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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4号)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农田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下以制度。

附件:1.柳林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2.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管理制度

3.柳林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制度

4.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5.柳林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柳林县农业农村局

202641

附件1

柳林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质量,保障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个环节都科学合理、规范有序,推动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山西省农业农村厅有关文件,参照有关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是指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指为建设高标准农田,改善或消除主要限制因素、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开展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并保障其高效利用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政府领导,农业农村部门牵头,部门协作,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考核、统一上图入库,构建集中、统一、高效的农田建设管理新体制。

第五条优化建设布局。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安排干部群众积极性高、地方投入能力强的地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七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册、预算书等材料。

第八条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

第九条县农业农村局对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初审,应组织专门队伍,对项目区地块进行进行现场查看和核实,确保申报项目的材料真实、方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第十条县农业农村局对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市级评审。市农业农村局对初步设计审查同意后,下达批复。

第十一条县农业农村局应当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写年度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作为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和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项目建设期为1-2年。

第十三条实行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管理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实行招投标制。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指导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招投标工作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督导项目实施主体和中标商签订相关合同,并监督项目具体实施。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属于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招标人必须进入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开交易,不得进行场外交易。严禁暗箱操作,严禁有围标、串标、违法分包和转让等不良行为记录,以及有违规出借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

第十五条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监理资质,监理机构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建设合同、监理合同的要求履行监理职责。

项目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监理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按约定期限如实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实行合同制。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评估评审等业务应当签订合同。合同文件应当有相应质量条款,将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阶段、相关工序,确保质量可控。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应承担单位不得转包(让)或分包任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任务。

第十七条实行公示制。在立项申报前、实施过程中和竣工验收后,采取公示牌、公示栏等方式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有关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阶层有效监督,增加工作内容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杜绝腐败发生。

第十八条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档案内容包括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字、图表、影像(工程建设前后)、电子文档等资料。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可靠、齐全完整、统一规范的原则,实行分类归档,分级管理。

第十九条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督导检查,项目施工期间,至少每半月现场检查一次,确保项目按照实施方案确定内容和时间节点实施,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包括中央及省以下各级财政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道;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二十五条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项目管理费按农田建设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审计审减的财政资金等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县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杜绝发生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现象。

第五章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建设质量、管理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运行和效益情况等进行核查,并作出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各项建设内容,有设计调整的完成批复调整文件中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项目工程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达到设计目标;

(三)各单项工程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四方验收合格,单项工程验收资料齐备;

(四)项目资金支付已达到合同约定进度要求;

(五)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经具有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六)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竣工图纸资料齐全、完整,已完成项目有关材料的分类立卷归档工作;

(七)初步验收合格。

第三十二条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验意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

第三十三条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农业农村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本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责任单位抓紧整改,对违规违纪问题,严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九条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填报农田建设项目的任务下达、初步设计审批、实施管理、竣工验收、上图入库等工作信息。

第七章

第四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附件(补充管理制度)是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适用于本县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柳林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2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质量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农业农村局在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区农民代表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确保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项目设计文件。

第二条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和设备等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施工单位应加强各专业工种、工序施工管理,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个工种、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四条严格执行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监理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定期向农业农村局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

第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计划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单项工程设计、建设资金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本着建设任务不减、标准不降、因地制宜的原则,严格按照《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田建设项目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进行调整变更。

附件3

柳林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制度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理、维修和养护,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持续发挥投资效益,现结合我县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护原则

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

二、管护主体及职责

1.管护主体。项目区所在村村委会为管护主体,履行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主体责任,负责落实管护人员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职责。管护主体应对移交后的工程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避免人为破坏,确保工程的完整、安全与正常运用

三、管护内容

1.灌排与排水工程。保证机电井、泵、井房、管道、桥、涵、闸、渠道、出水口等水利设施能够正常使用并且无安全隐患,满足规定的灌溉面积和排涝标准。

2.田间道路工程。保证道路系统完好,路面平整,通行顺畅,满足车辆荷载和质量寿命等要求。道路标志牌保持信息完整,清洁卫生。

3.农田防护工程。保证农田防护林成活率达到90%(含)以上。

4.输配电工程。保证输电线路、交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低压输电线路满足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

