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黄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黄河采砂管理工作,有效规范采砂活动,在总结黄河柳林段采砂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结合省河长办关于河道采砂整治的新部署、新要求,县政府研究修订了《柳林县黄河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8日
柳林县黄河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促进河道整治,维护河道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水利厅黄河大北干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和山西省河长制办公室《山西省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晋河办〔2018〕16号)等规定及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柳林县黄河河道内开采砂石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黄河采砂坚持优化整合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集约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柳林县黄河采砂管理实行河长领导、乡镇负责、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各级河长为所辖区域采砂管理第一责任人,县水利局为采砂管理牵头部门,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国土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质监局、地电柳林分公司为协作部门,各乡镇、各部门按照各自相应职责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成立专门的黄河采砂监督管理机构,落实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工作开展。
第六条 根据黄河水利委员会山西黄河河务局批复的《黄河柳林县段河道采砂规划报告》,我县黄河河道采砂划分为可采区及禁采区,可采期及禁采期。在禁采区及禁采期内,一律不得从事采砂活动,禁采区和禁采期之外的区域和时间分别为可采区和可采期。
禁采区集中分为五个区域:
1. 黄河孟门镇段。
2. 黄河薛村镇段。
3. 石西两河口段即三川河与黄河交汇处上下游1000m范围内(30+917-32+917)。
4. 石西乡上庄泵站段及其上游200m和下游150m范围内(35+415-35+765)。
5. 三交镇坪上泵站段及其上游200m和下游150m范围内(46+090-46+440)。
禁采期为:
1. 黄河主汛期即7月1日至8月31日。
2. 凌汛和桃汛期即当年12月15日至次年3月31日。
3. 黄委确定的调水调沙期。
4.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临时禁采时段。
第七条 柳林县黄河采砂实行许可制度,凡在柳林县境内可采区进行黄河采砂活动均需进行采砂许可证办理。采砂许可证实行年审制,每年1 2月1日至次年3月3 1日为年审时间。
第八条 县政府成立柳林县黄河采砂管理领导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黄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质监局、地电柳林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沿黄各乡镇书记和乡镇长组成。
第九条 县黄河采砂管理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划分:
1. 县水利局:负责黄河采砂可采区、禁采区、可采期、禁采期的划定及采砂许可证的办理、年审工作,组织对采砂户的日常生产活动进行巡查监管。
2. 县交通局:负责黄河河道采砂船只审查及船员培训管理工作。所有采砂船舶及主驾船员必须通过县交通局相关审检手续后方可进行采砂作业活动。
3. 县安监局:负责黄河采砂监管及督查工作。
4. 县国土局:负责黄河采砂占地、矿产资源审批及其它相关管理工作,申请黄河采砂必须取得国土局发放的采矿许可证。
5. 县环保局:负责黄河采砂环保监督管理工作,检查各采砂场是否存在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废油废料处理不达环保要求等情况。
6. 县公安局:全面配合黄河采砂管理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操纵市场、私挖滥采、暴力抗法等各类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坚决打击,对构成犯罪的,严格依法从重从快处理,确保黄河采砂秩序良好。
7. 县税务局:负责采砂场税务登记工作,审核、颁发有关证照,对采砂场营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8. 县质监局:负责采砂场机构信息注册登记工作,对采砂场生产经营行为进行质量技术监督。
9. 县工商局:负责采砂场注册登记工作
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核、颁发有关证照,对采砂场营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10. 地电柳林分公司:负责砂场用电审批管理工作,对非法砂场用电设施实施拆除取缔。
11. 沿黄孟门、薛村、石西、高家沟和三交五乡(镇):按照河长制和防汛责任制要求全面负责辖区内黄河采砂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各采砂场同村委之间的协调监督工作,协调解决采砂户同本区域内村委之间的有关问题;确定专职黄河采砂安全监督管理员,定期巡查监管,监督各采砂户是否按许可船数生产,船员是否穿救生衣,生产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等;负责实施黄河采砂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并组织取缔非法采砂活动。
第十条 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采砂申请书(内容包括:采砂性质、地点、范围、开采量、时间、弃料处置方案等)。
2. 同所在地村委的占地协议书。协议书内容要说明砂场具体四至位置,同时说明采砂活动同村委及群众之间无纠纷及利害冲突。砂场四至位置需坐标定位,水利局对坐标定位进行审查。
3. 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采砂同意书。
4.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船检合格手续和船员培训合格手续。
5.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采矿许可证
6. 清障保证书及清障押金。
7. 船舶工作人员20万元意外保险单。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先与所在地村委签定协议,四至定位;乡镇政府出具同意书后,到县政务大厅水利窗口领取采砂许可申请表及作业人员基本情况表;按照第七条规定办理完善各项手续后交政务大厅水利窗口,由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进行现场查勘,出具查勘意见后,大厅进行许可证办理。
第十二条 采砂户必须按批准的采砂范围、船数及产量进行生产,不得越界及超船数超产量生产,不得超载运输。
第十三条 采砂场每条采砂船作业人员均不得超过两人,采砂船和船舶主驾船员必须持有船检合格手续和船员培训合格证,作业船员必须办理保额不低于2O万元的意外保险,上船作业人员必须全部穿救生衣,每个采砂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和救生圈等必要应急抢救设备。
