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局
政府信息公开
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公开原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有关政府交通运输信息,提高柳林县交通运输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实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推进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充分发挥交通运输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柳林县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以向社会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机构信息。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部门文件及解读。 

  (三)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本部门权责清单。 

  (四)本单位采购项目公告。 

  (五)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公开;城市公共汽(电)车的运营线路、车辆数量信息:城市公共汽(电)车票价确定和调整政策;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军人和学生等特殊群体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的优惠政策;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出租汽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公开;监督投诉服务电话。 

  (六)依申请公开全面实行“登记制”和“书面答复制”,即有申请必登记、有申请必答复。书面答复应当包含查找检索相关政府信息的过程事实、处理决定的法律法规依据、申请人行使救济权的期限、途径等内容,充分保障申请人权益。 

  第五条  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人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交通运输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有关交通运输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及时予以澄清。 

  第三章  公开的实施 

  第六条  交通运输信息公开目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和更新。 

  第七条  交通运输信息公开事项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相关信息;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段公开相关信息;属临时性工作的,应当随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八条   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后20日内公开,并对公开的信息及时更新和维护。法律、法规对政府交通运输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