四、管护模式

采用专职管护员管护模式。项目区村委会针对各类管护内容均要安排1-2名专职管护员进行管护,明确其管护范围、内容、职责、工资等。专职管护员在实际工作中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专职管护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2.专职管护员应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经常对高标准农田进行巡查,种植期每天巡查不少于一次,非种植期每月巡查不少于两次,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并报村委会。

3.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耕种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等对项目区水利设施及田间道路工程造成的破坏。发现破坏的,立即向村委会报告,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责令修复或赔偿。

4.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出现渠道、涵管因杂物、杂草或淤泥堵塞的情况,专职管护员要及时处理,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五、资金管理制度

项目村管护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项目管护资金。资金的使用情况等纳入村务公开范围,接收群众监督。

附件4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高标准农田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包括中央及省以下各级财政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道;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五条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项目管理费按农田建设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报账手续和有关附件必须完备齐全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进度情况,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

第八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余结转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管理政策和会计管理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有效发挥资金投入效益。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县农业农村局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杜绝发生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现象。

第十一条应当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县农业农村局需定期上报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自评表及自评报告,评价结果作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县农业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5

柳林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为提高档案工作质量,使档案管理更加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更好地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现结合我局农建办档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原则

1.真实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是当前和今后项目管理的重要资料。归档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不能擅自改变原始材料的内容、更不能伪造资料。

2.齐全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作包括:项目建设的工程量、工程质量等外业情况及工程投资、工程概预算、资金拨付、工程移交和工程管护责任落实等内业情况。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项目文件资料应当收集齐全。

3.规范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要按统一规格归档,分类存放。各类档案不仅要做到承上启下、避免重复,更要做到查找快捷。

二、档案分类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档案按年度建档,按进度及时进行分类归档,确保各阶段档案资料条理清晰、内容完整。

1.立项阶段。下达建设任务的文件、项目初步设计及报送初步设计的文件、初步设计专家评审意见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项目变更(计划调整)申请及批复文件、项目未重复建设证明文件、项目区村民一事一议资料、与立项有关的会议纪要、取水许可批复文件等。

2.规划设计与预算阶段。勘测设计合同、初步设计报告及与预算书、项目设计图册等。

3.施工准备阶段。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管理规章制度、会议纪要、项目招投标资料及合同,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合同等。

4.工程实施阶段。开工及复工报告、施工过程中的来往文件、施工月季进度报表及说明、项目实施过程和建成区影像、图片等。

5.竣工验收阶段。施工单位自验报告、竣工初验报告

竣工验收图、项目财务决算、工程复核和审计报告、工程移交资料、工程管护资料等。

6.财务资料。项目资金支出管理有关规定、资金申请与审批来往文件、资金审计委托合同、资金支出凭证、会计账簿、图片及电子文档资料等。

三、管理和利用

1.配备专人进行档案管理。在分管主任领导下,对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载体、门类的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2.专职档案员应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及相关档案管理规定,热爱档案事业,熟悉档案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3.及时收集、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的各种文件、材料,确保各阶段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

4.要对档案资料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若有部分档案资料遗失,应及时补齐。对于存在破损或字迹失真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此外,档案柜架要长期保持清洁卫生,温湿度适宜,无霉菌滋生。

5.档案的借阅。本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借阅查看档案资料,外单位人员查阅本办档案,必须经项目负责人批准。

借阅档案者必须遵循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不涂损档案,不得转借他人,阅完及时归还。借阅机密档案还负有保密的责任,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档案管理人员需认真检查归还的档案有无遗失、涂损等现象。

四、保存和移交

1.会同有关业务单位对项目档案内容进行鉴定,确定档案保存期限。

2.按规定向县级档案馆移交应进馆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