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两种制度法律援助的申请 

  一、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单位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经济困难的材料; 

  (四)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但是应当提供相应证件或证明材料: 

  (一)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家属; 

  (二)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 

  (三)烈士、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军人、警察的遗属; 

  (四) 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公共利益而依法主张民事权益的; 

  (五)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的; 

  (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七)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八)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孤儿、弃婴; 

  (九)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十)获得司法救助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其他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法律援助。代理人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 

  四、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所在的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转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并于三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委托代理人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 

      (六)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依法主张民事权益的; 

      (七)因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八)因婚姻、财产纠纷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九)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因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等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公民可以就前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代书、公证、司法鉴定。 

    二、在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将根据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的通知,提供法律援助: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聋、哑人;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将逐步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将逐步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刑事裁判、决定的经济困难申诉人提供法律援助。 

  案件受理和指派制度 

  一.受理 

  (一)民事、行政及非诉讼案件 

  1、法援中心接待人员对申请法援的当事人要详细询问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做好网上记载,查看当事人所提证明材料。 

  2、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二)刑事案件 

  1、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及时审查被告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2、对被告人亲属或被告人提出刑事案件法援申请,接待人员应审查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做好记录在个工作日内提至法援中心主任审批。 

  3、通过公安、检察机关提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申请,中心在三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公安、检察机关。 

  对决定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将制作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由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初审签字后,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签字审批,审批表随案件卷宗归档。 

  二、指派 

  1、中心主任根据接待人员的建议,及时召开中心人员进行讨论,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在天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2、对不受理的法援案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复核申请。 

  3、受理的法援案件,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及相关手续。 

  4、法援案件审批后,在三日内由法援中心指派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 

  监督制度 

  一、案件的监督 

  (一)法援中心对指派的案件进行跟踪了解案件办理情况; 

  (二)对重大的民事、刑事案件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 

  (三)举行定期不定期法律服务质量的督查,以及受援人的满意度调查; 

  案件卷宗归档制度 

  一、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应及时填写法援案件结案报告表。 

  二、承办人员在案件结案后需在30天内将案件卷宗按程序装订好后报送法援中心。 

  三、法援中心接收报送卷宗档案后应及时检查,如不符合归档要求,承办人员必须在15天内给予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