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股室、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各货运企业、物流园区:
为压实货运企业主体责任,规范货运企业投诉处置行为,解决货运企业对司机诉求推诿扯皮、处置不力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货车司机投诉“红黄蓝”三色督办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柳林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22日
货运企业投诉处置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强化货运企业投诉处置责任意识,保障货车司机合法权益,规范运输市场秩序,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及省、市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柳林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场经营、货运平台运营等相关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货运企业”),涉及货车司机投诉处置的责任认定、追究及结果运用。
第三条责任原则。坚持“谁经营、谁负责”“谁引发、谁处置”原则,实行“投诉处置与信用评价挂钩、责任追究与整改落实同步”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责任追究情形
第四条未履行受理义务情形:
(一)对货车司机直接提出的诉求推诿拒收、不予回应的;
(二)收到县交通局分流的投诉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处置的;
(三)未在规定时限内与投诉人联系核实情况的。
第五条处置不力情形:
(一)未按“24小时办结”“12小时办结”等时限要求完成处置的;
(二)处置措施流于形式,未实质解决问题导致司机重复投诉的;
(三)未按要求提交处置报告、隐瞒处置实情的。
第六条违规经营引发投诉情形:
(一)恶意拖欠货车司机运费、克扣报酬的;
(二)违规收费、强制捆绑服务的;
(三)提供的运输服务不符合安全标准、导致货物损坏丢失的;
(四)拒绝配合县交通局督办检查、整改不力的。
第三章责任追究方式
第七条约谈警示。发生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情形之一的,由县交通局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下达《约谈警示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第八条通报批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内通报批评:
(一)月累计2次被约谈警示仍未整改的;
(二)因处置不力引发司机集体投诉的;
(三)存在本制度第六条第(一)(二)项违规情形的。
第九条信用惩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企业纳入运输行业“黑榜”管理,记入信用档案:
(一)年累计3次通报批评的;
(二)恶意拖欠运费、拒不支付赔偿金额较大的;
(三)引发负面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联合处置。对纳入“黑榜”管理且整改无成效的企业,联合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依法依规限制其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吊销相关经营许可。
第四章追究程序
第十一条线索收集。县交通局通过投诉处置台账、司机回访、日常巡查等渠道收集责任追究线索。
第十二条调查核实。收到线索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投诉事实、处置过程及企业责任,形成《责任认定报告》。
第十三条责任认定。依据调查结果,由县交通局专题会议研究认定责任等级,确定追究方式。
第十四条执行落实。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企业,督促执行;企业拒不执行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柳林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