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监管专员组、非煤矿山企业(上级公司):

为认真落实县委巡察四组反馈未细化、量化制定监管专员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相关问题整改措施,按照吕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吕安办发202560文件要求,结合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实际和监管人员结构等情况,从组织领导、人员选派、履职要求、日常管理、监督奖惩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一步细化量化具体要求、标准、程序和措施,不断强化制度建设,经研究决定,重新修订印发《柳林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工作制度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林县应急管理局

2025910

(此件公开发布)

柳林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工作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落地落实,有效遏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柳林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工作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以下简称“监管专员”)由柳林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应急局”内部选派人员组建而成,分为两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专职履行非煤矿山安全常态化监管职责,县应急局日常安全专业监管力量的补充,发挥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眼睛”和“前哨”作用。

第三条 县政府是本级监管专员工作制度实施细则落实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解决工作制度实施细则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第四条县应急局为本级监管专员的主管部门,县应急局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专门负责本级监管专员组织领导、人员选派、考核奖励、责任追究、监督保障和制度建设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人员选派

第五条 县应急局依照《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明确的分级属地监管原则,以本部门由县财政保障工资福利等待遇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公开招聘的编外人员)为主体,统筹选派监管专员,全力建成一支职责明晰、权责一致、精干专业、监管得力、廉洁担当的监管专员队伍,以高质效监管保障高水平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柳林县境内正常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按不低于如下标准配备监管专员,且原则上一人不得兼任两座(含)以上正常生产建设地下开采矿山企业的监管专员:

(一)地下开采非煤矿山企业,按两人一矿配备;

(二)露天开采非煤矿山企业,年采剥量50万吨以上的按两人两矿配备;其他小型石料厂等可由县应急局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三)非煤矿山企业附带尾矿库的,该尾矿库由监管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管专员负责监管;

(四)独立尾矿库企业,按两人两库配备。

第七条 监管专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非煤矿山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等;

(三)遵规守纪、廉洁奉公,自觉服从上级组织及县应急局的管理安排,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监管;

(四)具有相应的非煤矿山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身体条件符合现场监管工作要求;

(六)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应急局应当对监管专员及时予以调整或退出:

(一)与被监管非煤矿山企业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需要回避的;

(二)不服从上级组织或县应急局管理,擅离职守的;

(三)违反廉洁纪律,或利用工作便利与所监管非煤矿山企业存在不正当利益往来的;

(四)因岗位变动、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

(五)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或县应急局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的。

第九条 监管专员经县应急局选定后,选派结果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条 实行监管专员不定期轮换制,县应急局结合实际,每年应至少对监管专员进行一次轮换调整,超过一年不能进行轮换调整的,应报请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意。监管专员调整轮换时,应就所监管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安全监管情况进行工作交接。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监管专员组要对组内监管专员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根据安全监管专员学历、专业、履历和培训考核等情况,形成“柳林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个人履历表见附件2)”,监管专员组组长要督促组内成员按要求填写个人履历表,按时更新履历表中工作履历、培训学习、表彰处分情况。今后凡涉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轮换调整的,同步报送轮换调整人员的履职情况表。

第十二条监管专员在县应急局的领导下,实行组长负责制,全面履行非煤矿山安全常态化监管职责。组长负责监管专员组的全面工作,领导、管理和协调组内所有成员,确定本组的监管工作计划、目标、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合理分配监管任务,明确成员职责分工,负责组内成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组长要切实加强组内人员日常教育培训工作,采用“干部讲堂”“案例分析”“实操实训”等多种形式,每周至少利用半天时间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等作为培训重点,有针对性地补强人员专业素质软肋,下大力气提升监管专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

副组长在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在组长外出、休假或临时无法履职时,根据安排或授权,代理组长职责,主持组内全面工作,为组长决策提供信息支持、专业建议和解决方案。参与制定工作计划、重点任务和监管策略,协助组长组织实施既定的监管计划、工作方案和上级部署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监管专员一般采用远程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非煤矿山企业实施常态化监管。远程监管可通过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APP、电话询问、网络传输实证信息等远程巡查方式,及时了解关键安全生产动态信息,每周不少于3次。