第十四条 采砂户要按照“谁开采、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砂场环境治理保护,规范堆放砂石,及时清理弃渣弃料,及时回填积水砂坑,及时平整河道,确保采砂活动规范有序,确保河道环境得到有效维护。
第十五条 进入禁采期前,采砂户要及时清理采砂现场,清理作业设施设备,清运砂石堆料,平整河床,恢复河道,确保河道行洪畅通。
第十六条 各采砂场船舶作业员有发生变动的,要及时到县交通、水利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各船舶作业人员必须同备案登记表一致。
第十七条 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县水利、交通、国土、安监、环保、工商、质监、税务、电力等部门应按各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所发证书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完善日常监管机制。各乡镇负责各自辖区内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对已发放采砂许可证的采砂场应明确专人负责;对采砂河段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对采砂场密集河段(连续3个采砂场相互之间间隔小于500米)每周巡查不少于3次;乡河长每旬巡河不少于1次;重大节假日应加强巡查力度。现场巡查应有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采砂活动的日常管理,每月巡查不少于2次。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每月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
第十九条 河道采砂日常管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1. 采砂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船检合格手续和船员培训合格手续;
2. 采砂人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砂;
3. 采砂人是否按照规定堆放砂石和清理采砂弃料;
4. 采砂人是否随时清除弃料堆体、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
5. 进入河道内的运砂车辆是否按指定的进出场路线行驶,是否超载拉运;是否影响防洪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防汛抢险;
6. 采砂现场是否设立安全警示性标志,是否明确并落实负责采砂现场安全管理的专职人员;
7. 其他需要进行管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 河道采砂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巡查、监督是否落实到位;现场管理是否到位;对非法采砂是否及时查处;现场巡查和管理工作是否规范。
第二十一条 建立执法打击制度。针对非法采砂频发水域,重点河段和重要时段,各乡镇要会同各有关部门持续组织开展执法打击,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
第二十二条 强化联合执法机制。需集中力量整治采砂活动的,由县黄河采砂管理领导组组织、相关乡镇负责、乡镇河长指挥、各成员单位协同,联合执法、集中行动,共同整治。
第二十三条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及时性、准确性、时效性的原则,各乡镇和各有关成员单位要每月及时统计汇总各自关于采砂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于每月五日前上报县河长办。重要情况或重点、紧急的工作信息要以专报形式及时上报。县河长办定期汇总各乡镇、各部门上报情况并及时上报黄河县级河长。
第二十四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依法公开、诚实守信、注重实效、服务公众、有利监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行业主管部门网站、电视等主要媒体或信息公示牌、微信公众号等一种或多种平台公开与采砂管理有关的政府、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明确禁采区、禁采期,在已许可的采砂现场附近竖立公告牌,标明河道采砂许可证号、采砂范围、采砂船的船号或采砂机具型号、许可采砂量、采砂期限、采砂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便于公众知晓。
第二十五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按照资源共享、互惠互利,方便快捷、及时准确,规范有效、及时完整,合法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则,由县乡两级河长办、各有关部门通过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有关途径发布与采砂管理有关的信息,包括国家层面安排部署的采砂管理工作文件精神,县、乡(镇)采砂管理工作安排部署及动态,工作实践中的创意创新、新思路、新典型,相关媒体关注、工作简报、图片报道等,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 建立情况通报制度。由县河长办采用公文、联席会议等形式,通报各乡镇、各部门对采砂管理工作开展、重要部署落实情况,工作目标和工作进展、存在突出问题情况,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情况,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情况,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情况等。原则上每个季度由县通报1次,各乡镇、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责,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改,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第十二、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严格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纳入采砂管理诚信记录;一年内纳入诚信管理记录达到两次的,列入采砂管理黑名单,次年不再予以采砂许可年审,并吊销采砂许可证;对于拒不进行河道清理整治或清理整治不到位的,由县河长办组织、属地乡镇负责实施清理整治,所涉费用从采砂户清障保证金中扣除支付,不足部分由采砂户另行支付;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除取消采砂资格外,视违规违法程度追究责任、严厉打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办理采砂许可或采砂许可未进行年审的,一律视为非法采砂,由县国土局按破坏国家矿产资源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新批或年审采砂许可:
1. 河长制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2. 乡(镇)村日常采砂监管不到位的;
3. 砂石场整治不到位的;
4. 有非法采砂、被列入黑名单等不良记录未满三年的;
5. 因非法采砂触犯刑律的;
6. 不符合其他条件要求的。
第三十条 各乡镇、各部门黄河采砂管理责任人员要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对监管不力、乱采乱挖现象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严肃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柳政办发〔2017〕6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