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营养膳食经费支付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林县教育体育局
2025年4月10日
营养膳食经费支付管理制度(试行)
为保障营养膳食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教体艺厅函〔2024〕39号)、全国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教育部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长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应知应会20条>》(教体艺司函〔2025〕1号)和吕梁市教育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手册>的通知》(吕教函〔2025〕1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请各校严格执行。
第一章 资金管理
第一条 营养膳食资金需分科目单独核算,集中支付,并定期公开账务。
第二条 营养膳食资金仅限用于学生营养膳食食材采购支出。不包括加工配送、设备维护、人员工资等。
第三条 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应当全额用于学生营养膳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学校应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按规定建立营养膳食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用餐人数、天数、餐次、补助标准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
第五条 学生资助补助部分、教师陪餐费等应当按规定全部及时存入学校基本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章 资金申报
第六条 营养膳食资金使用学校在开学一周内收集学生数据报教体局后勤股汇总、测算,并提出分配方案,上报县财政局下拨资金。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学校需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营养膳食资金使用单位在收到资金文件一周内完成资金储备、编制等工作,并通知相关学校校长及时报销,原则上要求上月产生费用本月报销,最多不能滞留三个月。
第八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支付票据管理
1.增值税发票。
2.送货单。要求字迹清晰内容详实完整,(标明供货单位、日期、品名、品牌、系列、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合计等)。
3.每日每月用餐表。
4.出入库记录表(可包含盘点),月盘点表或学期末盘点表。
5.实际用餐食谱。
6.学生签名表。100人以上的学校签名表由学校存档。
7.合同、中标通知书关键页。
8.多角度清晰的公示照片。
9.票据和表册均须有采购人、验收人、出入库负责人、食堂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签字,学校盖章。
第九条 学校在每月月初须对上月营养膳食资金使用情况在学校公示栏进行公示(包括享受人员名单、食堂收支结算情况、食材采购价格、数量、每周食谱等信息),公示表由学校校长、食堂负责人、两名以上家长膳食委会成员签字,家委会成员须轮流签字。
第十条 乡镇中心校实行县财政局教育核算股报账制度。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由相关人员会审联签后报中心校,中心校营养膳食负责人对资金和手续把关,确认无误后联签,再由中心校报账员再次把关,确认无误后报财政局教育核算股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支付。每个环节的审核过程中如手续不符、资金不明须明确告知并返回。县直学校由学校相关人员会审联签后支付。
第十一条 支付完毕后会计或报账员应及时将支付回单复印件转给营养膳食负责人、供货商,并送教体局计财股、后勤股登记支出进度。
第十二条 营养膳食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需将资金支付到供货商,不得违规将资金转至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第十三条 营养膳食资金使用单位每周需进行成本核算,由家长膳食委员会参与,每周至少提供一次食堂食材价格,分析食材价格波动,优化采购方案,均衡膳食质量。
第十四条 其它学校、幼儿园参照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负主要责任,各有关学校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落到实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