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煤监管职能股室、煤矿监管专员组、主体企业、煤矿: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深刻汲取中煤关家崖(兴县)煤业有限公司“4·1”较大顶板事故教训,深入查摆问题短板,举一反三抓实整改整治,全面提升煤矿重大灾害综合治理能力,强化安全风险精准防控,推动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根据吕梁市应急管理局 吕梁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煤矿安全生产“1+5”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吕应急发〔2026〕47号)文件安排,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煤矿安全生产“1+5”专项整治行动(即事故警示教育专项整治+瓦斯、水害、顶板、火灾、冲击地压“五大灾害”专项整治)。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县局成立工作领导组
组 长:刘元科
副组长:高耀江 赵宗尧 贾天财 贺静兵 白芮奇
成 员: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股、煤矿瓦斯防治安全监督管理股、煤矿防治水安全监督管理股、监管专员组全体人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股(1425室),办公室主任由张孝忠兼任,负责专项整治的日常上传下达、汇总上报工作。
二、整治时间与范围
整治时间:2026年4月15日至10月15日。
整治范围:全县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行动开展期间恢复生产建设的煤矿,一并纳入整治。
三、整治重点
(一)事故警示教育专项整治重点(10条)
1.警示教育制度机制不完善,相关制度照搬照抄,不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警示教育重过程轻效果、重形式轻考核,工作敷于表面,成效不明显;
3.参与警示教育人员未对照事故案例、结合自身岗位职责开展反思剖析和对照整改;
4.警示教育过眼不过脑、过脑不过心、身在心不在,抱有旁观者心态;
5.警示案例陈旧,事故类型、事故性质与本矿的开采条件和风险特点差异较大,案例场景无法与被警示人员的工作相关联;
6.警示教育缺乏对违章操作、管理漏洞、技术缺陷的深度拆解,刻意回避管理漏洞、履职缺位等深层次问题,没有做到以案促改、以案促治;
7.挤占工人休息时间搞疲劳教育,基层存在抵触情绪;
8.利用班前会时间搞突击教育,警示效果打折扣;
9.警示无针对性,搞“一锅烩”式教育,没有分层次、分专业、分岗位开展;
10.学思用分离,教育与整改脱节,只有教育过程,没有整改实效。
(二)瓦斯防治专项整治重点(15条)
11.因瓦斯抽采不达标、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维护不到位、抽采系统及管路运行维护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超限报警,一律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12.发生瓦斯涉险以及瓦斯高值超限的,必须停止作业、严肃追究责任,并对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装备、制度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评估,经评估不具备防治能力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13.人为篡改屏蔽安全监控数据与报警数据等主观故意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14.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采掘作业的,一律停产整顿并追究主体企业责任;
15.目前采用落后抽采工艺和抽采方法的,限期修改完善瓦斯抽采专项设计,淘汰落后工艺方法;
16.目前抽采区域大于抽采泵站设计服务范围的,委托资质单位对抽采系统能力进行核算论证,并跟踪抽采效果,能力不足的限期完成升级改造;
17.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居高不下(≥0.8%)的要主动停止割煤,在属地监管部门监督下,重新进行取样化验和达标评判;
18.回采工作面严禁采用风帘(风帐)、瓦斯稀释器、压风管路等向上隅角导风;
19.抽采达标煤层的回采工作面,因上邻近(或下邻近)煤层瓦斯涌出,导致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居高不下(≥0.8%)的,必须停下来对邻近煤层瓦斯进行预抽;
20.鉴定或测定瓦斯基础数据达到升级条件的,限期完成升级戴帽并实施技术改造,严厉打击鉴定(或测定)报告造假和主体企业假审批等行为;
21.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发生2次及以上重大安全风险等级的真实瓦斯超限情形的,应对相应区域的煤层瓦斯基本参数进行测定,并对矿井瓦斯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22.钻孔施工时出现顶钻、喷孔等明显突出预兆和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必须按规定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在鉴定工作未完成前,按照突出矿井进行管理;
