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煤监管职能股室、监管专员组、主体企业、煤矿:
为深入贯彻落实《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办法》(矿安〔2025〕112号)及国家、省、市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最新规定,进一步压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动态清零”长效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特修订本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柳林县应急管理局 柳林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7日
柳林县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动态清零工作制度
(2026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动态清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办法》(矿安〔2025〕1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所列情形。适用于煤矿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的行政检查执法、举报核查、挂牌督办、整改复查等工作。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坚持准确辨识、依规认定、鼓励自查、纠治并举、全量汇总、动态监测、闭环管理,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到位。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建立“企业自查自改、部门全程督办、驻矿盯守监督、隐患闭环销号”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范围包括:
(一)煤矿、煤矿企业自查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导服务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政检查执法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其他途径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二章 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与自查自改
第五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矿长)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月由矿长亲自组织,对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开展覆盖全系统各环节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
第六条重大隐患排查清单管理。煤矿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排查范围、对象、内容、依据、方法、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时开展排查。
第七条 重大隐患动态清零机制。
1.即查即改:对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作业。
2.报告时限:对于自查发现的且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煤矿应当立即主动停止受影响区域生产作业,并在自该隐患发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上级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原因和已采取的现场处置措施等相关情况,同步通过国家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上报。对于自查发现且采取措施能够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煤矿应当及时向上级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同步通过国家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上报。
3.整改方案:实行“五定”原则(定整改方案、定资金、定责任人、定整改时限、定应急预案),确保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清零”。
4.季度报告:每季度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书面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主体企业(上级管理公司)和县应急管理局。
第八条 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煤矿必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鼓励一线从业人员主动报告隐患,对报告重大隐患的人员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并保护报告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 部门监管与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九条 分级督办原则。
1.煤矿自查发现重大隐患由主体企业(上级管理公司)实行挂牌督办。
2.县应急管理局对下列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1)煤矿自查未发现,但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
(2)存在整改难度大、涉及多个系统、需长期治理的重大隐患;
(3)同一区域、同类隐患反复出现的;
(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或上级部门移交、举报查实且性质严重的重大隐患。
第十条 挂牌督办程序。
1.煤矿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由主体企业(上级管理公司)挂牌督办程序,要求主体企业(上级管理公司)结合企业实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以正式文件下发挂牌督办通知书,明确督办事项、治理责任部门、督办责任人及整改时限。
2.应急管理局挂牌督办程序:
(1)下达通知:向煤矿企业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明确督办事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驻矿盯守、查封主皮带等措施)、治理责任单位、督办责任人及整改时限。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台账,动态更新整改进度。
(2)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责令立即停产整顿,煤矿制定重大隐患停产整顿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3.调查处理:
(1)煤矿自查发现的重大隐患,由煤矿自行组织调查处理形成调查处理报告报县应急管理局。
(2)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或上级部门移交、举报查实的重大隐患,待相关部门调查结束后,相关煤矿将调查处理报告报县应急管理局。
(3)对县应急管理局发现的重大隐患按照“谁发现、谁调查”原则,进行追根溯源,由检查发现部门形成调查处理报告,查明原因、认定责任、明确整改措施,提出处理处罚建议。调查处理报告应在启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4)重大事故隐患调查处理报告经牵头组织调查的单位(部门)批准同意后,相关单位(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实施处理处罚和问责。
第十一条举报核查处理。
1.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受理举报,按程序组织核查。
2.举报核查属实的,按照“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依法严肃处理,并从严开展调查处理;对核查属实的重大隐患,落实举报奖励,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权益。
3.核查报告需经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审核。
第十二条差异化执法原则。对煤矿在执法检查前主动报告自查发现并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受威胁区域作业的重大隐患,以及指导服务中发现的非蓄意造假类重大隐患,可依法不予处罚;对报告后未按方案整改、超期未完成或反复出现同类隐患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隐蔽违法行为查处。监管部门要通过人员位置监测、风量分配、用电量、产量、瓦斯涌出量、涌水量、火工品使用等数据比对,深挖隐蔽工作面、监控系统造假、违规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挂牌公示。煤矿必须在井口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公示重大隐患的地点、内容、治理期限及责任人,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章 驻矿盯守与包保巡查制度
第十五条 以下煤矿必须落实驻矿盯守或重点巡查:
1.正常生产建设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重点煤矿;
2.停产整顿或长期停工停产的煤矿;
3.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正在整改的煤矿;
4.重要节假日、特殊时段及上级有明确要求时。
第十六条 驻矿盯守人员职责。县应急局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监管人员或安全监管专员执行驻矿盯守任务。
1.重点时段严控:在重要时段,监督煤矿严禁违规进行井下动火、启封密闭、搬家倒面等危险作业。
2.监控系统核查:每天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进行巡查,严防监控系统造假、隐蔽工作面等违法违规行为。
3.长期停产矿井管控:对停产矿井,监督落实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措施,监管专员组不定期巡查,严防明停暗开。
第十七条 包保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县级领导包保煤矿责任制。包保领导定期深入包保煤矿检查指导,协调解决重大安全问题。
第五章 整改销号与复产验收
第十八条整改销号流程。
1.企业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按照主体企业(上级管理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由主体企业(上级管理公司)验收销号。
2.县应急管理局执法检查发现、举报核实、上级监察监管部门移交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应急管理局验收销号,流程如下:
(1)企业申请: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由煤矿和煤矿主体企业先行组织内部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县应急管理局提交书面销号申请。
(2)部门复查:县应急管理局收到申请后,组织执法人员或专家进行现场复查。出具复查意见书或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合格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相关部门。
3.复产程序:
(1)企业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主体企业(上级管理公司)验收销号后,由主体企业(上级管理公司)对照《柳林县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相关内容组织复产验收,验收合格后以正式文件下达复产通知书。
(2)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由煤矿和煤矿主体企业(上级管理公司)先行组织内部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县应急管理局提交书面复产(复建)验收申请。县应急管理局收到申请后,组织执法人员或专家严格对照山西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4〕26号)和《柳林县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基本条件》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并按规定报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及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下达复产通知书方可组织生产。
第十九条 “回头看”与责任倒查。 建立“回头看”机制,对刚通过验收复工复产的煤矿,重点时段内加大抽查频次。对重大隐患反复出现、屡改屡犯的,严肃追究煤矿实际控制人及上级公司责任。
第六章 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信息化管理。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全量通过国家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上报,建立“一矿一档”数据库,动态更新整改情况,实现“一张表”全过程监管。定期分析数据库,掌握突出风险和薄弱环节。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凡发现煤矿存在以下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1.自查自改走过场,应发现而未发现重大隐患的;
2.对挂牌督办隐患整改不力、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3.驻矿盯守人员发现隐患未及时报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
4.举报核查中泄露举报人信息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5.验收销号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
6.对整改进度慢、效果差的,县应急管理局将通报约谈,并建议县政府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导致事故的,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提及部分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