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办发〔202520

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柳林县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柳林县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实施方案》已经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724

(此件公开发布)

柳林县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

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农医发〔201735号)《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农疫控发〔20191号)《吕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吕梁市推进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202128号)《中共吕梁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吕梁市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吕农办发202316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为前提,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为重点、以提升强制免疫能力为目标,以转变职能为手段,进一步放开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市场准入,抓好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主体培育、政策引导、资金支持等多方配合等关键环节,着力打造出一支素质高、技术精、实力强、讲诚信、服务好的承接主体,推动动物防疫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有效保障畜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透明、权责明确、加强监管、注重实效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的绩效评估,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向散养场(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三、目标任务

(一)建立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运行机制。按照省市要求,我县须在20259月份前完成畜禽散养户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工作,“规范统一、服务到位、运转高效”的防疫运行机制形成与政府职能相匹配、与畜牧业发展相适应的动物防疫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承接体系。

(二)承担动物防疫社会化工作任务及要求。根据2025年春防数据,目前散养户猪存栏58478头;鸡存栏92438只;牛存栏6379头;羊存栏132171只。通过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使全年牲畜口蹄疫、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猪瘟、新城疫等动物重大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常规动物疫病做到应免尽免,确保全不发生区域性动物重大疫,确保人畜安全。

四、实施范围散养户标准及购买形式

(一)实施范围。在全15个乡(镇)实行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工作。

(二)散养户标准。生猪年出500头以下;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下;肉鸡年出50000只以下;奶牛年存100头以下;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下;山羊300只以下。

(三)购买形式。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采购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本项目

五、具体内容

(一)购买主体

柳林县人民政府为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工作的主体

(二)承接主体

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人社局按照“合法正规、手续齐全、专业诚信、业务规模大、经营业绩好”的标准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机构。县农业农村局代表县政府与服务机构签订《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合同》。

承接主体必须是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且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产管理、风险防范制度;

3具备提供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所必须的设施设备和场所

4每个承接主体应具有5名以上有动物防疫员资格证、乡村兽医登记证或执业兽医资格证,或具有畜牧兽医中专及以上学历,或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招聘动物防疫人员,应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优先吸纳辖区现有村级防疫员参与动物防疫工作;

5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无偷税漏税、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购买内容

结合我实际状况,购买内容主要是由市场化方式组织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动物防疫工作。包括:散养畜禽强制免疫注射、建立畜禽防疫档案、散养场(养殖档案、填写免疫记录、巡查报告动物疫情、统计上报各类动物防疫信息;协助开展动物的产地检疫、动物疫病调查、采集监测样品、圈舍消毒灭源、参加动物重大疫情的扑灭等兽医卫生服务;协助养殖户做好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养殖环节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运输等专业化处理服务;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宣传等兽医服务。

(四)服务期限

20259月—202610月。

(五)购买程序

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和基本规程,充分依托政府采购相关工作机制运行。

(六)购买资金

1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资金配套保障

2资金概算。依据2025年春防畜禽散养场(户)存栏情况和购买服务内容,以及山西省最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经初步测算,年度约预算1370651元(后续年度根据养殖量测算自行调整)。

3商业性谈判金额。根据当年散养场(户)养殖存栏量、购买服务内容有关核算标准确定当年招标金额。

4验收结算。农业农村局对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完成合同义务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资金支付给承接主体。

(七)补助办法

1加强合同管理。农业农村局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对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效果的检查验收。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2强化绩效管理。农业农村局要对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全过程的绩效目标管理,制定具体的绩效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对购买服务实时绩效跟踪,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违法违规者,依法依约追究有关责任。

(八)补助标准

综合考虑行政区域畜禽养殖实际合理确定动物防疫服务价格,结合承接主体的隐形付出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基础性服务费用。服务费用不包含疫苗、免疫应激死亡补偿等费用。年度购买服务费用测算参考标准:基础性服务费用(含计时费、交通费等)+器材费用(注射器具、防护用品、消毒药品等)+疫苗冷藏费用+购买自选服务费用等。服务报价与保障方式由县农业农村局与承接主体共同测算,在《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合同》中约定。

六、时间安排

(一)启动阶段(每年91-915日)。农业农村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承接主体并与承接主体(服务公司)签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项目、承接主体条件、购买服务内容、购买服务经费、绩效评价等相关信息。

(二)春季防疫阶段(每年315-515日)。政府的领导和安排下,按照合同内容组织实施。6月份考核验收。

(三)秋季防疫阶段(每年915-1031日)。在县政府的领导和安排下,按照合同内容组织实施。全年适时补免。

(四)验收总结阶段(每年11月)。政府组织安排,农业农村局及相关单位配合,每年度对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工作进行考核验收总结。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要切实将动物防疫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高度重视和正确对待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乡(主要负责人为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农业农村局牵头,财政、审计等多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确保我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为了加强对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李海斌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贺世平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高艳忠  县财政局局长

穆锦明  县人社局局长

刘兵贵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刘林军  孟门镇党委书记

吉 耀  李家湾乡乡长

康志斌 柳林镇镇长

王国强  贾家垣乡乡长

王国政  陈家湾镇镇长

高海军 穆村镇镇长

薛彦军  薛村镇镇长

刘永强 庄上镇镇长

李瑞峰 金家庄镇镇长

郭晨袆 留誉镇镇长

贾晋文 三交镇镇长

杨 璞 高家沟乡乡长

白 鸽 石西乡乡长

李 江 成家庄镇镇长

张永强 王家沟乡乡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主任由贺世平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刘兵贵同志担任。