23.探孔、抽采孔、效果检验孔等钻孔施工过程中,钻机必须安装可靠的防喷孔装置,防止喷孔导致下风侧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
24.煤层瓦斯含量大于10m³/t的预抽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其他煤层必须确保抽采效果评判达标的设计最长预抽时间,并留有一定富余系数;
25.未实现主通风机一键启停、不停风倒机和故障自动切换功能的煤矿,必须制定防止停风或倒机失败导致井下瓦斯超限的应急处置措施。
(三)水害防治专项整治重点(10条)
26.采(盘)区采(古)空区范围、老巷分布及积水情况未查清的,一律不得进行设计、审批和擅自施工采(盘)区巷道,采(盘)区巷道为过去形成的,不得施工工作面顺槽;
27.采掘工作面周围水害未查全、探清、放尽、验准并治理达标的,一律不得组织作业;
28.采掘工作面防排水系统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建成投用的,一律不得组织作业;
29.水害探测资料造假的,一律严格实施重处重罚,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0.防治水定向钻机未按时限要求配备到位或虽配备未实际开展远距离水害精准探查治理的,严格限制掘进工作面允许掘进距离(不超过30米);
31.地面物探勘查后未实施长距离钻孔(井上或井下)探测验证的区域,按水文地质情况未彻底查清对待,不得纳入年度采掘计划范围,不得进行采(盘)区设计;
32.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未开展实质性工程,仅靠资料收集和地表调查编制报告的,井下必须采取长距离定向钻探结合短探进行全覆盖无盲区探查,未探查清楚的不得纳入可采区;
33.地表水患未消除前,严禁在采动影响或扰动波及到地表水体的区段进行采掘作业;
34.未开展顶板“上三带”探测的煤层巷道,与上覆采(古)空水体最小距离小于10倍巷高时,必须对水体进行超前疏放,消除水患后方可掘进;
35.下组煤带压开采的煤矿必须对采掘前方及底板方向构造发育及导水情况进行探查,未探查清楚的不得作业。
(四)顶板防治专项整治重点(9条)
36.掘进机未加装机载临时支护、掘进工作面完全使用落后前探梁进行临时支护的,一律不得组织作业;
37.采掘过空巷、构造、应力集中区、顶板淋水区等特殊地质条件的区域,未进行专项支护设计、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的,一律不得组织作业;
38.超循环作业导致出现空顶空帮支护滞后的,一律严处重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39.支护材料力学参数必须与围岩支护设计强度相匹配,未严格验收、严把准入关的,一律不得安排下井使用;
40.锚杆(索)不按设计施工和锚固的,一律重新施工;违规给予验收合格的,按照“谁验收、谁负责”严肃追究验收人员责任;
41.支护效果不达标、巷道变形严重的,立即委托资质单位和专家对支护工艺方法进行论证,对原支护设计作出优化改进;
42.未测定巷道围岩地质力学参数和未开展巷道围岩稳定性评价的,不得进行支护设计;
43.沿空掘巷小煤柱开采或沿空留巷无煤柱开采必须进行专项设计,设计单位要跟踪评估支护效果,及时进行优化改进;
44.在井下所有系统巷道、采掘巷道及正常通风的灾害探测或治理巷道全面推行“巷长制”,“巷长”由矿级领导担任并实行“一巷一牌、挂牌管理”包保责任制。
(五)火灾防治专项整治重点(7条)
45.俯采工作面严禁使用黄泥灌浆防灭火措施,仰采工作面采用黄泥灌浆防灭火措施的要在专项设计中明确灌浆时间和灌浆量,严禁随意灌浆导致采空区大量积水;
46.开采自燃或容易自燃的煤层必须使用两种及以上的防灭火措施,日常采用单一措施、一种措施作为备用的,严格按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查处;
47.限期全部完成采空区自燃发火“三带”探测,束管监测系统气体采集管路铺设里程超过系统上限的,必须对系统进行升级或重新合理布设管路;
48.井下动火作业未经审批擅自实施的,一律严肃追究处理施工队组、矿方管理人员的责任;
49.新建和改扩建煤矿使用柴油动力无轨胶轮车的,不得在井下设计加油硐室,省应急厅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50.严格反应型高分子材料准入、使用和管理,入井使用前必须对其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51.各类PE材质管路入井前必须全面抽样送检,并进行抽样破坏性燃烧试验,凡无法做到离火自熄的要全部更换为防腐蚀钢管。
(六)冲击地压防治专项整治重点(7条)
52.按照《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该鉴定未鉴定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的煤矿或工作面,一律停止作业;
53.采掘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巷道贯通、初次来压、采空区“见方”、过旧巷等特殊区域及在高应力区实施巷修前,未制定专项防冲措施的一律严禁作业;
54.因采掘规划不合理,人为导致孤岛工作面反复出现的,限期对采掘规划作出调整;
