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煤监管职能股室、监管专员组,各主体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两办意见”、“八条硬措施”、《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全面落实2026年全县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推动煤矿主体企业(包括上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主体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根据《柳林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6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柳应急发〔2026〕17号)文件安排,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在2026年5月中旬至6月底开展全县煤矿主体企业安全管理履职情况专项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个至上”,立足“两个根本”,通过专项督导检查,全面压实煤矿主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主体企业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制度体系、强化重大灾害治理、严格高风险作业审批、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动态清零,切实解决主体责任悬空、管理层层衰减、技术审批走过场等突出问题,实现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县局成立专项督导检查工作领导组。
组 长:刘元科
副组长:高耀江 赵宗尧 贾天财 贺静兵 白芮奇
成 员:监管专员组全体人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专项检查的日常组织协调和信息汇总报送工作。
三、重点检查内容
本次专项督导检查聚焦2026年全县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以《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矿主体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吕应急发〔2020〕26号)规定的“十大工作体系”为主线,结合上级政府、部门要求设置以下检查项:
(一)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履职情况
1.主体企业是否设置总经理和分管技术(总工程师)、生产(建设)、安全、机电等副总经理,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体系。总经理和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总经理是否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8年以上煤矿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并按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
2.总工程师是否具有采煤、通风、地质防治水等相关煤炭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8年以上从事煤矿“一通三防”和地质防治水专业工作经历,并取得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3.主体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综合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监管部、一通三防管理部、地质防治水管理部、机电运输管理部、人力劳资部、教育培训部以及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等内设机构,每个内设机构人员是否不少于3人。各职能部门人员是否具有煤炭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所在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4.主体企业是否建立完善党群组织,赋予党群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推动构建党群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5.主体企业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赋予总工程师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决策权和指挥权。公司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所属矿井总工程师等的任用是否征得总工程师的同意。
(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及落实情况
1.主体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岗位责任制,并建立完善的考核体系和考核标准。
2.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所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安全投入、组织教育培训、督促缴纳安责险、组织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等。
3.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是否实行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度,对所属煤矿包矿到人,定期深入煤矿井下现场监督检查,董事长(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总经理每月到矿入井检查次数是否不少于3次,分管副总经理每月是否不少于5次,职能部门负责人每月是否不少于6次。
4.主体企业在督促检查过程中对所属煤矿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同类隐患屡改屡犯、弄虚作假造成事故的,是否按相关要求及公司制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5.主体企业是否将上级文件及会议精神按职责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并督促所属煤矿落实。
6.是否存在违规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能力生产任务指标。
(三)安全风险研判与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
1.主体企业是否按照《柳林县煤矿安全风险研判制度(试行)》建立重大安全风险预警管控监督机制,是否按照年度、季度、月度分别对所属煤矿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进行自查分析研判。
2.主体企业是否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安排部署,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逐一落实管控责任;是否不断强化所属煤矿企业“隐患排查主体”的责任意识,把标准化作为安全工作的重要抓手,通过大力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基础。
3.主体企业是否督促所属煤矿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常态化机制,是否定期对所属煤矿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四)重大灾害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主体企业是否督促所属煤矿按规定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并落实治理措施,发现所属煤矿不按灾害等级设防或者鉴定弄虚作假的,是否责令停止生产并按制度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
2.主体企业是否强化灾害源头治理、超前治理、区域治理;是否督促所属煤矿落实“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瓦斯治理措施和水害防治“五必须、五严禁”。
3.主体企业总工程师是否按“1+5”专项整治要求,完成2次“五大灾害”治理现状季度评估,报告要经相关业务部室会审签字后存档。
4.主体企业是否大力推动所属煤矿特别是高瓦斯、水害严重等灾害矿井与科研院所合作,解决重大疑难问题,不断提高灾害治理的精准度和防灾抗灾能力。
(五)高风险作业审批及安全技术管理情况