(二)严格培训管理。承接主体要把动物防疫人员培训纳入动物防疫队伍整体培训计划,制定完善的培训方案。建立健全岗前和在岗培训制度,加强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督导承接主体按照要求做好全年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确保畜禽免疫抗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我畜牧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督导检查。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确保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乡(及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参与性,按规定主动做好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的有关政策和实施过程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认真做好村级防疫员安抚解释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附件:林县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考核验收办法

附件

柳林县政府购买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

考核验收办法

为切实做好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政府购买动物社会化服务方案要求,特制定考核验收办法。

一、验收单位

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验收内容及标准

(一)队伍及体制建设情况

承接主体制定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工作方案,建立物资台账,物资出入库要有记录;建立免疫台账,要求有齐全的免疫档案记录、消毒灭源记录、采样记录等相关台账,要求记录详细、具体;有健全的服务人员队伍,要求有人员台账、免疫服务记录台账、工资台账(包括人身安全保险);培训要有计划、有记录等;将所有资料登记整理成册。

(二)强制免疫及医疗废弃物处置情况

承接主体对全县散养户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牛、羊)、小反刍兽疫、布病(牛、羊)、猪瘟、新城疫应免动物的应免免疫密度达到100%。群体畜禽免疫密度常年保持90%以上,消毒灭源覆盖率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以随机抽样、乡镇监督采样的办法,每年牛采样检测口蹄疫2次、布病2次,羊采样检测口蹄疫2次、布病2次、小反刍兽疫2次,猪采样检测口蹄疫2次、猪瘟2次,鸡采样检测禽流感2次、新城疫2次,开展实验室检测,确保免疫抗体效价达标。

验收方式: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要做好个人防护,对规范处置防疫废弃物、圈舍消毒灭源等情况进行检查。县农业农村局组织集中检查,每半年防疫工作完成后,由农业农村局协同乡镇按5%-10%比例随机抽查散养场(户),查看免疫档案等相关档案记录情况。根据免疫档案记录的时间,按畜禽防疫总数的1-5‰随机采样,由实验室进行免疫抗体检测,综合评价免疫抗体效价水平,出具检测结果报告。

(三)宣传情况

开展辖区内畜牧兽医防控知识及法律法规宣传,全县散养户,每年春、秋防各一次。

验收方式:县农业农村局、县直相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联合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随机抽查散养场(户)查看宣传记录,宣传印证资料。

(四)动物免疫建档及消毒灭源情况

动物免疫情况必须全部建立档案及散养场(户)圈舍集中消毒春秋至少各一次。

验收方式:县农业农村局、县直相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查看各村免疫档案、报表、免疫服务记录等;要求免疫档案齐全,填写规范准确,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畜;要求疫苗出入库记录完整,其余物资的出入库记录要与免疫档案等相匹配;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免疫进展数据对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实行周报告制度。散养户强制免疫档案建档率达100%。资料验收无误后,登记造册。承接主体按要求对所有散养场(户)圈舍集中消毒春秋至少各一次,并规范填写消毒灭源档案,现场抽查时向养殖户确认集中消毒灭源情况。

(五)样品采集及强制免疫抗体检测情况

承接主体按要求完成县农业农村局下达的各项采样任务,和根据合同要求按1-5‰比例采集猪、牛、羊、禽血清,由各乡(镇)监督,送县农业农村局兽医实验室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监测抗体水平。

验收方式:根据县农业农村局下达任务的完成情况、完成时限、采样表记录认定。经县农业农村局实验室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监测,应免动物的免疫抗体合格率均达到70%以上,每病种抗体合格率低于70%的重新补免,直至每病种的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六)动物疫情巡察、报告和处置情况

开展动物疫病的巡查、观察和流行病学调查;巡查报告动物疫情、统计上报各类防疫信息;疑似病例、重大动物疫情排查实行发现即报告制度;平时巡查养殖场(户)畜禽的疫病情况,发现疫情及时深入现场观察,并立即报告疫情情况;遇紧急疫情发生处置时,根据县、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排指挥,做好疫情处置工作;形成具体的疫情报告,填报巡查、流调报表,有体现工作过程的相关图片印证资料。

验收方式:根据各种报表、材料及发现疫情到现场观察、处置和报告情况认定。

(七)其他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根据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排部署,需紧急开展与畜牧兽医工作有关的工作任务。

验收方式:按县政府、县直相关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下达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认定。

三、验收流程

(一)申请验收

承接主体完成半年工作后,书面向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初步验收。

(二)乡镇初验

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对辖区内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承接主体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验收。

(三)县级抽验

县农业农村局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单位按照验收标准进行抽验。验收后根据验收分值及实际工作量支付资金。

(四)评分标准

验收评分表百分制计算,其中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占比50%,县农业农村局验收占比50%

(五)考核结算

考核采取百分制,总分100分。

乡镇各乡镇各自负责本乡镇打分,打分内容包括:免疫情况(档案记录、医疗废弃物处置、圈舍消毒灭源等)60分,宣传、培训等情况10分,采集检测样品情况10分,动物疫情巡察、报告和处置情况10分,其他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10分;

县级:总分100分,打分内容包括:采样及监测情况60分,消毒灭源情况10分,档案记录10分,宣传、培训等情况10分,动物疫情巡察、报告和处置情况5分,其他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5分;每半年验收后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支付防疫补助经费的100%85(含85分)-89分的,支付防疫补助经费的90%80(含80分)-84分的,支付防疫经费的80%;低于80分的进行整改,重新考核验收,验收达到80分以上的按照相应分值拨付防疫补助经费,经二次验收后分值仍在79分(含79分)以下的,不予拨付防疫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