55.非冲击地压矿井原则上严禁开采四面孤岛工作面,其他孤岛工作面开采前必须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制定防冲专项措施,并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开采;
56.回采工作面采空侧悬顶面积超过安全规程、作业规程规定的,一律停止作业并采取可靠措施进行强制放顶;
57.未探查清楚采掘前方地质构造或旧巷分布而导致无预报揭露的,一律按冒险作业进行处理;
58.采掘布置及停采线设计位置不合理,导致系统巷道或顺槽出现高应力区甚至严重变形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6年4月25日前)
各主体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议,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完善治理重点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专项整治行动与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收官工作等重点工作统筹安排、合理组织,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和责任主体。
(二)企业自查自纠(2026年4月26日至7月25日)
各煤矿要对照58项整治重点及主体企业的具体工作要求,逐条逐项全面自查自纠。自查工作要深、要细、要全,自纠工作要真、要实、要严,坚决杜绝敷衍应付、表面整治。自查自纠报告要经“五科专业技术人员”“五职矿长”和主要负责人逐级审核签字。主体企业要强化督导,对推进不力、整改不实的责令限期整改;专项行动期间,由主体企业总工程师牵头,完成2次“五大灾害”治理现状季度评估,报告要经相关业务部室会审签字后存档。
(三)矿际交流互学(2026年7月26日至8月25日)
按照优势互补、同类型互鉴原则,由监管专员组组长牵头,按照《全县煤矿事故警示教育工作专项治理行动矿际交流互学安排表》(见附件)组织煤矿跨矿观摩、经验交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与安全管理先进做法,破解灾害治理共性难题,提升整治整体成效,交流结束形成专题总结。
(四)部门督导检查(2026年4月15日至8月25日)
此次部门督导检查工作由监管专员组结合全覆盖检查和日常巡查检查,开展常态化督导,全程掌握进度、精准服务指导。对敷衍整改、自查不实、整改滞后的煤矿,一律推倒重来、从严处罚;对重大隐患、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查重处;对主体企业部署滞后、督导不力的,及时提醒、约谈通报。
(五)清零闭环整改(2026年8月26日至9月25日)
各煤矿要针对自查和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措施、整改“三清单”,逐条对账销号、闭环管理。非不可抗力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法依规实施处罚,未处罚前不得违规同意延期整改。9月25日前所有问题隐患要全部清零闭合。
(六)总结巩固提升(2026年9月26日至10月15日)
各主体企业、煤矿要全面总结“1+5”专项整治工作,提炼经验做法,健全长效机制,深化与科研院所、设计单位、行业专家合作,聚焦短板弱项持续提升治理能力,巩固整治成果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要形成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
充分认识开展“1+5”专项整治是汲取事故教训、落实上级部署、守住安全底线的关键举措,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强化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严格按时间节点、任务要求高效推进、保质完成。
(二)坚持边查边改,加强现场管理
紧盯整改“后半篇文章”,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改必见效,逐级传导压力、压实现场责任,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守牢煤矿作业现场安全底线。
(三)强化总结报送,提升整治质效
各监管专员组和各煤矿要明确专人负责,按文件要求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行动结束后要形成工作总结,各监管专员组总结要明确具体督导检查日期、检查人数、检查情况和交流情况等相关内容。各煤矿工作总结要包括实施方案、自查情况、问题销号整改情况和机制制度建设情况,检查总结于9月底报县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股。
联系人:杨亮亮
电话:18635829975
电子邮箱:llxyjjmag@163.com
附件:全县煤矿事故警示教育工作专项治理行动矿际交流互学安排表
柳林县应急管理局 柳林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3日
附件
全县煤矿事故警示教育工作专项治理行动矿际交流互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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