第十四条 非煤矿山(含独立尾矿库,下同)安全监管专员按人员指定监管情况,每周对所监管企业至少现场检查一次,原则上每月应对所监管企业所有生产作业场所、系统至少全覆盖检查一次。

必要时,监管专员可采取“四不两直”或夜间突查的方式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监管专员组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及时修订更新安全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监管专员组组长负责定期组织对“一矿一表”进行针对性培训,明确监管专员具体监管检查事项,做到“对表检查、随查随报、闭环管理”。

第十六条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所监管非煤矿山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各级政府及部门有关文件会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针对不同安全风险等级的非煤矿山,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依法开展日常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在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频次及检查重点事项等方面体现差异化;

(三)针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反三违“十条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所监管非煤矿山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补充情形》查处所监管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六)查处所监管非煤矿山违规外包工程、隐蔽作业场所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督促所监管非煤矿山及时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整改闭环管理;

(八)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瞒报、漏报、谎报以及信息资料造假等行为应立即报告县应急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九)开展远程监管和现场检查应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行政审批、评级定级、验收、报备的事项以及审批、评级、验收、审查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十)对专家会诊结果、以及企业自查自检问题整改措施、整改进度、整改报告等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对地下矿山发生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涌水异常、工作面及巷道顶底板异常后进行人员撤出、险情处置、原因分析、追究责任、整改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每周对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内容进行巡回检查。监管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保留相关印证材料

(十三)完成县应急局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监管专员对所监管非煤矿山企业存在较大及以上涉险事故或涉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信访举报和网络舆情,应立即督促企业就有关情况开展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上级已介入核查的除外),企业自查报告由监管专员报送至县应急局,对所监管的非煤矿山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必须及时报分管领导和非煤股,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在国家重大节假日或重点时段,监管专员应加大远程监管力度,随时掌握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必要时,按照县应急局工作部署,对所监管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或驻矿安全盯守。

第十九条 监管专员应使用矿山安全监管专员APP完成监管签到、取证、信息上传等工作。

第二十条 监管专员无法到矿时,应向县应急局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期间,监管专员必须加强远程监管,及时了解被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督促企业排查、整改安全隐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措施。

第四章 考核奖励

第二十一条 县应急局对监管专员实行年度专项考核。

第二十二条 监管专员组根据监管专员履职情况和工作成效,每年年底由分管领导和组长对照《柳林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考核表》(见附件1,可根据实际逐步补充完善)对组内成员进行考核打分,专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合格(≥80分)、不合格(<80分)三个等级。

(一)专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应达到以下工作标准:

1.服从组织安排,依法依规履职,完成规定的监管任务;

2.所监管企业年度内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监管检查次数达到规定要求,每年对工作情况进行述职;

4.发现并及时处置重大事故隐患、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涉险事故;

5.未发现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行为。

6.能认真遵守局机关工作纪律,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工作能力得到组内领导、同事的一致好评。

(二)专项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应达到以下工作标准:

1.服从组织安排,依法依规履职,完成规定的监管任务;

2.所监管企业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3.非煤地下矿山未发生顶板、火灾、水害生产安全事故,露天矿山未发生滑坡生产安全事故,尾矿库未发生垮坝生产安全事故;

4.监管检查次数达到规定要求90%以上;

5.未发现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行为。

6.能认真遵守局机关工作纪律,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

(三)上述(二)中有一项未达标准的,专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四)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并立即采取撤人等有效措施后发生事故,有效减少人员伤亡的监管专员应优先评为优秀。

第二十三条 监管专员专项考核打分以组为单位从高到低择优选择,确定为县应急局年度考核优秀人员;专项考核为不合格的,其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连续2年专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应急局调离安全监管专员岗位

