不足,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分兵把守、增兵把守、齐抓共管,切实做好后半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以实际行动和良好效果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统筹协调推进。此次专项执法要与监管专员组日常巡查、全覆盖检查以及上级部门安排的督查检查有机结合,各检查组要深入排查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并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要通过执法检查,进一步推动各煤矿企业扎实开展排查整治,分析找准煤矿安全深层次问题,解决突出问题,消除隐患根源,确保取得实效。

(三)严格问题处置。加强对煤矿企业自查自改情况的督导,发现自查自改走过场、不认真、重大风险研判不准确、重大事故隐患查不出来、重大问题整改不彻底的,一律推重来。对煤矿企业自查和县局执法检查的安全隐患要依法处置,并抓好整改落实,并督促煤矿企业深入分析查找产生问题隐患的深层次、根本性原因,制定落实治本攻坚措施。

(四)强化责任追究。严格落实“逢查必考”制度,重点对煤矿“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跟带班班组长进行现场抽考,对抽考不合格,要倒查企业相关人员责任。发现“五职”矿长配备不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的,该停产的停产,该整改的整改。同时,要加强煤矿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严格检查纪律,严肃追责问责。各检查组、监管专员组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确保此项工作圆满完成。

(六)用好检查成果。项执法检查结束后,各煤矿企业要认真总结自查自改和专项检查的情况,并结合主体企业、检查组提出加强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分析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建立健全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加强机电、提升运输安全事故防治措施,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抓好专项治理,改善安全生产环境,提升安全生产条件,严防事故发生。各检查组要认真总结检查情况,及时编写检查总结。于9月30日前,将检查总结报煤矿安全监管管理股。

柳林县应急管理局 柳林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5730

(此文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