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办发〔2026〕2号
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限制燃放区域
(一)禁止燃放区域
1.文物保护单位、建筑工地、山林等重点防火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加油(气)站。
2.交通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3.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等单位;人员居住或人员聚集密度较高的社区、广场。
4.公共娱乐服务场所、餐饮酒楼、商场、超市、仓库、堆场、货场等场地场所。
(二)限制燃放区域
柳林镇:雅沟村、寨东村、杨家港村、薛家湾村、龙门会村、上青龙村、青龙村、屈家沟村、毛家庄村、锄沟村、杜家垣村、贺昌村、庙湾村。
陈家湾乡:闫家湾村(原自然村)。
穆村镇:杨家坪村、穆村第一村、穆村第二村、穆村第三村、沙曲村、堡上村。
李家湾乡:李家湾村、梁家会村、圪垛村、韩家坡村。
二、禁止、限制燃放时间
禁止燃放区域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内,每年除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正月二十五、二月初二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大型焰火燃放管控
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充分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进行燃放。
四、职责分工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切实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做好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规划布点和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点)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依法查处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
(二)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做好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工作;负责加强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监管。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负责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的行为。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空气质量监测,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提出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禁放建议。
(五)行政审批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核发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营业执照。
(六)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涉及烟花爆竹的火灾扑救工作和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做好燃放烟花爆竹重点时间、重点区域值班备勤工作及集中燃放区域的应急救援准备。
(七)各有关乡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宣传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在禁止、限制燃放区域内不得设立固定零售店,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对违反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予以制止;对阻碍、干预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