第二十四条 监管专员专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应以物质奖励或优先职务晋升予以鼓励

第二十五条 监管专员在处置不可抗力突发事件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当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县应急局要按要求将监管专员年度考核奖励工作情况报送市应急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监管专员要严格纪律约束管理,到矿监管时要填写《廉政监督卡》主动接受监督。被监管企业应在醒目位置公布监管专员姓名、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监管专员派出和考核管理情况应纳入县应急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二十九条 县应急局应对监管专员的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监管专员按要求定期向县应急局就以下内容进行工作述职:

(一)被监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涉险事故、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等情况;

(二)被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判断安全风险是否可控以及存在问题;

(三)执行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情况;

(四)履职过程中需要组织帮助和解决的问题,以及监管工作建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县应急局要加强对监管专员考核、奖励工作的监督,对在考核、奖励工作中违反原则、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县应急局关于印发《柳林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试行)》的通知(柳应急发〔202541号)文件相关制度,坚决纠治非煤矿山安全检查执法“宽松软虚”等现象。责任倒查追究工作应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过罚相当、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结合,做到尽职免责、失职追责。

第三十三条上级政府部门、纪委和县应急局局领导、督查室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管专员组组长及组内成员存在未依法履职或履职不力的,应当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第三十四条对监管专员的履职责任倒查,一般由县应急局组织调查,必要时可上报相关部门或纪委提级调查。

第三十五条对监管专员的履职责任倒查,按照调查结果和人员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情节轻微的,由县应急局视情况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诫勉、调离工作岗位等措施;情节较重的,问题线索提交县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第三十六条监管专员履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一)被监管矿山企业存在违规外包工程、隐蔽作业场所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调查,监管专员存在应发现未发现或应报告未报告的;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责令整改等有效措施督促矿山企业整改,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的;

(三)阻碍、干预有关人员正常开展执法检查的;

(四)存在违反廉洁纪律相关情形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严肃追责问责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对照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发现监管专员履职不力、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应急局按以下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一)年内对表中“必查内容”不查、漏查一项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年内再次发生的,给予诫勉或调离工作岗位;

(二)年内对表中“抽查内容”不查、漏查三项(含)以下一次的,予以谈话提醒;两次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三次及以上的,通报批评;

(三)年内对表中“抽查内容”不查、漏查三项以上一次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两次的,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三次及以上的,予以诫勉或调离工作岗位;

(四)对于以上三种情形屡屡发生、不思悔改的,由县应急局按(参)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开除或解除其聘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监管专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追究责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一)对现场检查时沿途经过的生产作业地点、场所或系统,已对照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中“必查内容”检查无漏项,并对检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已及时责令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处置的,如企业存在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行为,已按规定报告县应急局处置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难以克服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矿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已按本实施细则要求或有关规定履职到位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追究责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监管专员在履职工作中存在过错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县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有关保障

第四十条县应急局负责保障监管专员工资福利待遇、办公经费及履职所需的设备、车辆等,为监管专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有关经费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财政予以专项保障。

第四十一条县应急局将监管专员培训纳入本部门学习培训计划,利用晨会、微信群、网络视频、专家讲座等方式不间断开展监管专员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监管专员业务培训和素质提升学习教育,培训考核不达标的不得上岗履职。监管专员组要将监管专员检查工作表列为组内教育培训重点内容。

第四十二条监管专员在现场监督检查中,有权立即制止发现的“三违”行为,在发现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可能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被监管非煤矿山企业立即停产撤人,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单位报告情况,企业及有关人员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三条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如实向监管专员汇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处罚情况和检查问题隐患,提供现场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要对接受监督检查中向监管专员提供的各类文书、证照、数据、材料档案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监管专员对所受追责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单位或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柳林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按本细则规定专职履行非煤矿山安全常态化监管职责。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并对细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柳林

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工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

附件:1.柳林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考核表

2.柳林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个人履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