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回报计生家庭对社会作出的贡献,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以及《关于落实领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一次性奖励资金的通知》(吕卫发〔2016〕6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领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给予一次性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除外。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干部职工,且无违法违纪行为。可申领退休一次性奖励金。
二、奖励标准及资金来源
退休时所在单位可以按照其上年度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资金来源由退休职工所在单位筹集支付,属财政供养人员的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从计生专项款中解决。
三、资格确认条件
(一)各级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退休干部职工。
(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终身只生育或收养了一个子女。
四、资格审查程序
(一)由个人向退休时所在单位申报,填写《领证独生子女妇母退休奖励申报表》,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复印件,退休文件的原件、复印件等材料。
(二)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要进行调查。并在单位公共场合对申报人的独生子女情况进行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属财政供养人员的在每年的五月底之前将个人申报材料以及单位公示情况的说明材料、退休人员退休时的上年度财务决算资料报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人口股。不属财政负担奖励经费的退休人员由单位自行解决奖励资金予以落实,不再上报卫健部门。
卫健体局人口股对有关单位上报的资料将进一步审核或调查,对确系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在每年六月底前将审核情况以及资金分配意见报县财政局,由财政局将奖励资金安排下达到所属单位,由所属单位拨付给个人。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这项工作关系计划生育家庭的切身利益,各单位一定要加强领导,把责任落实到人,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把关,确保真实。申领人必须提供准确真实的材料,对资料不全,不能证明是领证独生子女父母的不予办理。各单位一把手是这项工作的主体负责人,单位计生承办人必须严格审查,认真调查,确保材料真实准确。
(三)每年5月份前,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将符合奖励条件的退休独生子女父母花名及相关材料统一收集上报卫健体局人口股,年底前各单位兑现奖励政策。
该政策兑现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年领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申报表
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年领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申报表
申 领 人 | 姓名 | 性别 | 单位 | 退休 时间 | 上年度 单位 平均 工资元 | 30% 工资 元 | 身份证号 | |||
配偶 信息 | ||||||||||
独生子女情况 | 子女 姓名 | 性别 | 孩次 | 出生 年月 | 《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批准机关及 证件号码 | 领证时间 | ||||
单位审核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 |||||||||
卫健部门意见 | 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年 月 日 (盖章) | |||||||||
备注 |
说明:
此表一式三份:卫健委(局)、申请人单位、申领人各持一份
2.“上年度工资”指退休职工退休时的单位上年度职工的平
均工资
申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