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管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局党组研究并制定《肉制品销售台账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2日
肉制品销售台账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肉制品销售全流程记录管理,建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追溯体系,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经营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肉制品(含生鲜、冷冻、熟制、分装等)销售环节的台账建立、记录、保存、管理工作,覆盖门店、仓库、批发、网络销售等所有经营场景,全体从业人员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坚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留存、全程追溯的原则,确保台账记录与实际销售行为完全一致,为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产品召回、消费者维权提供可靠依据。
第四条 核心台账种类
1. 肉制品销售台账(主台账):记录每日销售的肉制品名称、规格、数量、日期、流向等核心信息。
2. 进货查验台账(关联台账):记录肉制品采购来源、资质文件、检验检疫证明等,与销售台账对应衔接。
3. 不合格品处置台账:记录下架、召回、销毁的不合格肉制品信息。
4. 退货台账:记录消费者退货、供货商召回退回的肉制品信息。
5. 票据台账:记录销售票据、进货票据的开具、留存情况。
第五条 台账建立要求
1. 以每批次、每日期、每品种为单位建立销售台账,做到一货一档、一日一结。
2. 台账须使用统一规范格式,由专人负责填写、审核、归档,确保信息无遗漏、无涂改。
第六条 记录内容
销售台账须包含以下必填项,缺一不可:
1. 基础信息:销售日期(精确到日)、销售时段(早/中/晚)、销售渠道(门店/批发/网络/配送)。
2. 产品信息:肉制品名称、规格(如500g/份、1kg/袋)、单位(kg/份/袋)、数量、单价、金额。
3. 追溯信息:产品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产地(具体至县/区)、生产者/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编号。
4. 流向信息:购买方名称(个人/单位)、联系方式、地址(批发客户需详细填写)。
5. 操作人员:销售人员、审核人员签名。
第七条 记录要求
1. 及时填写:销售行为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台账记录,严禁补记、漏记。
2. 准确清晰:字迹工整、数字清晰、内容真实,不得虚构、篡改、省略。
3. 规范用语:产品名称须与实物标签一致,不得使用简称、俗称或虚假名称(如不得将“调理肉”称为“原切肉”)。
4. 分类记录:预包装、散装、生鲜、冷冻等不同类型肉制品,需分类建立台账,便于核查。
第八条 台账管理
1. 设立专门台账管理员,负责台账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定期对台账进行核对,确保与实际销售、库存数据一致。
2. 建立台账借阅登记制度,外部单位查阅台账须经负责人批准,做好借阅时间、人员、用途登记,严禁擅自损毁、外传。
第九条 台账保存期限
1. 台账及相关凭证(进货票据、检验检疫证明、销售票据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肉制品,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2. 电子台账需定期备份,存储介质需防潮、防损,确保长期可读取。
第十条 批发销售台账
1. 针对批发客户,需额外记录运输方式(冷链/常温)、运输车辆编号、交接人签字,确保产品流向可追溯。
2. 对批量销售的同一批次产品,需汇总记录销售总量、剩余库存、流向分布情况。
第十一条 网络销售台账
1. 记录平台名称(如电商平台、小程序)、订单号、买家信息(昵称/手机号/地址)、产品发货信息、物流单号。
2. 网络销售需同步保存商品详情页截图、发货凭证、售后记录,与线下销售台账合并管理。
第十二条 退货及召回台账
1. 消费者退货或召回的肉制品,需单独建立台账,记录退货原因、数量、处理方式(换货/退款/销毁)、处理时间。
2. 召回台账需与销售台账关联,注明召回产品的批次、生产日期、销售数量、召回数量、召回范围。
第十三条 责任落实
1. 销售人员对台账记录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台账管理员对台账的完整性、规范性负责,负责人对台账管理工作负总责。
2. 对未按规定建立、记录、保存台账,或伪造、篡改台账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食品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
1. 定期开展台账自查,每月对销售台账、进货台账、不合格品台账进行全面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2. 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台账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反馈结果。
第十五条 制度培训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本制度,讲解台账记录规范、追溯要求、法律责任等,提升全员台账管理意识和操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