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服务

  受理 

  (一)民事、行政及非诉讼案件 

  1、法援中心接待人员对申请法援的当事人要详细询问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做好网上记载,查看当事人所提证明材料。 

  2、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二)刑事案件 

  1、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及时审查被告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2、对被告人亲属或被告人提出刑事案件法援申请,接待人员应审查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做好记录在个工作日内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3、通过公安、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申请,中心在三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公安、检察机关。 

  对决定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将制作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由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初审签字后,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签字审批,审批表随案件卷宗归档。 

  、指派 

  1、中心主任根据接待人员的建议,及时召开中心人员进行讨论,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在天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对不受理的法援案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复核申请。 

  3、受理的法援案件,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及相关手续。 

  4、法援案件审批后,在三日内由法援中心指派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