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社局
政府信息公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公开,方便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督促本局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社局、各下属机关及各科室应当依法履行政务公开的义务。个人和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人社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县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是全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五)建立并维护政府信息公开沟通渠道,为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信息公开提供便利;

  (六)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个人和组织行使获得政务信息的权利,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务信息,不得收费,但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七条 公开内容:1.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等财务指标及执行情况的公开。2.就业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做好就业服务信息、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情况,就业创业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就业扶贫政策、人才招聘等信息公开;3.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公开。4.劳动维权,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黑名单信息公开。5.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向社会公开创业补贴政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养老保险政策等。6.做好办事指南公开。及时梳理本单位各项办事流程、办事时间、办事时限、办事材料等,将办事指南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发布;

  第三章 公开形式

  第八条 依据实际情况,政务公开以下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媒体公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重要文件、政策措施、政策法规、组织机构、办事程序等事项,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务信息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载体公开。对涉及范围广、时效长、内容较为固定的事项,可采取设立便于群众观看的政务公开栏、印发宣传资料、办事手册和张榜公布、出示公告等形式公开。

  (三)窗口公开。对政策性强、办理环节较多的事项,可在各单位建立服务窗口予以公开。

  (四)各部门和单位要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办事程序等事项,以公示栏等形式在本单位公布。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九条 公开前,各单位部门要进行专题研究,确定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方法,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公开后,要采用设意见箱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需将群众建议的办理结果和群众所提问题的答复意见及时向群众进行反馈。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及时将有关资料等归档保存,做到档案完备,资料齐全,便于查阅。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二条 人社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务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各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在各部门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工作人员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通过举办各种活动等渠道,广泛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六章 责 任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主动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对公开不及时的,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公开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