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柳林县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 

  柳林县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 

  合法性审核机制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与《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9〕6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县政府、县直行政部门与乡镇政府(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依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标准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二、工作措施 

  (一)明确审核范围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请示报告,以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二)确定审核主体 

  行政机关要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以县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政府部门起草、经县政府批准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先由起草部门内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再由县司法局进行审核。县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乡镇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由县司法局进行审核,但需本乡镇先进行初审并书面提出初审意见。 

  对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同时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完善审核方式,要充分发挥县政府及各部门法律顾问的作用。必要时,要提交党委(党组)会议或部门办公会议集体研究。 

  (三)规范审核程序 

  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前,应当由制定机关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以县政府或者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司法局负责法制审核,根据省政府第27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与本县实际情况,起草部门应当将下列材料送司法局审核: 

  1.送审公函; 

  2.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与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必要性、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3.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4.起草单位审核机构先行进行的合法性审核意见,法律顾问的审查意见; 

  5.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材料,如重大事项需进行征求意见还需报送征求意见汇总及采纳情况,有关内容若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需提供市场公平性竞争审核意见; 

  6.与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内容相关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或起草部门报送的本年度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文本);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送审材料若不符合前述要求(前述1—6项或6项以上)的,县司法局可要求送审部门补全前述材料。 

  负责合法性审核的县司法局要提出合法、不合法或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部门应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材料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对合法性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商司法局处理。特殊情况下,起草部门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县直各部门内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及要求,由各部门审核机构自行作出规范。  

  (四)严格审核内容 

  审核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审核以下内容: 

  1.制定主体是否合法,严禁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2.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严禁在规范性文件中对党委、人大、政协、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事项作出规定; 

  3.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4.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5.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情形; 

  6.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7.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8.是否对内容相关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是否在草稿中对内容基本相同或者抵触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规定或废止。 

  (五)严控审核时限 

  合法性审核时间从审核机构接到全部审核材料之日起,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完善备案审查 

  县司法局具体负责各部门、各乡镇制定的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按省政府第274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政府报送备案。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1.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份; 

  2.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两份; 

  3.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两份; 

  4.其他相关材料。 

  县司法局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备案送审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未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内容的,存档备案; 

  2.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内容的,建议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在规定期限内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逾期未修改或者未废止的,报县政府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3.发现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有冲突的,进行协调,协调不一致的,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决定; 

  4.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公布形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建议制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制定机关逾期不处理的,报县政府责令改正。 

  对专业性特别强、情况特殊或者需要调研、协调、征求意见的,经备案审查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审查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七)强化审核责任 

  充分发挥审核机构的把关作用,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审核机构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建立审核台账 

  司法局对全县已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台账,台账内容包括收文承办单、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起草部门的合法性审核意见、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材料、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征求意见汇总和协调处理情况、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各单位对自己独立审核的和先行初审的规范性文件也要建立相应的台账,全部规范性文件审核要实现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提升业务能力。要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能力建设,建立合法性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对审核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健全工作交流制度,通过召开研讨会、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加强从事合法性审核人员的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提升业务水平。 

  (三)强化指导监督。全县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县司法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县合法性审核工作,督促指导本方案的实施,及时跟踪了解情况,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对工作推进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的要依纪依法问责。 

    图解:柳林县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