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北大街中学建设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9日  

     

  北大街中学建设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实 施 方 案 

    

  为了全面提升我县办学水平,进一步完善北大街基础设施功能,满足广大市民教育迫切需求,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北大街建设一所中学,需对中学建设所涉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制定本方案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城北东区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和明清街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二、征收范围 

  西至北大街,东至屈家沟村石塄畔,北至屈家沟村南咀则,南至屈家沟村侯发则坝堰口。 

  三、征收部门 

  本次土地和房屋征收人为柳林县人民政府,实施单位为柳林县柳林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1.决策民主、补偿公平的原则。 

  2.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3.最接近安置面积安置的原则。 

  4.就近安置的原则。 

  5.按搬迁先后顺序选房的原则。 

  五、征收实施时间 

  从征收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 

  六、被征收人的确认 

  1.征收范围内持有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为被征收人。 

  2.经审查,其他符合被征收人条件的。 

  七、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1.土地征占用补偿标准

  永久性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按政晋办发〔2018〕60号文件执行。 

  2住宅房屋、临街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本次征收采取“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1)住宅房屋及临街住宅房屋货币补偿

  选择纯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以征收面积为基数,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为单层的,按房屋评估价上浮55%予以货币补贴;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为二层的,一二层均按房屋评估价上浮40%予以货币补贴;房屋评估价上浮部分只限于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的评估价格,不包含附属物、房屋装饰装修、搬迁、奖励等价格。 

  (2)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人在北大街毛家庄区域修建高层底商住宅楼供被征收人回迁安置。 

  安置面积=征收面积×房屋安置系数。 

  征收面积、安置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选择产权调换的以征收面积为基数,被征收房屋的主体建筑为单层的,按1:1.55予以面积调换;被征收房屋的主体建筑为二层的,一二层均按1:1.4予以面积调换。 

  产权调换后超购面积在15m²(包括15m²)以内,按回迁房屋的建筑面积2000元/m²购买,超购面积在15m²以上45m²(包括45m²)以下,其超过15m²部分,按回迁房屋的建筑面积2200元/m²购买。超面积在45m²以上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产权调换后剩余面积在45㎡(含45㎡)以内的,不能继续单独选房(被征收人总征收面积不足45㎡除外),可以自由组合选房或按货币补偿标准补偿。 

  (3)临街住宅房屋补偿方式

  临街住宅房屋指紧临北大街现有的一层住宅房屋。临街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后,再按2500元/㎡给予货币补偿。 

  3.瓷窑补偿标准

  瓷窑按每柱1700元一次性给予货币结算。 

  4.停车位的补偿安置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以合法手续的原始户为单位,每户可在回迁区域按市场价的70%购买一个车位,不购买者,按市场价的30%给予货币补偿。 

  5.宅基地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有合法审批手续但未进行建设或仅完成基础部分建设的宅基地,已建成部分按实结算,其余可按合法审批手续的占地面积在被征收的对应区域购买住宅,占地面积在0.2亩以下的(包括0.2亩),可购买80㎡以下住房一套,购买价为2200元/㎡,0.2亩以上的,每增加0.1亩,可增加购买面积40㎡,购买价为2200元/㎡;超过审批面积,在15㎡以内(包括15㎡)按2200元/㎡购买,15㎡以上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八、其他规定 

  1.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公安、工商、住建、国土等部门暂停办理该区域的户口迁入、分户、营业登记、房屋改(扩)建、房地产交易、房屋产权、土地登记等手续,停办期限为一年。 

  2.同区域的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屋时,严格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进行。 

  3.被征收人在选择住宅时,须在最接近其被征收面积的安置楼户型内选房。被征收人选房时有楼层差价,按规定结算。 

  4.主体建筑所属的层高(室内净高)2.6m以下的附属房、不超过使用期的临时建筑(包括彩钢房)及其它附属房给予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主体建筑以外层高在2.6m(室内净高)以上的地上砖混可住人房屋按主体建筑对待。 

  5.被征收房屋用地按照《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面积减去主体建筑占地后的空地面积,按150元/㎡给予补偿。 

  6.征收村集体的房屋、管道等,只作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7.装潢补偿标准 

  简单装潢100元/m²-200元/㎡,包括门窗套、客厅装墙裙、墙面刮仿瓷、普通花灯、普通地砖、卫生间吊顶、厨卫墙面贴面砖、普通卫生洁具等。 

  中档装潢300元/m²-400元/㎡,包括高档门窗套、客厅卧室装高档墙裙、有固定装饰家具、吊顶、墙面贴壁纸、高档花灯、高档地砖、卫生间吊顶、厨房设吊柜、厨卫墙面贴面砖、高档卫生洁具等高等装潢。 

  高档装潢400元/m²-600元/m²,包括门窗套、客厅装墙裙、墙面贴壁纸、高档地砖、有电视幕墙、有壁柜、客卧吊顶、有高档灯具、厨房有吊柜、消毒柜、热水器、厨卫墙面贴面砖、卫生间有高档洁具、厨卫吊顶等。 

  具备以上全部内容取上限,根据缺项多少递减,近三年装潢的,乘以系数1.3。 

  8.新建房屋标准:毛墙、毛地、白炽灯、无卫生洁具、阳台封闭,只设外门窗,水、暖、电等基础设施入户、留口。 

  9.有合法手续的废弃房屋应按主体建筑的30%-50%补偿,安置按有合法手续的宅基地标准执行。 

  10.征收人负责办理回迁房屋的产权手续,被征收人只出工本费,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涉及转让的,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承担。 

  11.安置时户数的确定以原始审批手续为依据,一份手续为一户。若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超面积和一个车位的优惠条件。 

  12.征收临街住宅房屋造成经营损失的,应当根据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公布之日的上一年度纳税情况给予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按照实际纳税额计算;没有纳税的,不予补偿。造成全部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造成部分停业的,补偿期限不超过3个月。 

  九、搬迁补助费 

  选择第一种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以被征收面积为基准,一次性付给10元/㎡的搬迁补助费。如选择第二种补偿方式,按上述支付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十、临时安置过渡费 

  本次征收实行自行过渡方式,过渡费的发放以被征收面积为准,每月8元/m²,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付给六个月的过渡期用房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一次性付给三十六个月的过渡期用房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如安置房不能按时交付,征收人应从逾期之月起加倍支付给被征收人过渡期用房补助费。 

  十一、违法建筑的处理 

  违法建筑如能提供有关部门的处罚凭证的,按部门规定办理,不能提供处罚凭证的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以下标准弥补损失: 

  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按成本价的30%给予弥补;有村级审批手续的按成本价的40%给予弥补;有村委和所在乡镇审批手续的按成本价的50%给予弥补。 

  十二、奖励 

  被征收人按征收人要求搬迁的。给予以下奖励:自征收实施之日起计算,二十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限搬迁完毕交房的,奖励60元/㎡;三十五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限搬迁完毕交房的,奖励40元/㎡;四十五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限搬迁完毕交房的,奖励20元/㎡。 

  十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国土部门依法向被征收人下达责令交付土地决定书。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责令交付土地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被征收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 

  十六、本方案自2019年6月19日起执行。 

    

  附件: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