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柳林县交通运输发展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升农村公路服务质量和水平,我局遵照《吕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吕交建管发〔2025〕17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柳林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林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4月27日
柳林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规范柳林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做到“有路必养、养必到位”、“有路必养、养必规范”,提高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服务水平和通行能力,打造“畅、安、舒、美”的公路通行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吕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养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是指按照公路养护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等作业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省统计年报的县道、乡道、村道(含旅游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交通运输局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制定本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总体目标是:路况良好、路容整洁、设施齐全、环境优美、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服务优质。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内容主要包括运行机制与资金保障、日常养护管理、养护工程管理、安全作业与应急养护等方面,并根据农村公路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运行机制与资金保障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权责清晰、上下联动、运转高效、齐抓共管的体制机制,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多方监督有效、政府激励的格局。
第八条运行机制管理包括三级路长体系、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养护管理队伍和应急队伍四部分内容。
1.三级路长体系。建立覆盖县、乡、村的三级路长体系,总路长、县级路长、乡级路长、村级路长和县级路长办公室、乡(镇)路长办公室职责明确、齐抓共管、高效运转。
2.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建立县统一执法、乡村协助执法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县有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员,乡(镇)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
3.养护管理队伍。建立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养护管理队伍,县、乡养护管理机构设置率达100%。养护工程、专项工程和县道的养护应由专业队伍承担。
4.应急队伍。建立专业化应急抢险队伍,人员结构合理、制度统一。
第九条资金保障包括日常养护资金保障、养护工程资金保障、机构与人员经费保障、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四部分内容。
1.日常养护资金保障。省、市、县三级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64号)的标准,日常养护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
2.养护工程资金保障。省级补助资金、成品税费改革切块市县资金全部用于养护工程,县级筹措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
3.机构与人员经费保障。县、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列入公共财政预算。
4.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日常养护、养护工程等养护资金专款专用,无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审计部门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章日常养护管理
第十条日常养护管理包括日常巡查和养护管理检查、日常保养和日常维修,以及养护资料整理归档等基础管理。日常巡查指按照规定频率巡路,及时发现、上报和处置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损坏、污染及影响安全通行等情况;养护管理检查是指根据上级下达或本单位自行制定的年度目标任务,为提升公路养护管理水平而组织的养护管理检查活动。日常保养和日常维修指对农村公路及其所属设施经常进行清洁保养,对局部病害和构件缺损实施的小修,包含路域环境、路面养护、桥隧养护等内容。针对发展较慢或对安全影响较小的轻微病害,且具有一定规模可集中实施的小修工程可列入修复养护工程。
第十一条基础管理。养护内业资料完善,统计资料完整,业务档案齐全,报表及时准确,上墙图表规范。按照“一路一档”原则,逐条路线建立农村公路档案,通过农村公路综合信息服务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开展“一路一档”信息化建设。
第十二条日常巡查。指巡查公路设施整洁性和使用状况,是否存在影响安全的病害、缺损,是否路侧有遮挡标志、安全视距的障碍物以及标志、标线和照明设施是否正常工作等。各养护检查等级的日常巡查频率不应小于《日常巡查频率表》的规定(详见附件1),该表中养护检查Ⅱ、Ⅲ级的日间巡查频率分别为1次/3日、1次/周,灾害天气应加大日常巡查频率。日常巡查要充分利用路长制手机APP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处置和报送结果,并做好相应记录,影响通行安全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对行人及车辆予以警示。
第十三条养护管理检查。县交通运输局每年组织3次全县检查,检查结果应及时通报。
第十四条路域环境。路域环境畅、洁、绿、美,无垃圾,无新增违章建筑和侵害路产路权行为。路基构造物无损坏,排水设施无淤塞,标志标线清晰醒目,齐全完整,沿线绿化无缺株死株和遮挡标志、安全视距情况。
第十五条路面养护。路面无影响行车安全病害,坑槽修复及时。自动化检测里程和路面技术状况PQI优良路率达到部、省目标要求。
第十六条桥隧养护。桥梁、隧道外观整洁、结构完好,排水设施完善,标志标线清晰醒目。按《公路养护技术标准》要求开展桥隧经常性、定期、专项和特殊检查,定期检查频率不得小于1次/3年,对4、5类桥隧进行管理。
第四章养护工程管理
第十七条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养护工程管理按照前期管理、计划管理、设计管理和项目管理等程序组织实施,其中项目管理包括招标投标、质量监督、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安全管理、工程验收和督导检查等内容。
第十八条前期管理。县交通运输局结合安全运行状况,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需求分析等工作流程进行前期决策。同时,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库,项目库按照滚动方式实施动态调整,每年定期更新。
第十九条计划管理。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根据省、市、县切块资金分配比例,按照养护工程实施里程不低于年报里程5%要求,编制本地区养护工程计划,并报县交通运输局审核。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备案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审核后的养护工程项目计划,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录入云平台。
第二十条 设计管理。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特别复杂的,可采用技术设计和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应急养护和预防养护工程按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养护工程设计应当以专项检测或评估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强化对显性、隐性病害的诊断分析。设计文件经审查或审批后方可使用。养护工程设计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农村公路病害发展情况及实施条件变化,可进行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参照《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晋交建管发〔2023]15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管理。各类养护工程所涉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县交通运输局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分类细化养护工程管理要求,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质量管理。养护工程管理应建立“政府监督、行业监管、社会监理、企业自检”质量保证体系,不断提升交工验收合格率、竣工验收优良率。工程资料应真实、准确和完整。
进度管理。县交通运输局每月底前将工程进度、资金拨付、项目施工图片等上报云平台。
安全管理。养护工程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配备专职安全员,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设置施工作业标志标牌。养护工程施工公告、阻断信息、交通组织方案等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备案。
工程验收。项目完工应及时组织验收,交工、竣工可以合并验收,多个项目可以捆绑验收,合并验收的项目应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完成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交竣工验收完成后,县交通运输局应通过云平台报送竣(交)工验收报告,年底前报送全年养护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养护工程验收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具体时限应当在养护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有关要求。
督导检查。县交通运输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项目完工后对全县所有项目检查情况进行汇总,结果予以通报。
第五章安全作业与应急养护
第二十二条安全作业。养护作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安保措施,按要求布设养护作业控制区,人员穿戴反光标志服,车辆设置作业标志。群众性养护作业前,尤其是特殊路段与灾害天气作业时,须接受安全培训教育。
第二十三条应急抢险。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储备应急物资,合理调配应急抢险设备。应急预案包括组织领导体系,应急抢险队伍,材料、机械设备及资金保障,信息报告制度,临时交通组织方案,抢险工程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雨季养护。雨季灾害天气应加大日常巡查频率,桥梁、隧道等高风险点位,临水临河、靠山易积水等重点路段、重点部位应每日巡查,发现构筑物损坏、路面沉陷、边坡损坏、植被倒伏等影响行车安全,丧失服务功能的,应立即上报、发布信息,在应急处置和抢修人员到场前应进行现场监视,同时设置清晰醒目警示标志。造成阻断的,要及时采取抢通措施,在恶劣天气、汛期、自然灾害发生后进行评估性巡查,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
第二十五条冬季养护。冬季应在急弯陡坡等路段提前采备防滑料,如遇大雪等极端恶劣天气,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依靠当地政府,动员社会力量除雪保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在县交通运输局领导下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从2025年5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1.日常巡查频率表
2.日常养护作业主要内容
3.养护工程作业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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