1.主体企业是否对所属煤矿工作面回撤与安装、煤仓清堵、巷道贯通、火区封闭与启封、动火作业、排放瓦斯(有害气体)、采掘过断层或陷落柱、采掘过空巷(采空区)、井筒维修(含扩刷)、井筒内安装与拆除设备、强制放顶、冒顶处理、更换大型设备、反风演习、疏放采(古)空区积水、封堵导水构造(通道)、巷修、切眼刷扩等十八类高风险作业,建立“一事一审批”和“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督”的审批监督制度,是否督促煤矿按要求编制作业规程(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报主体企业审批,主体企业是否明确一名副总牵头,按要求组织相关业务部室进行会审把关,会审通过后是否以公司正式文件批复。
2.主体企业是否建立设备设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否督促所属煤矿淘汰落后设备,是否按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完成相关攻坚任务。
(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动态清零履职情况
1.主体企业是否按照《柳林县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动态清零工作制度(2026年修订版)》文件要求,对所属煤矿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是否以正式文件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明确督办事项、治理责任部门、督办责任人及整改时限。
2.主体企业是否对所属煤矿重大隐患治理完成情况组织验收销号,验收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存在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问题。
(七)安全生产检查及复工复产验收履职情况
1.主体企业是否每月至少对所属矿井组织一次全覆盖的安全检查,对一般问题和隐患是否明确整改时间、明确专人跟踪督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实行挂牌督办;重要安全检查活动是否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亲自带队。
2.主体企业是否把安责险第三方技术服务专家组安全技术服务和隐患查治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检查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否建立隐患问题分析制度、课题研究和隐患整改人财物保障制度、重大隐患责任倒查制度。
3.主体企业是否按照“矿井自查自验—主体企业验收”程序,对企业自行停产不足10天、重大隐患责令停产整顿等需要主体企业履行复产验收手续的,严格履行复工复产验收职责;是否存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达标擅自同意复工复产的问题。
(八)“体检式”精查及安全基础建设情况
1.主体企业是否按照晋应急发〔2025〕300号,督促所属煤矿每半年开展一次“体检式”自查,并对自查工作全过程检查指导;自查报告是否经“五职”矿长、“五科”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2.主体企业是否按照“1+5”专项整治要求,督促所属煤矿对照58项整治重点开展自查自纠,并对推进不力、整改不实的责令限期整改。
3.主体企业是否组织开展了“八条硬措施”和两办《意见》的全面学习宣贯,是否逐条分解任务并制定实施方案;是否将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
4.主体企业是否督促所属煤矿确保“五职”矿长具备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10年以上矿山一线经历,“五科”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5年以上一线经历,新上岗人员岗前培训不少于72学时,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
(九)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反“三违”履职情况
1.主体企业是否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制,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安全培训档案,严格考核考试,突出抓好全员安全知识、岗位技能等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能力。
2.主体企业是否将事故警示教育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是否建立警示教育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以案促治、以案促改,严防同类事故发生。
3.主体企业是否建立反“三违”工作机制,是否督促所属煤矿采用视频监控、家属帮教、联保互保等多种方式开展反“三违”工作;是否建立教育培训、考核与薪酬待遇、晋级晋升挂钩的管理办法。
(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应急救援履职情况
1.主体企业是否加强安全费用的监督管理,保障所属煤矿必要的安全投入,安全费用是否专户储存、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支出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2.主体企业是否制定和完善本单位与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相衔接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度组织所属煤矿至少进行2次针对性应急演练;是否加强对所属煤矿应急物资储备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3.主体企业是否督促所属煤矿建立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紧急停产撤人制度;是否按要求做好应急值班值守,在极端天气和重要节日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
4.主体企业是否每季度将对所属矿井安全生产检查情况、采掘活动审批情况及下季度重点工作情况等向县应急管理部门(监管专员组)汇报一次;对水平延深、采区接替、重大灾害治理工程以及公司主要岗位人员的任免和调整等重大事项是否及时报告。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企业自查自改(自发文之日起至2026年6月10日)
各主体企业对照本通知重点检查内容,结合2026年“1+5”专项整治、“体检式”精查等要求,逐条逐项开展自查自改。
第二阶段:县局督导检查(2026年6月10日至6月30日)
县局由监管专员组分管领导牵头,和相关监管专员组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全县煤矿主体企业开展全覆盖专项督导检查。分组如下:
第一组:汇丰公司
第二组:凌志公司
第三组:福山公司
第四组:大庄公司
第五组:晋柳公司
第六组:鑫飞公司
第七组:宏盛公司
第八组:东辉公司
检查组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核查、谈话问询、抽查所属煤矿井下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验证主体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实际运行成效。
第三阶段:整改复查(2026年7月1日至7月20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人和时限,县局相关监管专员组组织复查,逐项复核,确保问题隐患清零整改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压实责任。各主体企业要深刻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确保自查自改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自查方案要精准实用,严禁套用文件;自查过程要认真细致,严禁流于形式。对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三)严格执法,敢于碰硬。各监管专员组要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的执法责任制度。对存在重大隐患或安全管理混乱的主体企业,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约谈主要负责人等措施。对同类重大隐患屡改屡犯、弄虚作假的,从严倒查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四)统筹兼顾,提升效能。坚持“进一次门、办多件事”,将本次督导检查与年度执法、“1+5”专项整治、“体检式”精查等工作协同开展。在严格执法的同时,注重帮扶指导,帮助企业提升安全管理能力。
(五)廉洁自律,严肃纪律。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确保此项工作圆满完成。
(六)信息报送,及时总结。各监管专员组督导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检查总结,连同企业自查问题清单和检查组检查发现问题清单报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股。
柳林县应急管理局 柳林县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