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旅行社服务网点:
现将《旅行社服务网点管理规范制度》予以印发,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柳林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10月23日
旅行社服务网点管理规范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行社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服务网点”)的设立和经营行为,加强对服务网点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根据《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在柳林县行政区划内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提供旅游咨询、宣传、接待等服务的固定营业场所(包括门市部、营业部等)。
第三条 服务网点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社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招徕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第二章 设立与备案
第四条 设立服务网点应符合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布局规划要求。
第五条 设立服务网点,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在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县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3.服务网点负责人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4.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说明;
5.备案登记表。
第六条 服务网点名称统一格式为:设立社名称+(地名+门市部/营业部)。服务网点应在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和《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第七条 设立社应与服务网点负责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职责。服务网点从业人员应接受设立社的统一管理、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 服务网点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如名称、地址、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后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服务网点终止经营的,设立社应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九条 服务网点只能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1.招徕、咨询、宣传;
2.为旅游者提供签订旅游合同的便利服务;
3.收取旅游费用(须纳入设立社统一财务管理);
4.向旅游者通知有关行程事项。
第十条 服务网点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超出设立社的经营范围;
2.以自身名义签订旅游合同、开具发票;
3.独立开展旅游接待业务;
4.聘用、委派导游人员;
5.设立独立的财务账户或进行独立核算;
6.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经营权。
第十一条 服务网点应与旅游者签订由设立社统一提供的旅游合同,加盖设立社合同专用章(可标注服务网点代码)。收取的旅游费用须直接存入设立社的统一账户,并由设立社开具发票。
第十二条 服务网点发布旅游广告和宣传资料,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并经设立社审核批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误导旅游者。
第十三条 服务网点应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1.《营业执照》《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2.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投诉电话;
3.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投诉电话;
4.旅游产品价目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设立社对其服务网点负有全面管理责任,应建立健全服务网点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财务、合同、印章、档案、培训、投诉处理等。
第十五条 设立社应定期对服务网点进行检查和指导,确保其依法合规经营。
第十六条 服务网点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服务网点发生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或投诉,由设立社承担首要处理责任。第十七条 服务网点发生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或投诉,由设立社承担首要处理责任。
第五章 罚则与附则
第十八条 服务网点违反本规范及相关法规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旅行社条例》等对设立社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柳林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