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柳林县高标准农田灌溉电费补贴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林县高标准农田灌溉电费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解决高标准农田灌溉项目区群众因电价高导致用水成本贵的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高标准农田项目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贴,是指对用水主体农业灌溉用水产生的电费给予部分补贴,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良性运行。
第四条补贴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增加农民负担,确保电费补贴到位;
(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便易行、用户普遍接受;
(三)资金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管理。
第五条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补贴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补贴
第六条补贴标准
灌溉方式为喷灌、滴灌等高效节水模式;
对灌溉所发生的电费按20%进行补贴。
第七条补贴方式
(一)灌溉设施由村委统一管理,电费必须是高标准农田项目所安装的提水和下水专用电表所发生电费;
(二)电费补贴对象为村委。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补贴
(一)管灌、大水漫灌的;
(二)未按规定缴清年度水费;
(三)用水台账不健全、组织管理不规范;
(四)未发生实际灌溉。
第九条补贴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十条将补贴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管理,保障补贴落实落地。
第十一条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补贴按年度申报,一年补贴一次。
第十三条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底前申报上一年度补贴。
第十四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村委将电表度数(当年度数减去上年申报时度数)证明及电费缴存发票提交乡镇,由乡镇汇总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并提供以下材料:
1.补贴申请表;
2.作物种植面积证明;
3.实际用水量证明。
(二)核实。村(居)委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现场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汇总上报乡镇。
(三)审核。乡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级农业农村局。
(四)审批。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后,会同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定。
(五)拨付。县财政局按照审定方案将补贴资金足额拨付至乡镇,由乡镇拨付到村委。
第十五条未在有效申报期内报送申请及相应资料的,视为放弃对应年度补贴。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应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开展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享受补贴的用水村委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台账,如实记录用水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全部补贴资金,取消其三年内申请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期间,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咨询:农业农村局 农田建设管理股 03584022381