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柳林县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使用和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林县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使用和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条 柳林县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使用和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一部署和组织推进全县矿区生态修复治理工作,对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和项目进行统筹管理,直接受县政府领导,负责组织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矿山生态修复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研究提出矿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的政策要求、总体规划和科学研究、实践等重点项目,并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第二条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纪委监委、发改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能源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审计局、税务局、文旅局和相关乡(镇)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负责监管矿山企业提取、使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和保证金;负责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方案评审和验收。
第四条 所涉及乡(镇)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地企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此项工作将纳入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范围。
第五条 领导小组实行集体讨论决策重大问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也可视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全体会议由组长(或者由其委托副组长)主持,出席人员为组长、副组长和各成员,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其他县级领导同志和县直有关部门、有关乡(镇)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专题会议由组长(或者由其委托副组长)主持,出席人员为相关成员单位和乡(镇)、企业,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其他县级领导同志和县直有关部门、有关乡(镇)负责同志列席。会议议题原则上是重大议题,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领导小组组长要求和年度工作安排提出建议,报领导小组组长(或者由其委托副组长)确定。
第六条 会议纪要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起草,经副组长初审、组长审阅后签发。会议纪要印发组长、副组长、成员单位,以及与会议决定有关的县级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乡(镇)。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要主动对接上级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工作动态,并结合本县实际及时跟进,确保中央省市关于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贯彻落实。
第八条 对领导小组会议确定的重点任务,实行月报告制度。承担任务的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县自然资源局报送上月进展。县纪委监委不定时对重点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进行监督。
第九条 已批复的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规划、年度治理方案、施工方案,县自然资源局应于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应将牵头负责的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时报送县自然资源局,每年11月底前向县自然资源局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单位需要调整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领导小组组长要求提出建议,按程序报批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图解:柳林县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使用和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