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规划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将各类别公共法律服务集中进驻,打造综合性、一站式服务窗口。 

  一、平台设置和名称 

  县级实体平台依托县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大厅、司法局其他独立服务场所或当地政务服务大厅建立,名称统一为“×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乡级实体平台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站,也可以独立设置。名称统一为“×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村级实体平台推进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村(居)委会或当地社区服务中心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名称统一为“×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二、功能职责 

      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体平台建设在功能职责定位上采用“3+X"建设模式。“3"为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等基本职能,在公共法律服务中起主导作用;"X"为拓展职能,可由各地根据需要和条件引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专业调解、司法考试、安置帮教、监所远程视频探视等服务。实体平台基本职能和拓展职能,均要注重将法治宣传融入为民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提高群众法治意识。平台运行采用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别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的模式,鼓励在平台建设上突出自身优势业务,积极与有关部门协作进驻新的服务功能,可依托实体平台推行流动服务,进一步拓宽服务盖面。作为集多项司法行政职能为一体的“窗口化”服务平台,突出综合性、专业性法律服务功能,同时发挥县域服务综合枢纽和指挥协调平台的作用。 

  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作为服务群众的一线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在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指挥协调和乡镇(街道)司法所的指导下,主要承担化解矛盾纠纷、法治宣传、提供法律服务咨询等职能。 

     村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作为服务基层农村、社区的法律服务平台,服务内容包括:为村(居)民及时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接受村(居)民委托,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参与诉讼活动;定期举办法治讲座,发放法治宣传资料,宣传与日常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参与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纠纷调处工作;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和其它管理规定,为村民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设拆迁、环境治理保护等村(居)治理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等。 

  三、基础设施和装备配 

  县级公共法律中心: 

  (1)一般划分办公区、服务区和等候区等三个区域。 

     办公区除设置必要的管理人员办公室外,还应配备独立的档案资料室,用于业务档案和工作台账资料的存放服务区开放式的服务大厅,设置半开放式接待柜台及接待用座椅,除应配备适量的接待室、私密谈话室、调解室等与窗口服务相配套的专门业务用房应当安装电子显示屏和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用于办事流程、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网点的宣传和导引等候区放置法治宣传资料存取架,摆放常用法治宣传资料,配备书写台、座椅、饮水机等设备。 

     (2)每个窗口需配有1台以上接入互联网和公共法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的计算机,配备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或具备上述功能的多功能一体机、档案柜等办公设备。       

     (3)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设立意见箱并公布投诉电话。 

  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设立开放式的服务厅,并设置相应接待窗口。服务区域应悬挂县域范围法律服务导引指示栏,有条件的地方,可配置电子显示屏和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放置常用法治宣传资料,用于法律知识宣传和法律服务导引。 

  村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设置法律服务公示栏和便民信箱,对外公布本村(居)法律顾问信息,包括姓名、职责、联系方式、驻点时间等信息,同时公示法律服务目录、法律服务操作流程、法律服务政策规定、法律服务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 

  四、人员配备 

  实体平台应该根据区域内人口规模、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以及业务接待办理数量,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 

  (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实行至少1名服务人员在充分利用司法所现有人员力量的基础上,有效整合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乡镇(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等力量参与窗口接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提供服务。 

  村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人员配备在每个村(居)设立一名法律顾问,由政治素质高、热心公益法律服务以及熟悉农村、社区工作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可以采取一名律师同时担任多个村(居)法律顾问,或多名律师共同担任一个村(居)法律顾问方式进行科学配置。要在每个村(居)培养3-5名“法律明白人”,帮助法律顾问开展日常法律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