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分队: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时限,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3个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这3个文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作出如下通知。

一、明确公示期限

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时限按照《公示规定》第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1.无需公示: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最短公示期: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1)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一年;(2)除(1)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其中较低数额罚款的依据请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3个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

3.公示期为实际限制期限:依照法律法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三年的,公示期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4.公示期为三年:除以上情形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

二、明确提前停止公示期限

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提前停止公示期限按照《公示规定》第十四条及《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1.公示期满六个月可以申请提前停止公示:除无需公示、公示期为三个月、不得提前停止公示以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外,公示期满六个月,且符合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申请提前停止公示;

2.公示期满一年可以申请提前停止公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申请提前停止公示;

3.不得提前停止公示: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附件: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

2.《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3个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3.《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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